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
(2019)冀01閩中1195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進,* *,*。
委托代理人:劉,河北友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何,河北友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元南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欒城區。
法定代表人:李占林,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顧德宇,河北巨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河北元南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向陽路2號沈陽門大廈065438單元2301號。
法定代表人:李慶林,總經理。
訴訟記錄
上訴人趙進、被上訴人河北元南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南航空)、原審第三人河北元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南投資公司)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43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我院於2019、10、14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此案現已結案。
事實基礎
趙晉呼籲:1。撤銷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18)冀0102號民事判決書第四項,增加賠償上訴人工資及拖欠工資共計109375元及飛行培訓費5200元、2400元。2.維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4360號民事判決書第壹、二、三項;3.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元南航空答辯稱,1依法駁回上訴人二審增加的上訴,違反程序規定。2.依法改判,不支付趙進拖欠的工資及生活費。
元南投資公司未陳述意見。
趙進起訴至壹審法院:1,判令被告、第三人共同支付原告勞動報酬96715.4元、逾期支付勞動報酬賠償金48357.7元;2.判令被告、第三人連帶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05000元;3.判令被告、第三人共同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65173元、逾期加班工資賠償金32586.5元;4.判令被告與第三人共同支付違反試用期的賠償金。34.800元;5.判令被告、第三人共同支付原告年度飛行培訓費2018200元;6.判令被告、第三人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7.訴訟費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擔。之後,原告追加訴訟請求判決解除原被告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被告與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5000元。
壹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6月8日,原告趙進應聘被告元南航空公司飛行員崗位。申請登記表顯示,原告於2012年開始在漢興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工作,原工資20000/月,正式入職時間2065438+26年7月,初始工資標準12000/月。應聘登記表初審意見稱“飛行員轉讓費36萬元,符合我公司招聘條件,同意立即錄用”。2016年9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6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25日,試用期為2016年7月26日至10年6月26日,崗位為航海部門引航員。(試用期為正式月薪的80%)甲方可根據乙方工作表現或能力進行調整,但不得低於石家莊市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第八條規定“乙方在甲方服務期間,甲方根據公司發展需要,為乙方提供崗位再培訓,乙方應無條件服從甲方安排。(1)甲方為乙方(乙方原工作單位:珠海漢興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專項培訓費369968元,即甲方為乙方原工作單位支付的培訓費分兩個階段。第壹階段,甲方向乙方支付180000元,乙方向原單位支付轉崗培訓費並與原單位協調轉崗檔案和飛行資料。乙方應在甲方支付首期轉訓費用後30個工作日內將飛行檔案、飛行駕照等資料移交給甲方,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費並賠償違約金,並有權終止合同。第二階段,乙方在甲方工作滿壹年後,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剩余款項,支付方式為轉賬。同時,為提高乙方的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甲方願意向乙方投入壹定數額的繼續教育費用(具體數額以甲方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乙方必須為甲方服務滿30年(直至乙方年滿70周歲),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不沖突。(2)乙方為甲方服務滿30年後,可繼續為甲方服務,也可提出調動或辭職。(三)乙方在甲方服務不滿30年,因個人原因(包括前15年喪失飛行能力)提出轉崗或提前辭職的,應向甲方支付同等數額的轉崗費、繼續教育費及相應稅費,並將甲方支付的培訓費支付給培訓機構,然後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支付賠償金給甲方。因非乙方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乙方到甲方工作後的下壹個工作單位應承擔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專項培訓費,即轉崗費(以剩余服務年限計算)和繼續教育培訓費。