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行政機關的任意處罰,我國要求所有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都必須以書面為依據,並且必須由作出處罰的機關蓋章。行政機關當場處罰的,也要適時出具決定書。
適用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也就是說,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存在違法事實,並且確實是當事人所為;
2.對該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
3.處罰相對較輕,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即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處罰,只影響其名譽。警告只具有精神處罰的功能,壹般是對行政違法行為輕微的相對人進行處罰。警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表明違法者的違法錯誤,具有使其改正和糾正違法的性質,具有國家強制性;
2.好吧。即要求違反行政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壹定期限內繳納壹定數額的款項。罰金是壹種財產刑,可以通過減少當事人的財產來實現。通常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壹定的數額或幅度;
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是對生產、保存、加工、運輸和銷售違禁物品或從事其他營利非法活動的對方的非法活動有關的財產進行國有化的制裁。沒收的範圍包括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非法收入是指在有正式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其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取得的收入。非法財物是指收入、工具、違禁物品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機關許可而取得的,即應當經行政機關許可的行為;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屬於產能處罰,即在停產停業期間,被處罰方不得進行生產經營或工作,但其合法資格並未被剝奪。達到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後,可以繼續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工作,無需重新辦理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實際上是限制當事人已經擁有的權力,這是責令停產停業與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本質區別;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許可證是取消違法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享有某種資格;暫扣許可證、執照是對行為人從事某項活動資格的中止,行為人改正後或壹定期限後,將交回許可證、相關證書或執照。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是比責令停產停業更嚴厲的去產能處罰,主要針對那些嚴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在短時間內剝奪人的人身自由,作為壹種強制處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法律對其適用作出了嚴格規定:適用機關只能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在適用對象上,壹般只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自然人,不適用於精神病人、14周歲以下的公民、孕婦或者正在哺乳壹周歲以內嬰兒的婦女,也不適用於我國法人和其他組織;適用時間大於1天,小於15天;在申請程序上,必須經過傳喚、訊問、取證、裁定、執行等程序。
綜上,告知行政處罰的方式:適用簡易程序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壹般可以由偵查人員口頭告知;壹般程序決定的行政處罰案件均以書面形式告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