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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實踐中有哪些違紀行為?

壹是業務承包不當,私益收費。《辦法》第六條規定,誤導、利誘、威脅或者虛假承諾;支付介紹費,給回扣,承諾提供好處;以不真實、不適當的宣傳或者詆毀其他律師名譽的方式從事業務,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業務”的違法行為。《辦法》第10條還規定,私自接受委托,收取、使用、侵占律師服務費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八條“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擅自收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

二是拒絕辯護代理,辦事懈怠。除《辦法》第11條規定外,委托事項違法或者利用法律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委托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材料,或者不履行委托合同約定的義務,律師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的案件;根據《辦法》第九條,律師“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的違法行為。

三是為雙方辦理,擅自披露信息。《辦法》第七條規定,在同壹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或者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害人同時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服務,或者同時為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辯護的;在咨詢單位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即“為同壹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代理,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辦法》第13條規定,律師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披露、傳播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信息,屬於違法行為,屬於《律師法》第四十八條。

四是私下見面,疏通賄賂。《辦法》第14條規定,司法人員在非工作時間、場所會見;利用與司法人員的特殊關系,影響依法辦案的;“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案”以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宣傳或者詆毀辦案機關、辦案人員及對方當事人名譽的方式辦案,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通過贈送禮物、金錢、證券等進行賄賂。通過裝修、報銷費用、資助旅遊娛樂等方式行賄;通過提供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住房進行賄賂;直接向司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是《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違法行為。

五是惡意串通謀取爭議權益。《辦法》第18條規定:向對方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於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證據材料的;惡意串通,秘密合作,阻礙委托人合法行使權利;收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拖延、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辯護職責,給委托人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九條“收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違法行為。《辦法》第12條規定,引誘、欺騙、脅迫或者勒索當事人與他人發生爭議的財物和權利的;指使、誘導當事人將爭議的財產、權利轉讓、出售或者出租給他人,從中獲取利益,屬於《律師法》第四十八條“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獲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六,弄虛作假,教唆犯罪。《辦法》第17條規定,提交虛假證據,指使、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的;指使或者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指使或者幫助串供,威脅、引誘證人不作證或者作偽證的;妨礙合法取證或者阻止提供證據是《律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即“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發布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發布擾亂訴訟或者仲裁的言論;阻止出庭;煽動、教唆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辦法》第19條規定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辯護、代理,拒絕簽名、簽署意見,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九條“擾亂法院、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煽動、教唆以非法手段表達訴求,阻礙依法履行職責,抗拒執法活動或者判決執行的;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幹擾訴訟、仲裁、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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