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知道委托貸款的風險概述主要是什麽嗎?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受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發放、監督使用和協助回收的貸款業務。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委托貸款風險概述_委托貸款風險知識介紹,希望對您有用!
_ _目錄_ _
委托貸款風險概述
委托貸款的定義
委托貸款的風險分類
委托貸款的風險防範
委托貸款風險概述
雖然上市公司大規模使用資金進行融資借貸是近兩年的新現象,但根據對20__年滬市上市公司委托融資和委托貸款的分析,20__年滬市上市公司委托融資和委托貸款現象已經越來越明顯,相關方面的高風險已經開始顯現。
據統計,2000年委托理財余額年初為239.04億元,借方金額654.38+065.438+080.60億元,貸方金額654.38+024.843億元,年末余額654.38+076.5438+065.438+09億元。委托理財余額較2010有壹定程度的減少,但期間發生額較2010大幅增加(借方發生額790.17億元,貸方發生額559.16億元)。
委托貸款方面,2000年委托貸款年初余額643.83億元,借方金額860.1.4億元,貸方金額465.438+0.643億元,年末余額654.38+0.08754億元。
報告指出,雖然近兩年沒有出現上市公司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導致的巨額虧損,但這方面的高風險已經開始顯現。在發放委托貸款的公司中,截至20__,有6家上市公司存在逾期款項;此外,上市公司貸款被迫頻繁展期,甚至卷入訴訟,也揭示了委托貸款的高風險。據統計,報告期末展期、逾期、涉訴委托貸款余額分別為865438+9200萬元、22.08億元、0.57億元。
據上交所分析,部分上市公司熱衷於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在貨幣政策收緊和樓市調控的背景下,中小制造企業、房地產、礦業等行業對資金的需求較大,這為資金的快速增長提供了沃土,其超高的回報迅速吸引了各路資金。
但有些公司在主營業務不景氣的情況下更有動力委托理財和貸款,利息收入正在成為壹些主營業務不景氣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比如某公司20__年凈利潤654.38+0.88億元,但委托貸款多達20筆,余額3.67億元,貸款利率普遍在20%左右,可見利息收入對其業績影響很大。
其次,部分新上市公司超募現象導致大量資金閑置,自有資金充裕。部分公司在超募後不久宣布將利用自有閑置資金委托理財。
同時,上市公司可以用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轉化為自有資金,再用於委托理財或委托貸款。此外,不排除部分上市公司受市場誘惑,通過改變募集資金用途、補充流動資金等方式滋生高息借款動機。
最後,部分公司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有利的融資平臺獲取廉價資金,並以公司債或短期融資券的方式“轉賣”賺取利差的可能性。
例如,某公司於2000年5月發行了95億元公司債券,按1:1的比例用於償還商業銀行貸款和補充公司流動資金,但在6月決定將40億元自有資金投資於期限為1-2年的理財產品。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涉足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無可厚非,但在高額利益的驅動下,很容易演變成變相分配。相關宏觀管理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配置社會資金,緩解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矛盾,穩定市場資金成本;
上市公司在委托融資和委托貸款中也應加強風險控制和決策程序,不應片面追求高息收益而忽視風險。同時,要加強對上市公司籌資計劃制定的監管。此外,根據目前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的信息披露情況,需要細化這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進壹步提高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的信息含量,增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委托貸款的定義
委托貸款是指將委托人從合法來源提供的資金劃入受托銀行的壹般委托賬戶,由受托銀行按照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發放、監督使用和協助回收的貸款業務。客戶可以是政府部門、企業、機構或個人。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代為發放貸款,監督使用和協助回收。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民法典》(2021.1生效)第九百二十條委托權限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數項特定事務,也可以處理全部壹般事務。
委托貸款的風險分類
根據《貸款通則》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委托貸款業務中,委托人承擔貸款風險,銀行不承擔貸款風險。因此,委托貸款被認為是銀行的低風險業務,但對於銀行來說,委托貸款並非完全無風險。事實上,受托銀行的業務存在很多不可忽視的風險。
1,政策風險。在業務準入方面,商業銀行是否經銀監會批準或備案開辦委托貸款,取得經營委托貸款的主體資格?如部分銀行分支機構開業時未按要求向當地銀監部門報告;在政策法規方面,是否對委托貸款的對象、目的、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是否嚴格執行委托貸款期限、利率的規定。實踐中,壹些受托銀行認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協商壹致,利率就可以隨意確定,這往往違反了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2.運營風險。是指商業銀行未辦理盡職調查、委托貸款審批、法律文本簽署、貸款資金使用、貸款本息支付和償還、手續費收取等具體事項而導致的風險。銀行作為受托人,未全面履行委托協議義務,或在貸前調查、貸款發放、資金使用監控、逾期貸款催收等方面操作不規範的。,壹旦貸款丟失,委托人可以銀行未履行職責為由,要求銀行承擔相應責任,造成。
