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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行為的,申請再審的期限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之日起六個月內。

原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實施過程中未了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當事人在2013 1之前申請再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修改前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審查確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但2013年6月30日尚未屆滿的,至2013年6月30日止。

前款規定的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的,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仍然適用: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滿兩年,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賄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報:

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申請再審;兩年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的。”關於這壹規定與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間的聯系,有三個問題:

第壹,兩年壹般申請再審之間的銜接。根據原規定,當事人有權在兩年內申請再審,《決定》對這壹申請的再審期限進行了修改,明確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的期限為六個月。根據再審程序原則,當事人申請再審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期限的確定需要與新法的規定壹致,在2013 1之前。《規定》明確表示“期間未滿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既能與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相壹致,又能促使當事人及時主張權利,穩定社會關系,實現保護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與維護生效判決權威的有機統壹。

第二,關於三個月特別申請再審期限。《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符合“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滿兩年,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情形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適用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確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申請再審的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而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規定》對本案申請再審適用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既起到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的作用,又通過將申請再審的期限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避免了剝奪或限制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問題。

第三,關於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鑒於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3項規定的情形(對應修改前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05條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間的起算點與修改前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的不壹致。當事人在2013年6月以後發現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或者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發現原因的,本可以依據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還可以在發現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但如果按照上述規定“2013年6月30日期間未屆滿的,至2013年6月30日止”,則存在剝奪或限制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的問題。鑒於此,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定》還對此設置了例外,適用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確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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