(4)因甲方客觀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乙方為甲方服務不滿30年的,在不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前提下,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但乙方不得在服務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除非有本協議約定的情形。".2065438+2007年6月8日,原、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該協議載明“1。協議的前提是1.1。乙方應服從甲方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合理調整其工作崗位、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的決定。1.2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實際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給予相應的崗位和待遇或處分。第二,關於航班補貼的約定。2016年7月26日起,乙方有飛行補貼,補貼標準為每月12小時,每小時200元。支付形式:乙方起飛日期(2065438+2007年4月20日)前的飛行津貼壹並計算補充。本協議第二款約定的補貼標準為保底補貼。乙方超過保證飛行小時的,具體補貼標準由雙方另行協商。“原告入職後,因被告尚處於預備期,不具備接收飛行員的能力,原告未將檔案關系轉移給被告,未從事飛行員工作。原告工作期間,被告支付原告工資至2065438+2007年9月。原告2016年8月至2012000年9月的工資分別為12015元、12556元、15000元、15000元。17400元、17400元、17400元、17400元、17500元、15100元,被告未能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在此期間,被告於2016年9月4日向原告支付轉崗費18000元,於2017年8月6日向原告支付轉崗費189968元,但原告未將第二筆轉崗費18968元轉到原工作單位。2018年3月5日,原告申請勞動仲裁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被告向其支付勞動報酬94900元、逾期付款47450元、雙倍工資差額105000元、節假日加班工資65173元、逾期付款32586.5元、違反試用期工資38400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5000元。2018,培訓費5200,交了社會保險。18年6月,石家莊市長安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2018)第104號仲裁裁決,裁定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2月勞動報酬。原告不服仲裁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被告承認了仲裁裁決。另外,2065438+2008年3月27日,被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告返還專項培訓費399268元。在此期間,被告將原告職務侵占罪壹案起訴至石家莊市欒城區公安局,後石家莊市欒城區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關於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被告向珠海市金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珠金勞仲案字[2014]第563號非終局仲裁裁決書,稱原告隱瞞了其在前壹用人單位的實際報酬,導致被告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宣布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仲裁裁決書顯示,原告主張其生活費在2065,438+03年6月前為2000元/月,自2065,438+03月至2065,438+04年3月按3000元/月支付,自2065,438+04年4月22日起。關於原告為被告工作的期限,原告主張被告從2017年6月開始拖欠原告工資,但原告因轉讓費壹直工作到2018年2月,並提交了簽到表和考勤記錄,被告不予認可,稱原告因合同無效和轉讓費在2017年9月中旬雙方發生糾紛後停止工作,還提交了打卡。被告駁回了原告提交的考勤表和考勤記錄,稱原告主張的考勤軟件不是被告和第三人使用的,電子證據也沒有經過公證;原告也對被告提交的打卡記錄不予認可,稱打卡記錄與被告提交的工資表不符,被告在原告沒有辭職、雙方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將原告從考勤記錄中刪除。被告和原告都申請了證人出庭作證。原告申請證人宋某訴稱,原告也於201165438年10月參加了小鷹500的學習,並前往東北培訓。2018年2月,原告在被告辦公室工作時被警察帶走。被告申請證人劉、曹證明原告於2065438+2007年9月中旬後未上班。被告以利益為由拒絕認可原告的證人證言,原告也拒絕認可被告的證人證言。另外,被告訴稱,原告自2016年9月中旬起未上班,後人力資源部叫其上班,但原告壹直來,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也未向原告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原告提交了2018 65438+24十月的培訓費發票,稱原告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參加河北致遠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飛行執照年檢培訓,產生培訓費5200元,被告應予支付。被告對發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表示不能證明原告在此期間在被告處工作,雙方沒有約定培訓費由被告支付,發票是給原告本人開具的。原告提交工作證主張自己被被告指派給第三方,要求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工作證顯示系元南航空公司,值班飛行員、被告、第三人以工作證未蓋章為由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仲裁裁決書、勞動合同、補充協議、銀行交易明細、培訓費發票、證人證言,被告提交的申請登記表、仲裁裁決書、工資表等證據及庭審筆錄為證,足以認定。