3.銀行聲譽風險。當委托貸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並及時支付給本金時,會影響委托銀行的聲譽,因此銀行承擔委托貸款的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
4.合規風險。在資金來源方面,部分銀行違規接受社保基金、企業年金、預算外資金、工會經費、保險資金、基金會資金、房屋維修費等單位委托貸款,導致資金來源不規範;在資金用途方面,部分借款人利用委托貸款投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業或不達標的企業和項目。還有壹些銀行對貸款資金的使用監控不嚴格。比如借款人向委托銀行申請流動資金,卻用於投資房地產或購買設備,導致資金使用不規範。壹旦出現問題,商業銀行難辭其咎。
5.法律風險。銀行作為受托人,與委托人簽訂的委托合同必須是法人與委托人共同簽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公司不具備簽約條件,卻是壹級法人,存在法律風險。壹些銀行對外推出委托貸款時,沒有準確界定委托貸款產品、信托業務和儲蓄存款業務的性質。壹旦法律出現,他們將面臨訴訟的威脅,並可能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此外,壹些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做出不負責任的承諾或越權行使職能,也容易造成法律風險,涉及銀行。
委托貸款的風險防範
1.增強風險管理意識,這是銀行防範委托貸款風險的基礎和前提。以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代表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首先要提高對委托貸款風險的認識,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培訓,將風險管理落實到基層員工的職責和行為中。
2.加強操作風險管理在貸前調查中,應根據有關規定對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貸款用途的合法性、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要求、借款人的民事主體資格、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等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在審批過程中,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盡職調查,並按各行內部授權報有權審批人審批,不得違規操作、越權審批。
3.在貸款的表外環節,應要求借款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經辦銀行開立委托貸款資金賬戶,並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待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生效,委托人的委托存款進入資金賬戶後,方可辦理貸款的表外手續。委托人應將委托資金先行存入受托銀行的專用賬戶,在任何情況下,受托銀行不得在委托資金到位前向借款人提前放款。
4.在貸款資金監控環節,經辦行應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用途使用信貸資金,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委托合同中已明確約定貸款用途,資金專用,受托銀行不得擅自變更。並根據貸款管理的要求進行貸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時告知委托人。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在委托貸款與自營貸款發生利益沖突時,受托銀行也不能利用其有利地位截留委托人資金或借款人私自向委托人還款。
5.在逾期貸款催收環節,經辦行應及時通知客戶逾期貸款的利息欠款,並采取相應的催收措施。貸款逾期後,經辦行應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並確保在限定期限內向借款人發出書面催收通知並取得書面催收證據。
6.加強合規風險管理商業銀行應徹底調查和審查委托貸款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對於壹些有特定用途、不能挪用的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能作為委托貸款來源。銀行不得墊資發放委托貸款,其自有信貸資金不得作為委托貸款的來源。
7、商業銀行應審查委托貸款資金的合規性。審查借款人是否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確保項目各項手續齊全,不得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業發放委托貸款,不得介入手續不全、國家政策禁止或限制、不達標的項目。貸款手續壹定要齊全,註意是否有法律漏洞;各種法律文件的規定是否嚴格,註意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8.加強法律風險管理在辦理委托貸款過程中,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文本審查制度辦理審查手續,確保所有法律文件合法合規,不得以補充協議的形式向委托人承諾銀行將承擔委托貸款風險。
9.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銀行應根據《貸款通則》和《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委托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切實可行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內控管理制度,使各級人員有章可循,從制度上構築委托貸款風險防線。
委托貸款風險相關文章概述:
★委托貸款風險概述
★委托貸款有哪些風險?
★房地產開發貸款風險審查要點
★銀行如何防範貸款風險?
