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支付結算具有法律效力,是壹種法律行為。作為壹種法律行為,支付結算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2.支付結算是必不可少的行為。票據中結算憑證上的簽名為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票據上單位或銀行的簽章和結算憑證上單位的簽章為單位或銀行的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當是其真實姓名的簽章。
3.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於客戶的意願。
4、統壹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支付結算管理體系。
5.支付和結算必須根據相關法律進行。
二、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是單位、個人和銀行在進行支付結算活動時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 * *有三個基本原則如下:
1,遵守信用和績效支付原則。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誠實守信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支付。
2、誰的錢進誰的賬戶,誰占主導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存款人授權或委托,銀行無權動用存款人在銀行賬戶內的資金。
3.銀行不墊款的原則。
(1)銀行是支付結算業務的中介,應根據收款人的委托,將資金支付給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將收款人擁有的資金劃入收款人賬戶。
(2)當付款人賬戶內無資金或資金不足,或收款人應收款項因付款人原因無法收回時,銀行的居間義務可以不履行,因為銀行沒有為存款人墊付資金的義務,除非銀行與存款人另有約定。
三、支付結算的主要法律依據
與支付結算各種結算方式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政策文件是支付結算必須遵循的規定。截至目前,主要有《比爾·勞》、《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中國人民信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異地托收承付結算辦法》等。
支付結算方式
1.匯兌:匯兌是指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款方便匯款人主動向收款人付款,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方式,由匯款人選擇。
2.托收承付:托收承付又稱異地托收承付,是指收款人根據購銷合同,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付款人向銀行確認付款的結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必須是經營管理良好並經開戶銀行批準的國營企業、供銷社和城鄉集體工業企業。
收取、承兌和結算的貨幣必須是商品交易和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提供的貨幣。商品寄售、代銷、賒銷的資金不得通過托收承付結算。托收承付結算起點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起點1000元。隨著托收承付,銀行還行使行政仲裁的職能,需要審查拒絕方拒絕的理由。
3.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款的壹種結算方式。委托收款方便收款人主動收款,這種結算方式的適用範圍很廣。可以同城使用,也可以異地使用。委托收款分為郵寄和電匯兩種,由收款人選擇。通過委托收款的方式,銀行只起到結算中介的作用,付款人沒錢支付,只要單據退回即可;拒絕,銀行不審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