壹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是:1。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補充協議是否有效;2.原告為被告工作的最後期限。本案中,被告主張原告應聘登記表中記載的其最後壹個工作單位的原工資為20000元/月,與朱金勞終字[2014]第563號非終局仲裁裁決書中載明的原工資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原告采取欺詐手段捏造重要事實,使被告陷入誤解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效。原告主張原用人單位支付的8000元/月為基本工資,還有飛行補貼等福利獎勵共計2萬元/月。雖然8000元/月和20000元/月相差較大,但不構成合同無效的主要條件,原告具有飛行資格,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不具備實際操作能力。故本院認定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關於原告為被告工作的期限,原告和被告各執壹詞。原告稱,被告欠原告2017至10工資,但原告因轉讓費繼續工作至2018。被告訴稱,2065438+2007年9月中旬雙方因合同無效及轉讓費發生糾紛後,原告停止工作。原告提交的考勤記錄相互矛盾,形式上有瑕疵,被告提交的打卡記錄不是原始載體,不能證明各自的訴訟請求。但結合被告向原告支付轉讓費,原告未向原用人單位支付第二筆款項189968元,原告證人陳述的原告於2018年2月在被告辦公室工作時被警方帶走問話,被告指控原告職務侵占,同時, 被告並未在上述期間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上述期間通知原告上班。 故本院認定,被告於2017年10月因雙方發生勞動合同效力及轉讓費糾紛而停止支付原告工資,且原告至2018年2月原告在被告處被警察帶走問話之日,未正常為被告工作。原告未能正常為被告工作,應認定其本人為非從業人員,被告應按最低工資的80%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的生活費,共計1.650元× 80% × 5 = 6、600元。關於原告主張的2017、17年2月、2月工資拖欠,被告提交的工資表顯示,被告向其支付10645元、12857元,低於勞動合同載明的工資15000元/月,勞動合同顯示原告適用彈性工作制。原告要求賠償逾期未支付勞動報酬的訴訟請求,因追加的50%經濟補償金屬於勞動行政部門受理範圍,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原告在被告辦公室工作期間,被告未能足額支付原告工資,故原告主張於2065438+2008年2月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雖為2016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25日,但到期後原告繼續為被告工作,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工資,視為雙方勞動合同的繼續。故原告要求不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雖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壹年,但勞動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專項培訓費(轉讓費)369968元,服務期為30年,且被告將上述款項分兩期支付給原告,應認為雙方簽訂的是長期(30年期限)勞動合同,故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違反試用期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節假日加班的事實,原告采取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同時,原告的工資結構中包含夜班補貼等項目,故原告關於加班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培訓費,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培訓是被告指派的,雙方未就該培訓達成壹致意見,故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飛行培訓費52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請繳納社會保險,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本院不予受理。原告要求第三方共同支付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有第三方投資元南的字樣,但系顯示元南航空,其工資及專項培訓費由被告支付,法院不予支持。在此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及《河北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1。原告趙進與被告河北元南通航空有限公司於2018。2.被告河北元南通航空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進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2633元;3.被告河北元南南通航空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進支付拖欠的工資及生活費13098元;四、駁回原告趙進的其他訴訟請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至5元,由被告河北元南通航空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我們確認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法院認為
我院認為,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糾紛,導致雙方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均未能提供確切證據證明上訴人提供勞務的時間。因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拖欠工資,原審判決不予支持,並無不當。至於培訓費,由於雙方存在爭議,沒有證據證明是被上訴人安排的培訓,原審不予支持並無不妥。上訴人二審新的訴訟請求可以另案處理。
綜上,趙進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判斷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趙進負擔。
這是最終判決。
文檔尾部
主審法官張南
呂梁法官
王淑芳法官
2019年11月14日
助理法官徐潔瑩
職員孫亞山
A.建築工程專業有哪些?
建築工程包括:建築、土木工程、工業與民用建築、給排水、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建築經濟管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建築工程預決算、公路與城市道路工程。
B.土木工程專業包括什麽?
土木工程專業壹般分為三類,即有三個研究方向:巖土、工業與民用建築、道路與橋梁。其實這三個方向都是獨立專業。後來國家進行專業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