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噪聲汙染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日益成為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關註的問題。噪音法修正案通過後,意味著今後全國範圍內的公共場所將開展包括廣場舞在內的娛樂健身活動,擾民,組織者將被罰款。
噪聲汙染防治法修訂細則1 8月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修改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議案。
據報道,修正案規定,如果今後在公共場所開展包括廣場舞在內的娛樂健身活動,組織者將被處以罰款。
加強噪音分類管理,廣場舞噪音擾民或被罰款。
我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噪聲法)於1997年頒布實施。
此前,生態環境部法規標準司司長別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噪聲汙染防治法》已經實施了24年,期間從未修改過,也沒有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關於這部法律,別濤說:“它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2020年3月,噪聲法修訂列入全國人大2021立法工作計劃。同年8月,生態環境部完成了修訂噪聲法的建議稿及相關材料。
據介紹,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在關於噪聲法修改的說明中介紹,草案針對突出問題,加強噪聲分類管理。比如,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活動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管理者對活動區域和時間的規定。
在生活中的噪音汙染中,廣場舞噪音擾民的問題尤為突出,已經討論多年。2017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廣場舞健身活動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到“廣場舞健身活動產生的噪聲不得影響周邊學生上課和居民正常生活”。
這次修訂噪聲法,在社會生活噪聲,特別是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活動產生的噪聲的防治規定方面,處罰更加明確。
據悉,噪聲法修正案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不遵守區域、時段、噪聲控制等規定的。,並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幹擾的,經勸阻和調解後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些城市出臺法律法規防治廣場舞噪音。
為規範和指導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僅2020年就出臺了293項與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相關的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文件。近年來,壹些城市出臺了規定和文件,對廣場舞的噪音擾民進行規範。
2020年,四川省遂寧市在年度整治中將廣場舞場所噪聲擾民列為“10件群眾最不滿意的事”之壹。
當年4月,遂寧市城管執法局和市教體局進行了多次整改,在廣場舞場地附近發布了《遂寧市文明廣場舞公約》和《全民健身活動場地公示》,並與各廣場舞領隊簽訂了文明公約,規範了廣場舞場地、開放時間、噪音音量等問題。
今年6月5438+10月1生效的《湖北省十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明確規定,在公共場所開展廣場舞等文化娛樂活動,應當遵守場所的管理規定或者行為公約,合理使用場地和設施,不得產生環境噪聲汙染和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其中“法律責任”壹章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進行文化體育休閑活動,產生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對活動組織者或者違反者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噪音法修正案通過後,意味著今後全國範圍內的公共場所將開展包括廣場舞在內的娛樂健身活動,擾民,組織者將被罰款。
噪聲汙染防治法修訂細則2噪聲汙染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日益成為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關註的問題。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6月5日審議並修改了《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議案。其中,草案針對當前噪聲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分類管理,明確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
據了解,現行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於1997年3月1日生效,2018年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20多年來,我國噪聲汙染防治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亟待修訂完善。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噪聲汙染防治的形勢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汙染區域從城市向農村擴展,高鐵、城市軌道交通等新的噪聲源不斷湧現,室外活動噪聲和室內噪聲汙染日益頻繁和多樣。環保熱線舉報平臺噪聲投訴長期居高不下,在所有汙染因素中排名第二,僅次於空氣汙染。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高虎城介紹,刪除了法律原名稱中的“環境”二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更加明確了法律規範僅限於人為噪聲,法律名稱的修改不影響噪聲汙染防治的嚴格要求。
草案增加了噪聲汙染防治的目標,擴大了法律的適用範圍。比如將城市軌道交通噪聲加入到交通噪聲中,擴大了法律適用的地域範圍。修改了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只適用於城市地區的規定,擴大到農村地區。
源頭防治是防治噪聲汙染最有效的方法之壹。草案強化了源頭防治要求,完善了產品噪聲限值制度,增加了對工業噪聲和交通噪聲的規劃控制要求,增加了對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從源頭上防止噪聲汙染措施的要求。
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草案加強了噪聲的分類管理。比如規定在公共場所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的,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對活動區域和時間段的規定。
在噪聲汙染中,社會生活噪聲對人們的危害最大。
據生態環境部2021《中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報告》顯示,2020年,生態環境部“全國生態環境信訪舉報管理平臺”共收到群眾舉報441萬件,其中噪聲擾民占全部舉報的41.2%,在所有環境汙染因素中排名第二,僅次於其他。
在2018召開的“首都噪聲法治研討會”上,中科院專家指出,噪聲法治是指對人類生活或生產活動產生負面影響的聲音,或人們在正常生活中不需要的聲音。“它會像環境中的廢水、廢氣、廢渣壹樣造成環境汙染,影響的不僅僅是人類。”
在各種噪聲汙染中,社會生活噪聲對人民的危害最大。據生態環境部不完全統計,2020年,縣級市和省級以上城市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共受理環境噪聲投訴舉報約201.8萬件,其中社會生活噪聲投訴占比超50%。
關於家庭噪聲汙染防治,現行《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領域較早的國家法規是198 9年實施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禁止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以及療養區、風景名勝區使用大功率高音喇叭和廣播宣傳車。
其中第三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經批準,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使用大功率高音喇叭或者廣播宣傳車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