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進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
信用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完全基於信用證條款。銀行對因履行銷售合同而產生的問題(如貨物質量和數量不符)概不負責。如果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亂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相符,出口商還是可以拿到貨款的,而進口商會損失很大。
UCP500第15條規定“銀行不對單據的以下方面負責: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法律效力等。”這裏最大的問題是,銀行只是根據看到的單據放款,而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去核實單據所反映的交易事實的真實性,因為銀行對交易的審核並不僅限於對單據的核實,信用證交易也不允許銀行在向開證機構詢問貨物是否已經收到、船是否已經到港後結匯。銀行的責任只是保證交易資金到位,而不是監督交易。“看到單據就放款,被騙免責”的操作,讓壹些做皮包公司的賣家,只需偽造壹套沒有瑕疵的單據(包括提單、保險單、發票、出口證明等)就可以把錢取出來。),即使沒貨。面對這樣的損失,銀行免責,買家買單。
賣方與承運人之間的串通是常見的,如賣方與承運人串通簽發反簽提單和預提單。尤其是CIF條件下,船是賣方找的,運費是賣方給的,海運的控制權在賣方。如果承運人接受賣方的要求,在明顯延遲開船日期的情況下,為避免與信用證不符,為賣方簽發壹份反簽或預借提單,銀行將在提單和信用證等單據核實無誤的情況下放貨。銀行不會在意因推遲開航日期導致船舶沈沒、被搶、貨物變質,發行人遭受損失的事實。
1.2出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
信用證無效。因為在信用證交易制度下,銀行對單據的審查是嚴格依據交易的形式而不是交易的事實。因此,壹旦出現提單和信用證所載貨物的交付數量和規格不符的情況,即使是買方根本不會追究的貨物自然屬性造成的正常損失,也會使銀行暫停結匯,事實上使信用證失去了擔保功能,給賣方融資帶來困難。另外,即使賣方完全按照信用證的規定交貨,單據也會因為疏忽而被開證行拒收。
軟條款引起的風險。具有“軟條款”的信用證的開證人可以任意單方面使單據與信用證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也可以免除其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本質上是壹種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常見的軟術語如下:
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啟運港或收貨人、裝運日期等。應由發卡行通知或經發卡行同意,發卡行將以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
②貨物備妥待運後,必須由簽發人進行檢驗。由開證行簽發的貨物檢驗證書上的簽名應由開證行確認或與開證行存檔的簽名樣本壹致。
(3)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必須經簽發人檢驗,履行付款義務。
(4)信用證暫時不生效:本信用證在進口許可證簽發或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後生效。
這些軟條款有的是進口商為保護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的則是惡意欺詐的前奏。但無論其初衷如何,這些限制性條款都可能對賣方的安全結匯構成威脅。
正本提單直接寄給進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因為距離短,貨物裝船後很快就會到達目的港。如果賣方同意接受信用證中“1/3正本提單送客戶,2/3提單送銀行議付”的條款,就為賣方播下了風險的種子。因為三張正本提單中的任何壹張生效,另外兩張就會自動失效。如果把正本提單直接寄給客戶,就相當於把產權交給了對方。客戶可以直接憑提單提貨,無需銀行議付。如果發送給銀行的單據有任何不符點,並且沒有收到付款,銀行將不承擔責任。本質上,銀行信用自動淪為商業信用。
交貨日期、交貨數量和規格不符導致的風險。在具體的業務操作過程中,經常會發生出口商不按信用證條款交貨的情況,如質量不符、數量與信用證不符、逾期交貨等。任何不符點都可能使信用證失去擔保功能,導致出口商收不到貨款;即使出口商完全按照信用證的規定交貨,但由於疏忽導致單據不符,也會被開證行拒付。
1.3銀行面臨的風險
買方無理拒絕支付合格文件或破產。信用證是開證行以自身信用作出的支付擔保,即在信用證模式下,開證行承擔主要的支付責任。當買方破產無力支付貨款或因市場情況變化拒絕支付兌付票據時,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壹致,開證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信用證打包貸款給銀行帶來風險。用信用證擔保銀行融資給買賣雙方帶來了很多便利,但如果雙方串通欺騙銀行,這種融資方式也會給銀行帶來很多麻煩。外商從在中國投資的中外合資企業購買商品,開出50萬美元左右的即期信用證,中外合資企業憑信用證向議付行申請打包貸款,購買原材料,投入生產。當信用證到期時,供應商未能交付貨物。原來外商不要貨,只是因為企業資金短缺,沒有辦法獲得貸款,打著信用證內外勾結的幌子獲得貸款。