★金融專業畢業論文優秀範文(二)
★個人信用的主要內容
★信貸業務基礎知識類型分析
★信貸業務要素的內容
★中小企業融資管理
★公司信貸風險管理
var _ HMT = _ HMT | |[];(function(){ varhm = document . createelement(" script ");hm.src =vars = document . getelementsbytagname(" script ")[0];s.parentNode.insertBefore(hm,s);})();
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確認
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確認
近年來,委托貸款業務發展迅速,積極促進了實體經濟的發展。但房屋登記機構在辦理此類貸款的抵押登記時,往往將貸款人(受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既挫傷了委托人的積極性,又造成登記錯誤。以下是我整理的關於2017委托貸款抵押權人確定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壹、委托貸款的基本內容
(1)意義
貸款類型可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專項貸款。其中,委托貸款是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客戶提供的,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按照客戶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可見,委托人的義務是提供貸款資金,確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承擔貸款風險。委托人的權利是收回貸款,取得相應的孳息;受托人的義務是代為發放貸款、監督使用和協助收回貸款,受托人的權利是收取手續費。
⑵背景
委托貸款是典型的民間借貸,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對資本市場壹直有嚴格的監管,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是法律所禁止的。為了調劑企業之間的資金余缺,充分發揮資金的最大效應,也為了引導委托貸款的良性發展,將其納入金融監管,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貸款通則》及時對委托貸款作出了明確規定。委托貸款壹方面拓寬了資金富余企業的投資渠道,另壹方面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也增加了銀行的中間業務,使職能部門能夠及時監管。正是由於四方共贏的特點,近年來委托貸款發展迅速。
(3)自然
1.商業方面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統計制度》(銀發[2003]25號)和銀監會的《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委托貸款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可見,委托貸款業務屬於表外業務,商業銀行與委托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2.法律方面
代理可以分為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間接承擔民事責任。兩者的區別如下:
第壹,在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間接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直接代理中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在間接代理中,法律後果直接作用於代理人,間接轉移給被代理人。
第三,直接代理的內容約束代理人和第三人;間接代理的內容約束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第四,直接代理的法律基礎是民法通則。間接代理的法律基礎是合同法。
根據第三人在與受托人簽訂合同時是否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間接代理可以分為顯性間接代理和匿名間接代理。明確間接代理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在委托貸款中,無論是委托合同與借款合同單獨簽訂,還是委托貸款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與借款人簽訂,其本質都是壹種名義上的間接代理,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
二、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
實踐中,委托貸款有兩方協議模式,即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人)簽訂委托合同,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還有壹種三方協議模式,即委托人、出借人、借款人三方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無論何種模式,委托貸款都存在三種法律關系,即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貸款人(受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委托人、貸款人(受托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委托貸款合同關系。
三。委托貸款中債權人的確定
(壹)關於委托貸款中債權人確定的幾點看法
委托貸款債權人的確定主要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受托人是債權人。主要原因如下:壹是根據訴訟地位認定債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以下簡稱《批復》)規定,在委托貸款協議履行中,如果發生委托人不能直接借款,而貸款人(受托人)可以直接借款的情況,則認為委托人不是債權人,但貸款人(受托人)可以。第二,根據貸款通則的精神確定債權人。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轉貸或變相轉貸融資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不能成為借貸業務的債權人。
(2)審查
1.根據批復的規定認定債權人是不科學的。
2014最高人民在《關於山東新海投資有限公司、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城西支行、山東啟德置業有限公司其他委托合同申請再審的民事裁定書》中明確,委托貸款中的當事人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批復中未提及相關規定。這說明合同法頒布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委托貸款訴訟主體的認定應適用合同法。
2.貸方不等於債權人。
根據《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貸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體現了行業對出借人的要求,更多體現的是行政監管,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債權人是債務人的對稱體,也是債務的主體之壹。在債務關系中,有壹個人有權要求其債務人實施或不實施某些行為。由此可見,債權人是壹個典型的法律概念。所以貸款人不等於債權人。
(3)委托貸款中的債權人應為委托人。
1.根據代理的性質。
在委托貸款中,受托人的代理人本質上是知名的間接代理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間接代理的相關規定,委托人是債權人,這壹點在最高人民的相關案例中已經明確。
2.從權利義務壹致的原則出發
在貸款債權中,債權人最基本的義務是提供貸款資金,最基本的權利是收回本息。委托貸款中,貸款資金由委托人提供,本息由委托人回收。貸款人(受托人)只有協助收回貸款的義務和收取手續費用的權利。
3.從委托貸款的初衷來看
委托貸款制度的初衷主要是引導民間資金進入金融監管體系,有利於國家貨幣政策的順利實施和執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將委托人認定為債權人,不影響金融監管部門獲取相關數據和信息,不影響宏觀調控。
4.從財產所有權的角度來看
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屬於委托人,反映在委托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而不反映在貸款人(受托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屬於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
5.從委托貸款的良性發展。
委托貸款壹方面拓寬了資金富余企業的投資渠道,另壹方面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使企業有機會獲得企業發展所需的資金,促進經濟發展。將委托人認定為債權人,保證了其合法地位,可以充分發揮其積極性,有利於委托貸款的良性發展。
四。委托貸款中的住房抵押登記。
(A)目前的幾種做法
各地房屋登記機構辦理委托貸款抵押登記有以下做法:
首先,與客戶登記為抵押權人。
第二,以受托人(貸款人)為抵押權人進行登記也是通行做法。
第三,委托人和受托人(貸款人)都登記為抵押權人。委托貸款大致可以分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和商業委托貸款。很多房屋登記機構對這兩類委托業務區別對待,即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受托公積金中心,商業委托貸款的抵押權人登記為受托金融機構。
(2)以債權人識別為核心的抵押權登記。
根據《擔保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因此,房屋登記機構應將委托貸款中的本金登記為抵押權人。將委托人登記為抵押權人,不僅有悖於法律對委托貸款的制度設計,也有利於充分發揮委托人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科學發展,降低房屋登記機構的行政風險。更重要的是,可以體現房屋登記是壹種公示公信的方式,而不是壹種“賦權”行為,這也符合《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立法精神。
;
委托貸款銀行風險部需要簽字嗎?
