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類土木工程、建築工程、設備安裝、管道鋪設、裝飾裝修等施工及配套服務的工程招標代理服務費。
(二)原材料、產品、設備和固態、液態或氣態物體、電力等貨物及其附屬服務。
(三)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和監理、礦業權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保險等服務以外的服務收費。第八條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第九條招標代理服務收費采用差別固定費率累進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按照本辦法附件的規定執行,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具體收費金額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委托人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出售招標文件可收取編制成本費,具體定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盈利的原則制定。第十條招標代理服務實行“誰委托誰付費”。項目招標委托人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可計入項目前期成本。委托人因貨物和服務招標而支付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應按財政部門的規定收取。第十壹條招標代理機構按規定收取代理費和出售招標文件後,不得要求招標人提供住宿、交通等服務。或者免費收取其他費用。第十二條招標代理業務超出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要求的,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與招標委托人協商確定增加工作量的服務費。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第十四條各級政府部門或其授權或委托的單位,按照國務院關於招標投標管理職能分工的規定履行監督職能,要求招標投標當事人履行審批、備案等手續,不得收取費用。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收取管理費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處罰。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條例》予以查處。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計委及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與本辦法不壹致的有關規定,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二、招標代理服務費標準服務費費率類型投標金額(萬元)貨物招標服務招標項目招標100 1.5% 1.5% 1.0% 100-5001.1.8% 500-10。-100000.25% 0.1% 0.2% 1億~ 5億0.05% 0.05% 5億~ 1億0.035% 0.035% 65438+
1.按本表費率計算的費用是招標代理服務全過程的基準價。單獨提供編制招標文件(含標底)服務的,可按規定標準的30%收取。
2.招標代理服務費按差別固定費率累進法計算。比如某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金額為6000萬元。招標代理服務費計算如下:1萬元× 1.00% = 1.00萬元(5-1.00)0.70% = 2.8萬元(1,000-5.00) 0.00萬元。萬元×0.35% = 140000元(6000-5000)萬元×0.20% = 20000元,總費用= 1+2.8+2.75+14+2 = 22.55(萬元)中國海關主管部門制定。招標代理必須按照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合法收費,不得做違法犯罪的事情,這壹點大家都要清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證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標代理資格,並在其資質範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代理費可由中標人或成交人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由中標人或中標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包含代理費。代理費超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人和成交供應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