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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臺十三條禁令是什麽?

P2p監管細則規定了十二項禁止,包括禁止平臺自籌資金、平臺歸集用戶資金、提供擔保、拆分項目期限、向非實名登記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發放貸款、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為投資股市融資、從事股權眾籌等。

根據《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壹)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為借貸雙方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收集、整理、篩選和網上發布,以及信用評估、貸款撮合、融資咨詢、網上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資質、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采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點對點借貸活動;

(四)繼續開展點對點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引導出借人小額、分散參與點對點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同業拆借的相關監管要求,及時向相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同業拆借中的債權債務相關信息;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信息、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預防和查處金融犯罪工作;

(九)按照有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工商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壹)為自己或者變相為自己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和收取貸款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手機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宣傳或推廣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拆分融資項目的期限;

(七)通過銷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者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債權轉讓。;

(九)除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的投資、銷售代理、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或代理;

(十)捏造、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缺陷和風險,以含糊不清的語言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者推介,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貸款人或者借款人;

(十壹)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產品等高風險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和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擴展數據:

《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個人對個人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非本金金融產品投資經驗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點對點借貸的貸款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壹)向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2)出借資金是合法的自有資金;

(3)了解融資項目的信用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

(四)承擔因借款造成的本息損失;

(5)借款合同及相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百度百科-個人對個人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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