您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委托貸款銀行的風險部需要簽字。委托貸款銀行風險部的簽字是確認貸款銀行風險部對貸款的審核和審批結果,以及貸款銀行風險部對貸款的政策和措施。簽約後,貸款銀行的風險部將對貸款的審核和審批結果負責,並確保貸款的安全。簽約後,貸款銀行的風險部還要對貸款的政策和措施負責,保證貸款的安全。所以要委托貸款銀行的風險部簽字,也是為了保證貸款的安全。
如何看商家委托貸款規模?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客戶收取代理費。
1.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費。商業銀行就委托貸款與委托人和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合同,不承擔信用風險。委托資金來源是委托人有權自主支配的資金,並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給商業銀行。
2.2065438+2008年10月5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監發[2065 438+08]2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出臺。
3.根據《辦法》,本辦法所稱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由商業銀行(受托機構)按照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的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的委托貸款。同時,明確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客戶收取代理費。商業銀行就委托貸款與委托人和借款人簽訂委托貸款合同,不承擔信用風險。委托資金來源是委托人有權自主支配的資金,並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給商業銀行。
4.重點關註:
(1).資金提供方是客戶自己的資金,需要交給銀行賬戶,而不是銀行的資金。
(2)三方簽訂了委托貸款合同,但銀行只是作為代理人,代為發放和協助監管,並不是放款的壹方。
(3)商業銀行代借款人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費。
委托貸款有哪些風險?
委托貸款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企業通過委托貸款獲取資金的活動中。由於受委托金融機構在整個委托貸款業務中只負責代其發放、監督使用和協助回收貸款,除某些程序外,不對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負責。所以在委托貸款中,借款人能否如期還款的風險直接落在本金上。而經常委托該業務的風險承擔者對風險的認識不足。委托貸款的審批不同於銀行貸款。從貸款投向到審批都沒有壹套科學、系統、嚴謹的程序,相對缺乏統壹規範的標準。所以無形中增加了委托貸款可能存在的風險。其次,在委托貸款中,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委托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代為發放貸款。在整個委托貸款過程中,銀行壹直處於被動地位。另外,銀行收取的手續費只是按照貸款金額的固定比例收取。同時,銀行也不必在這筆貸款上承擔風險。因此,在這項業務中,銀行對貸款投放和回收缺乏壹定的熱情和動力進行監管,導致委托貸款監管出現漏洞。而最終的風險壓力還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
委托貸款有哪些法律風險?
1.委托貸款本金的法律風險:(1)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如果貸款是信用貸款,事先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是非常重要的;(2)無擔保的風險。為了降低風險,客戶最好發放信用貸款,並采取壹定的擔保措施。當無擔保債務人資不抵債時,債權將面臨資不抵債的風險。(3)委托指令不明確的風險。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時,必須對委托事項作出全面具體的約定,避免貸款無人管的情況;(4)利益沖突。同壹借款人的委托貸款與受托人的自營貸款可能存在利益沖突。在借款人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償債順序可能會引起沖突。中國在這方面的立法還是有空白的。所以在委托時,最好與受托人就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進行約定。2.委托貸款中借款人的法律風險:(1)貸款人不能按時發放貸款或提前催收貸款的風險。根據借款合同,如果貸款人不按時放款或提前催收貸款,會給借款人造成壹定的損失,所以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