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等級是指依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和《納稅信用等級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的標準,對納稅人在壹定時期內的納稅信用進行評級。以下是我給大家帶來的關於被直接判定為納稅信用D級及其後果的知識。歡迎閱讀。
直接判定為d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抵免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40號)規定:
第二十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年度評價直接評為D級:
(壹)有偷逃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判定構成涉稅犯罪的;
(二)前款所列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偷稅(漏稅)金額在65438+萬元以上,占各項稅收應納稅總額的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稅款、滯納金、罰款已經繳納的;
(三)未按照稅務機關的結論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抗稅,或者拒絕、阻礙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執法的;
(五)有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致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七)騙取出口退稅國家,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八)有異常戶記錄,或者對異常戶直接負責的人員進行登記或者負責經營;
(9)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註冊或管理;
(十)有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後果(紀律措施)
《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財政部等21部門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規定:
(壹)加強稅收管理,通知有關部門。
1.懲戒措施: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定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中對D級納稅人的管理辦法,具體為:
(1)公示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直接判定註冊或經營的其他直接責任納稅人納稅信用為D級;
(2)輔導期內增值稅專用發票收繳按壹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收繳實行舊發票換(檢)開新發票,嚴格限量供應;
(3)嚴格審查出口退稅;
(4)縮短納稅評估周期,嚴格審核提交的各類材料;
(5)納入重點監控對象,加大監督檢查頻率。發現稅收違法行為的,不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向有關部門通報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限制或者禁止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的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標、政府采購、取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資格、資質審查等行為;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八)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2.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第三十二條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0號,2014);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14號第41號),第八條第壹款。
3.實施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2)停止出境。
1.懲戒措施:欠繳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未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
3.合作部門:公安部。
4.操作流程: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未繳納稅款、滯納金且未提供擔保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批。審批機關填寫《邊境管制對象通知書》,發函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邊防檢查機關辦理邊境管制手續。
(三)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1.懲戒措施:因稅收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制其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
2.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
(二)《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四)項。
3.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4.操作流程: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向SAIC推送因稅收違法被判刑的當事人信息。
(四)金融機構融資資信證明
1.懲戒措施:稅務機關可將已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通報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等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供金融機構參考和必要的限制。
2.法律和政策依據:
(1)《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壹條;
(二)《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
(三)《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三十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三十條。
3.合作部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4.操作流程:國家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其他依法設立的社會征信機構可以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門戶網站獲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相關信息。
(五)禁止某些高消費行為。
1.懲戒措施: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禁飛、火車上睡覺、動車等懲戒措施。
2.法律政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3.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
4.操作流程: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將當事人信息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推送至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限制其高消費行為。
(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1.懲戒措施: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2.法律政策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七條。
3.配合部門:工商部門。
4.操作流程:工商部門為稅務機關提供系統接口,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獲取政府供應的土地。
1.懲戒措施: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對象時,將參考當事人的意見,進行必要的限制。
2.法律和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促進公平競爭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20)第四條第(十五)項;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五條第壹款)。
3.合作部門:國土資源部。
4.操作流程: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進行有效的信用懲戒。
(八)加強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1.懲戒措施:對已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直接列為D級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實施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政策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3.合作部門:國家質檢總局。
4.操作流程:國家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行為信息提供給國家質檢總局,錄入其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對失信行為進行處罰。
(九)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1.懲戒措施:被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2.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
(3)《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第二部分第(壹)條。
3.合作部門:財政部
4.操作流程:國家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財政部,財政部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進行有效的信用懲戒。
(十)禁止申請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1.懲戒措施:對已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適用海關認定企業管理。
2.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2)海關認證的企業標準。
3.合作部門:海關總署。
4.操作流程: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海關總署,海關總署將錄入進出口企業綜合信用數據庫,海關部門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進行有效的信用懲戒。
(十壹)限制證券期貨市場的部分業務活動。
1.懲戒措施:證券監管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1)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公司設立;
(二)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變更許可審批;
(3)新股首次公開發行或借殼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資。
2.法律和政策依據:
(1)《證券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2)《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查指引》10?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及股權變動;
(3)《證券法》第十三條、《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首次公開發行及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壹條;
(4)《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九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3.配合部門:中國證監會。
4.操作流程: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證監會,證券管理監管部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進行有效的信用懲戒。
(十二)限制保險市場的部分業務活動。
1,懲戒措施:
(1)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當事人不得為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
(二)對因稅收違法犯罪被判刑的當事人,以及有不誠實納稅、偷逃稅款行為的當事人,限制其擔任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七條、《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十壹條。
3.合作部門:中國保監會
4.操作流程: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保監會,保監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進行有效的信用懲戒。
(十三)禁止轉讓收費公路權益。
1.懲戒措施:已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得收受收費公路權益。
2.法律和政策依據:
(1)《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3.合作部門:交通部。
4.操作流程: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進行有效的信用懲戒。
(十四)限制政府財政支持。
1.懲戒措施:限制政府對已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的資金支持。
2.法律政策依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壹)條)。
3.合作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4.操作流程: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進行有效的信用懲戒。
(十五)限制發行公司債券。
1.懲戒措施:被公告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被限制發行公司債券。
2.法律和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審批程序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7號)第二條第(七)項;
(2)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於行政事項中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使用的若幹意見》(發[2013]920號)第二、三部分。
3.合作部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操作流程:國家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進行有效處罰。
(十六)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
1.懲戒措施:對已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相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中予以限制。
2.法律政策依據:《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2002年令第27號)、《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改委2003年令第4號)、《關於農產品和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分配和再分配的公告》對信用記錄不良、誠信較差的企業實行關稅配額管理限制。
3.合作部門:商務部和發展改革委。
4.操作流程: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商務部和發展改革委,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由商務部和發展改革委作為進口關稅配額分配審批的參考依據。
(十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1.懲戒措施:稅務總局在門戶網站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還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2.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
(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
3.合作部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4.操作流程:稅務總局每季度在門戶網站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通知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十八)其他
1.懲戒措施: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應當在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授予榮譽等方面,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發布所涉及的當事人予以參照,並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和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促進公平競爭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四條第(十五)項;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國發[2014]第21號)第五部分第壹條。
3.合作部門:國家質檢總局、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局、全國總工會等單位。
4.操作流程:國家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相關單位,各單位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依法依規進行約束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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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總結1
能夠成功應聘公司人事,順利通過試用期,很開心,但想到這期間在人事工作上所做的努力,難免感慨。也是因為我作風踏實,靠自己的努力才能得到人事領導的認可,但是剛剛過了試用期,在人事工作上還是有點不成熟,所以我把我在試用期內完成的人事工作總結如下。
網上招聘和工作面試我都做的很好。因為初入職場,對人事工作不熟悉,所以暫時只負責網絡招聘。至於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