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4年7月5日,船長杜德利,斯蒂芬斯的助手,布魯克斯的船員和帕克,壹個17歲的男孩見習船員,因為風暴逃到了壹艘救生艇上,當時離陸地有1000多英裏。
船上的男孩帕克是個沒有爸爸媽媽的孤兒,身邊沒有朋友。相反,船上其他三個人都是在英國有自己家庭的人。
救生艇上沒有水(但偶爾會下雨)。除了壹點蘿蔔(很快就吃完了),前三天沒什麽吃的。第四天吃了壹只烏龜,堅持了好幾天。到20日,他們已經7天沒有食物,5天沒有水。
這時,男孩帕克因為不聽勸告,喝了海水,以至於身體變得非常虛弱。這時,達德利隊長召集了所有的人,討論是否要殺死這個被抽簽抽中的人,用他的血肉來充饑,這樣其他人才能活下去。
24日,三個大人(男孩太虛弱,無法參與)再次討論,大家投票,殺壹個人,讓其他人活下去。但其實只是討論,沒有投票。
當話題談到他們的家庭時,他們都想再活壹次。達德利和斯蒂芬斯建議殺死這個男孩,而不是投票,但布魯克斯仍然反對。達德利和斯蒂芬斯建議,如果明天看不到救援船,就殺了這個男孩。
第二天,達力祈求上帝的寬恕,然後殺死了毫無反抗能力的男孩。
他們三個住在帕克的屍體上。四天後,他們被路過的法國帆船Montezuma救起。
被救出來的時候,他們已經連續四天吃屍體,而且吃了大部分。返程途中,蒙特祖瑪號在英國法爾茅斯做了短暫停留,達德利、斯蒂芬和布魯克斯因謀殺被捕入獄。陪審團同情被告,但為了避免無罪釋放的結果,法官要求陪審團做出特別裁決,只認定事實。
而當時每個人都承認當時的情況:
1.他們都極度饑餓,幾乎死去。
2.看不見有船經過。
沒有人肉的堅持,他們絕對不會再堅持被解救四天。
4.兇案發生前,沒有集體投票決定誰該死,但在沒有男孩參與的情況下,三個成年人考慮到家人,都不願意死。
5.?那個男生最弱,沒有自己的家庭,沒有抵抗力。被告提議殺死男孩!
英國內政大臣哈考特爵士(Sir harcourt)在咨詢了總檢察長、副總檢察長和王室官員後,批準以謀殺罪起訴三名船員,但法爾茅斯的公眾都支持被告。由於擔心無罪釋放的結果,法官要求陪審團做出特別裁決。這意味著陪審團只認定事實,不必對事實是否構成謀殺做出最終裁決(這種安排使得即使陪審團同情被告,法庭也有可能給被告定罪)。根據陪審團查明的事實,法官宣布被告犯有謀殺罪,並駁回他們要求緊急庇護的請求。被告被判絞刑,後來被維多利亞女王赦免。正是哈科特爵士支持了提出赦免的起訴。
先說為什麽會有公眾對“強制食人海員”的這種同情,要回到當時的歷史環境。
在西方社會的近代史上,很長壹段時間,特定形式的食人行為被社會和法律認可。通常,海難和空難的幸存者吃受害者的肉來獲得生存的力量。有時,在極端條件下,他們不得不犧牲自己的生命來緩解他人的饑餓。近代早期,在進行危險的長途航行時,幸存的食人族稱之為“海員中公認的行為”,是“航海守則”。19?比如1710年,失事的諾丁漢峽谷的幸存者在吃了船上木匠的屍體後,變得“暴力而野蠻”。19世紀,更多的報道不時傳來。在描述歷史上最著名的海難“美杜莎號沈沒”時,傑利克在書中描繪了食人行為。
1884年,因為“達德利案”,航海代碼終於失效,遊艇“木犀草”的幸存者在海上饑餓漂流24天後,殺死並吃掉了船上的壹名水手。
航海法在陸地上也有類似的規定,雖然傳統道德從來沒有接受過。?比如1752年,壹群殖民自衛隊的逃兵從紐約出發,逃到了法國邊境;他們半路迷路,把吃的都吃光了,有四五個被別人吃了。23?1823,塔斯馬尼亞罪犯,亞歷山大?皮爾斯承認吃了壹個同夥。他不是想活下來,而是為了滿足上次逃跑時許下的壹個願望。當時,他是叢林中八個罪犯中唯壹幸存下來的。除了阿爾弗雷德?像帕克這樣的墮落案例,在19世紀的北美邊境,迷路的礦工和馬車夫經常吃死人。在馬克?在吐溫的諷刺小說中,描寫了壹群出身高貴的遊客。在聖路易斯和芝加哥之間的旅途中,他們錯過了火車,繞道進入了壹個食人部落。對此,最新的報道發生在1972,烏拉圭老牌基督教足球隊的飛機墜毀在安第斯山脈,幸存者靠吃死人肉活了下來。
對上述案例更詳細的了解,請參考辛普森(A.W.Brian?Simpson)在《食人和普通法》(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84版)壹書中。更簡潔和戲劇性的故事復述可以在Katz (Leo?Katz)壹本非常好的刑法書籍——不良行為與犯罪心理學(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87版)。司法意見的摘要經常可以在英美法學院使用的案例書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