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據法是沖突規範援引的實體法,本身不屬於沖突規範的範疇。適用的法律多為國內實體私法和國際統壹實體私法。國際統壹的實體私法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目前以國際慣例形式出現的統壹的實體私法規範多為任意性慣例,只有在合同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選擇其作為準據法時,才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此,在國際民商事領域,合同當事人往往選擇任意的國際慣例作為合同的準據法。至於以國際條約形式出現的統壹的實體私法,它原本是直接適用於締約國及其自然人和法人而不援引沖突規範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沖突規範援引國際條約締約國的法律作為準據法,則可以適用該締約國為壹方的國際條約作為準據法。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條肯定了這壹點。它規定,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壹締約國的法律,公約也可以適用於營業地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國際銷售合同。此外,對於當事人能否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直接選擇壹項國際私法公約作為其交易的準據法,學者們仍有不同意見。有學者主張,既然當事人在某些民商事領域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國內法和外國法之間進行選擇,那麽也應該允許當事人在同壹領域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選擇壹個統壹實體私法的國際公約作為準據法。但是,也有學者對此持反對意見。
適用法律的特點如下:
1,準據法必須是通過沖突規範引用的法律。不指定沖突規範而直接適用於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不能稱為準據法;
2.準據法是能夠具體確定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法。雖然由沖突規範指定,但不能用來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在采用反致、沖突法轉移等特殊制度時,國內沖突規範援引的外國沖突規範不屬於準據法;
3.壹般根據沖突規範的隸屬關系和相關國際民商事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準據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同理論和各國的實踐,準據法的選擇方法可以概括如下:
1,根據法律性質確定適用法律;
2.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準據法;
3.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準據法;
4.根據利益分析確定適用的法律;
5.根據規則選擇和確定適用的法律;
6、根據當事人的協議確定適用的法律;
7、根據分割方法確定適用法律;
8.根據判決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情況確定準據法。
法律依據:
死者繼承適用法律海牙公約。
第壹條。應根據本公約確定適用的繼承法。
2.本公約不適用於:
1.遺囑;
2.遺囑能力;
3.與婚姻財產有關的問題;
4.與繼承無直接關系的權利和財產,如幾個人共有的財產、養老金、保險合同等類似問題。
第二條當本公約所指的法律是非締約國的法律時,本公約仍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