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建立了以生產經理為首,由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及下屬工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健康管理組織。各子公司、部門、車間均建立了以分管領導為主要領導的專(兼)職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安全員為職業健康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職業健康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做好新員工崗前、崗中、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教育和培訓,使員工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掌握職業健康的防治方法和註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危害。
四、按規定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采用新技術,選用新設備,改善勞動條件,杜絕“跑、冒、滴、漏”,推行清潔生產,從源頭上控制職業危害。
五、職業危害定期監測,定期邀請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檢測和評價,並將結果定期向從業人員公布。
職業健康管理體系
1)新員工進廠後要進行健康檢查,妥善安排職業禁忌癥和過敏患者的工作。
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註冊員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3)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崗、短期隔離、縮短工作時間、預防性治療或職業療養等措施。患有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轉出。
4)職業病的範圍和診斷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積極治療。
(五)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和評價時。
6)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員工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
職業健康管理條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安全生產,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所屬的所有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總部監管、企業負責、分類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制度。企業內部各有關部門互相負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四條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壹把手負責制,職業危害由企業負責。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第五條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和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實施hse管理體系時,必須按照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六條各級工會組織維護職工依法享有的職業健康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第七條企業應當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八條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健康工作。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環保局的領導下,負責職業健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衛生工作,企業應有壹名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各企業安全(環保)部門是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移交地方政府過程中,應當保留現有的企業職業病防治專職技術服務機構。
第十壹條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負責各級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建立職業衛生工作會議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布置任務,上報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勞動保護檢查與考核、職業健康危害檢查與處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能夠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相關待遇。
第十四條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測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和傷殘費、粉塵和毒物監測儀器設備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控制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業預防研究費等。)應納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支出應如實計入生產成本。
第十五條企業工會、人事、勞動、生產、技術和設備管理部門,應在其崗位責任制中列入職業衛生責任的有關規定,協助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三章職業危害的前期預防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加強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應建立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企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與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第十七條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相關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在建設項目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當充分考慮並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相關建議和措施,企業還應當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企業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壹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評議和持續改進。
第二十條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危害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和當地主管部門報告,準確提供相關信息,並配合救援和調查。
第二十壹條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噪聲、防氮氣窒息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工作,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拆除或停用;企業應當根據勞動者接觸職業危害的具體情況,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臺賬。
第二十二條企業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對作業環境中可能引起職業病或職業中毒,導致職業危害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危害,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並按照《事故隱患治理工程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04]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中國石化安[2002]250號),結合各單位的職業安全實施。
第四章勞動用工和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第二十四條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職工在工作過程中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化時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後果和職業衛生防護條件,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企業違反本規定,職工有權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原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企業所有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好自己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和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進行批評、制止和舉報,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企業不得因職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合法權利和責任,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對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後的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種作業的健康檢查。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禁忌作業。
第二十八條企業人事部門應根據新錄用和變動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防護部門的鑒定意見,安排其相應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的禁忌癥和疑似職業病,患者所在企業應當安排其調離原有害崗位進行治療、診斷等。根據職業防護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觀察。
第三十條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保存期妥善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危害暴露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信息,以及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三十壹條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員工,應當組織及時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二條在健康檢查中發現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的群體性反應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預防措施。
第三十三條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應當如實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職業預防科應當自體檢結束之日起壹個月內反饋相關單位,並通知體檢者本人。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及時安排女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時,應當充分考慮和照顧女職工的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特別繁重或者有害於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壹歲以內)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者嬰兒有害的作業;不得安排處於生育期的女職工從事可能導致不孕癥或者女性生殖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第五章工作場所管理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和評估制度。定期對生產和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將檢測和評價結果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員工公布。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加強工藝設備管理,對易發生泄漏的設備、管道、閥門進行定期檢修和維護,防止或者減少泄漏。企業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的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治理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對嚴重超標、危害嚴重且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經營,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明確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在可能產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置警示標誌、報警設施、洗滌設施、防護急救用品專櫃、應急疏散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域,並定期檢查和記錄。
第四十條生產崗位的員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禁止使用性能不明的材料、試劑、儀器和設備,禁止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第四十壹條加強檢測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於職業危害嚴重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工檢修計劃時,應有職業防護人員參與,提出防塵、防毒、防噪聲、防輻射等防護措施。,確定維修現場職業健康監護的範圍和重點。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裝置檢修現場應嚴格設置防護標誌,相關人員應做好現場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四十二條要加強維修工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性的檢查。
第43條對從事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檢查和維修的人員。),在檢查保養前有必要組織壹次體檢。如果發現他們的健康狀況不好,應立即通知他們不要從事該工作,以避免職業傷害。
第四十四條加強檢修現場粉塵檢測和監測工作。企業應根據檢修現場的情況,聯系職業防護部門進行檢查,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
第四十五條做好維修後和施工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的鑒定工作,重點對維修後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情況進行系統檢查和確認,減少駕駛作業中的意外職業傷害。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準上崗作業。
第六章職業病的診斷和管理
第四十七條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由企業統壹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鑒定企業和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職業衛生信息,並按照法定程序獲取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相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企業應當加強職業病病人管理,落實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安全環保局報告。
第四十九條企業應當為職業病病人安排醫療和療養。醫療後確認不適合繼續工作或在原崗位工作的。職業預防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職業病患者的診斷、治療、康復和復查費用,以及傷殘後的相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壹條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當及時進行診斷,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處理,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二條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應當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員工必須熟悉本崗位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和管理範圍內的職業病危害、治療和預防措施。
第五十三條企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結合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壹次學習,舉辦專題培訓班和學習講座,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條企業應當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教育,並對其基本知識進行培訓和考核。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中國石化的各項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在安全活動中安排壹次職業健康知識學習活動,並做好記錄。
第五十五條生產崗位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必須掌握並能夠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並進行相應的演練。
第五十六條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必須接受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上崗前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和防護用品使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十七條企業應當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工作,重點掌握檢維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急性職業病危害合並職業病危害和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時的自我防護和應急處理措施要點。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外來建築工人和長期雇傭勞動者的職業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輻射、噪聲、硫化氫、氫氟酸等職業危害的保護和管理。按照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各企業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六十壹條銷售企業參照本規定由石油銷售事業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