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在南京某小區壹居民樓內,羅某偷了壹個電瓶和壹個舊水龍頭,回家的失主錢某發現異常。錢問,羅發現自己暴露了,突然把錢推到壹邊,迅速逃到通往壹樓的樓梯。錢先生大喊“抓賊”。當羅逃到通往壹樓的樓梯時,被錢的丈夫林和他的鄰居攔住了。鄰居塗某聽到喊抓賊的聲音,過來幫忙。最後他們三個合力把他推倒,控制在地上。在整個制服過程中,羅進行了激烈的反抗。錢報警後,民警將羅某帶到派出所調查,羅某對當天的盜竊行為供認不諱。
第二天,羅因為腰痛去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第2-3腰椎左橫突骨折。羅某認為其受傷系錢某、林某毆打所致,遂將四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羅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654.38+0.4萬元。
錢、林認為羅的說法與事實不符。他們兩人沒有傷害羅的主觀動機,只是抓小偷的正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同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鄰居、塗辯稱,聽到“抓小偷”的叫聲後,見義勇為,為失主抓小偷,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錢等人在制伏盜賊過程中受傷。他們需要承擔責任嗎?首先,對於車主錢某及其丈夫林某來說,羅某盜竊電瓶的行為侵犯了他們的財產權。為避免財物損失,錢在丈夫林的幫助下將羅制服,羅在此過程中激烈反抗,致骨折。兩人制服羅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害,沒有故意傷害的動機,不涉嫌故意傷害。
兩人雖然主觀上沒有犯罪動機,但實際上已經造成了損害。我們做什麽呢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錢某及其丈夫林某的行為恰恰是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為,已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失,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他們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據此,錢及其丈夫林無需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塗某和陳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店主喊了壹聲“抓賊”,屠和出來幫忙。兩人之前互不認識,不存在爭執和仇恨,不存在故意傷害羅的動機,不涉嫌故意傷害。妳如何描述這兩個人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移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壹)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通緝;
(三)越獄逃跑的;
(4)被追求。
本案中塗某和陳某的行為屬於第壹種情況。他們得知羅某正在實施犯罪,積極協助被害人將其制服,屬於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應當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
國家鼓勵見義勇為行為。2065438+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指出,應當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地還出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規章制度。可見,見義勇為行為在我國是受到保護和鼓勵的,通常是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的。當然,對於見義勇為造成的傷害,可以參考正當防衛的相關規定。打著見義勇為的幌子實施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四。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實施了盜竊行為,在公民財產受到非法侵害時,法律賦予了公民正當防衛的權利。故林某、錢某制止羅某的盜竊行為屬於正當防衛,防衛中不存在過激行為,對羅某的傷害及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塗某、制服羅某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行為,對羅某的傷害和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結論:抓賊是正當行為。即使小偷受傷,只要沒有故意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