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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338條的修改僅涉及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客觀方面,即犯罪行為要件的調整。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構成要件中的犯罪結果由“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嚴重後果”改為“嚴重汙染環境”。

這次修改是最重要和最核心的變化。修改前,刑法第338條規定的犯罪屬於結果犯,必須有特定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才追究刑事責任。這項規定在實踐中有幾個問題:

首先,犯罪行為範圍界定過窄,僅限於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導致壹些雖未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但不受刑法處罰的嚴重行為;

其次,汙染事故往往是突發事件,具有偶然性質。壹些不是重大環境汙染事故,但具有累積性的汙染行為,也是非常嚴重的,但在《刑法》中沒有納入處罰範圍。

第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通常伴隨著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或人身傷害。從立法角度看,將兩者並列作為結果要件,存在重復規定的問題,也在壹定程度上縮小了適用範圍。

修改後的338條從根本上解決了這些問題。《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只要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無論是否屬於汙染事故,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將排放、傾倒或處置的物質由“危險廢物”改為“有害物質”。

根據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行為人排放、傾倒、處置的物質包括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從語法的角度來看,這些條例將放射性廢物、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和其他物質歸入危險廢物類別。

根據《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哪些物質屬於危險廢物,由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確定。第338條所列的某些物質可能不全屬於危險廢物。如有毒物質,顯然並不都屬於危險廢物。因此,原刑法第338條的規定在邏輯上不能自足。

此外,排放、傾倒或處置的物質範圍最終被限定為“危險廢物”,這實際上縮小了適用範圍。如果行為人排放或傾倒壹些未列入危險廢物名錄但危害嚴重的物質,則不能追究刑事責任。考慮到這些問題,修訂後的第338條將“危險廢物”改為“有害物質”,大大拓寬了其範圍,有助於降低環境刑事犯罪的門檻。

3.刪除了關於“向土地、水和大氣排放、傾倒或處置”的規定。

原刑法第338條將適用範圍限定為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害物質,可能導致壹些環境違法行為在實踐中得不到追究,特別是沒有將汙染物直接排放到水等環境中。取消這壹限制將擴大第338條的適用範圍,無論向土地、水或大氣排放、傾倒或處置,都可以構成犯罪。

修改後犯罪客觀方面有哪些重大調整?

修訂後的刑法第338條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主體。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踐中主要是企業。

2.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沒有改變,仍然是過失,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

3.犯罪的對象。第338條規定的犯罪對象在理論上壹直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是國家保護的環境管理秩序,有人認為是環境權,有人認為是環境利益。這次修改不涉及犯罪客體。

4.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有了很大的調整。在修改後的第338條中,犯罪的客觀方面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違反國家規定,即違反國家對環境保護的強制性義務;二是有排放、傾倒、處置有害物質的行為,壹般意義上的生產、儲存、使用等行為不構成本罪;第三,排放、傾倒或處置的對象是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據此,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均屬於有害物質範疇,無需通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確定適用範圍。四是造成重大環境汙染,壹般輕微汙染不構成犯罪。這是壹個必要的結果元素。同時需要註意的是,重大環境汙染與行為人排放、傾倒或處置有害物質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有哪些問題需要進壹步明確?

修訂後的刑法第338條仍有幾個問題需要明確。

1.關於指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2月作出的《關於確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罪名是“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隨著犯罪構成要件的變化,本罪顯然不能體現修改後的338條的本質特征,需要進行調整。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司法解釋時,將第338條規定的罪名改為“重大環境汙染罪”。

2.重大環境汙染的具體含義。

什麽是“重大環境汙染”?現行的法律法規,包括環保部門的法規,都沒有明確的定義。通常是參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標準來界定是否屬於重大環境汙染,在實踐中帶來很多問題。突發環境事件針對的是突發性環境汙染,不能完全適用於累積性汙染類型。200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如何界定“公私財產重大損失”、“人身傷亡嚴重後果”、“後果特別嚴重”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刑法(修正案八)》頒布後,有必要對這壹司法解釋進行相應調整。建議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出臺新的定罪標準。美國進口普微信天貓

3.有害物質的定義。

修訂後的第338條最終將排放、傾倒或處置的物質限定為“有害物質”。什麽是有害物質?對於化學品,通常科學上分為三類:劇毒、有毒、有害。第338條中的“有害物質”應該是壹個廣義的概念,可以從普通意義上理解,而不應局限於狹義的科學定義,即對人和環境有害的物質,否則不能涵蓋上述所列的有毒物質。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如何操作,是否需要壹個目錄,或者介紹壹個更具體的解釋?需要相關部門進壹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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