2.信用證風險的防範措施
信用證絕不是壹種無懈可擊的支付方式。銀行信貸不能完全替代商業信貸,也不能完全規避商業風險。我們必須註意防範信用證項下的風險。
2.1加強信用風險管理,重視信用調查。
外貿企業應建立客戶信息檔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觀分析客戶信用狀況。在交易前,我們會通過壹些獨立的調查機構對客戶的基本情況進行仔細的考察,對其註冊資本、盈虧、經營範圍、公司設備、地址、開戶銀行的電話和賬號、業務風格、過往歷史等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評估。,並選擇信用良好的客戶作為交易夥伴。在交易中,經常與業務員溝通,對業務員在交易過程中的疑惑和疑難問題給予指導和幫助。交易完成後,將未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監控手段,防止壞賬的發生,盡可能規避風險,對業務的順利進行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2努力提高業務人員素質,保持高度警惕。
外貿人員認真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是防範風險的關鍵。隨著競爭的日益激烈,不斷變化的市場對商務人員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貿易慣例也越來越靈活。如果對業務不熟悉,遇到問題就看表面不看本質,盲目樂觀,容易造成巨大損失。從以往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案例分析來看,大多是業務員工作馬虎,忽視風險造成的。
2.3信用證業務的特點決定了單據對完成整個業務的重要性。
信用證的基本要求是“只相符,單據相符”,正確的議付單據是最終結算的基礎。作為進口商,可以在信用證中加入自保條款,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權威機構(如SGS)出具的檢驗證書,也可以派人親自驗貨、監裝,保證進口貨物滿意。另外,作為受益人,要加強信用證的催單、審單和修改工作,認真審核信用證,仔細研究信用證條款是否可以接受,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在制單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單相符,單相符”的原則,防止不符,影響安全收匯。
2.4在信用證中,銀行應履行以下職責
開證行應認真審查申請人的支付能力,嚴格控制授信額度,對資信較低的申請人提高保證金比例,並實施有效擔保。通知行應仔細檢查信用證的密碼或印章,以識別其真實性。議付行應認真審核議付單據,確保安全及時收匯。
2.5買方事先采取的預防措施
首先,買方要尋找信譽好的賣家和承運商,這是保證交易安全的最根本措施。但不同地區的買賣雙方很難了解對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這也是此舉的短板。其次,買方可以親自或委托他人驗貨,監督貨物的裝載,甚至跟船,也可以從源頭上降低風險,但無疑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第三,買方也可以自行對標的物進行保險,可以保證風險發生後的合理賠償,但也會增加交易成本。再次,銀行可以加強與買家的信息溝通,比如提前將賣家的文件傳真給買家,進壹步保證文件的準確性。最後,可以考慮建立完善的行業監管機制,通過行業協會等壹些中介機構,對單據和貨物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實質性的審核。
2.6買方的事後預防措施
加強國際合作和信息共享(如衛星跟蹤船舶的位置和運動)以及對違法行為的早期發現,以便於收集有利的證據和采取行政或司法措施(如法院禁止支付)進行救濟。
2.7買方可以通過預防性保護措施來保障其合法權利。
1,選擇FOB貿易術語進行交易,或者班輪運輸選擇CFR或CIF,因為在這些交易條件下,買方提供的壹些單據需要由公正的第三方出具,第三方參與欺詐的可能性比較小。
2.第三方檢驗。買方要求獨立的第三方檢驗貨物並出具檢驗證書。世界各國都有壹些像公平貿易這樣的獨立檢驗機構,專門從事進出口商品的檢驗。
3.裝運通知。對於大額商品的出口,壹般要求賣方在交貨後用傳真或電傳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主要包括:貨物數量、船名、裝船日期等。買方在收到裝船通知後,會將相關船舶信息提供給國際商會海事局進行調查,以確定船舶信息的真實性。
4.傳真文件。要求賣方在準備好鑒別單據的真實性後,將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傳真給買方。
5.裝運前檢查並監督裝貨。“裝運前檢驗”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三方檢驗”,之所以增加第三方監管,主要是為了防止賣方更換貨物。我們在這方面吃了很多苦。比如中國進口木材經過國外第三方檢驗沒有問題,符合合同要求。我們收到貨的時候發現都是朽木雜木。外國檢驗機構說,這不能怪他們。木頭真的沒有問題。至於賣家有沒有上傳商品,跟他們沒關系!所以為了防止換包的情況發生,可以請第三方監督安裝,並出具監督證明。
6.買方應監督安裝。對於大宗貨物的進口,買方將派人監督裝貨。但這裏需要強調的是,壹定要選責任心強的人來監督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