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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中非法占用土地的罰款標準

《土地法》中非法占用土地的罰款標準是什麽?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方式主要包括: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即非法占用的土地將恢復到占用前的狀態。非法占用的土地是未確定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公共土地或者國有土地的,應當恢復占用前的原貌;非法占用的土地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應當將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原使用者,給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追究非法使用者的民事責任;非法占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②限期拆除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在非法占用的農用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③沒收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4罰款。對於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除上述處罰措施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但罰款是可選條款。是否處以罰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決定。至於罰款的具體幅度和標準,應當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對非法占用土地的,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非法占用土地罰款數額為每平方米30元以下。

⑤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對象是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是《國務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的暫行規定》和《企業工作人員獎懲條例》。實施行政處分的機關是責任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

⑥刑事責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情節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罰金或者罰金。需要註意的是,該罪必須是非法占用耕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並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的用途,致使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遭受大量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占用土地,騙取批準占用土地,超過批準數量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

[編輯本段]壹、違法行為的構成: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數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當事人拒絕返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準的位置和範圍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

(十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改建、擴建的。

【編輯本段】二。違反法律法規:

1.《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4.《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5.《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當地有關群眾,全部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6.《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因建設工程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7.《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鄉(鎮)村建設,應當依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壹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8.《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聯合興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的企業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9.《土地管理法》第61條:“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審核,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審批權限,用地須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0《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1條:“特定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總體設計申請壹次,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相關審批手續。”;

1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特定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的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定供地計劃,報市、縣人民* * *批準;需要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計劃批準後,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發放國有土地。

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有很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是罰款、責令停工、拆除房屋、補辦手續。

具體就是根據妳的申請,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對違法程度的認定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不同部門的要求也不壹樣。建議妳把這些工作留給專業人士。

非法占用土地的追訴時效是多久?編輯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我們在工作中發現,有些違法案件已經超過兩年,甚至更長。個人認為,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應當視為連續狀態,直至恢復原狀,對其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違法行為結束時起計算。而不是根據本條第壹款確定追訴時效。請問:非法占用土地的時效如何計算?法律依據是什麽?河南省義馬市國土局何斌同誌何斌:您的來信我收到了,現在就所提的問題談談我個人的看法,僅供參考。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針對違法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而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作為壹種制裁,它的直接目的是懲罰。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利益、國家和社會造成了損害,但危害程度尚未構成犯罪。為了保護他人、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維護社會秩序,需要通過行政處罰來懲罰犯罪人,包括限制和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和剝奪犯罪人的財產權利,給予其精神壓力,以達到懲戒的效果。行政處罰的間接目的是促使行為人履行行政義務,警示和預防其他人可能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不僅可以防止違法者再次違法,促使其履行行政義務,而且可以警示其他可能違法的不穩定分子,教育廣大人民群眾認識到行政處罰的必要性,從而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與違法行為作鬥爭。行政處罰通過實現直接和間接目的,最終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從而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追訴時效怎麽算?壹般應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者的違法行為長時間沒有被發現,違法者沒有新的違法行為,對社會和他人利益沒有實質損害。從行政處罰的間接目的和最終目的來看,再給予處罰就失去了現實意義。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由於其危害結果壹直存在,所以追訴時效應當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關於非法占用土地的追訴時效計算問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於1997年致函最高人民法院([1997]國土[法]字第135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經研究並征求NPC法律委員會意見後予以批復([(1997))。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院關於違法占地如何計算追訴時效的批復》的通知,違法占地在恢復原狀前應當認定為處於連續狀態,對其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違法行為結束時起計算;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是否具有連續性,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非法占地,村裏有人非法占地怎麽辦?非法占用土地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占地法院看的是非法占地怎麽收費。壹般法院不會受理,應該去土地管理部門仲裁。仲裁不收費。

如果對土地管理部門的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按件收費,每件五十元。

法律鏈接:《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收費: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私人非法占用土地私人非法占用土地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修路違法占地可以先跟村裏溝通壹下,看看征地是否合法。但壹般征地程序都需要涉及農民簽字、張貼征地公告,但也不排除村裏直接操作的可能。如果沒有手續,可以向國土部門舉報。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或耕地10畝,是觸犯刑法的。以下是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占用耕地,大量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建設,致使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十畝以上耕地的種植條件受到嚴重破壞或者汙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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