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律師事務所由律師自願組成,有* * * *參與,其財產歸合夥人* * * *所有。
合作律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第三條合作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四條合作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不得從事其他業務活動。第五條合作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第六條合作律師事務所依法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律師事務所的經費和財產,不得幹涉律師依法執業。第七條合作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資產超過65438萬元人民幣;
(三)有三名以上發起人。第八條合作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均為合夥人。第九條合作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合夥人會議制度,實行民主管理。第十條合夥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規劃;
(二)批準律師事務所主任提出的年度預算、決算方案,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分配方案;
(三)選舉或者解聘律師事務所主任,決定聘用或者解聘合夥人;
(四)決定律師事務所大額資產的購置和處置;
(五)修改律師事務所章程,制定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六)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合並、分立和解散;
(七)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合作律師事務所主任由律師事務所章程選舉產生,並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合作律師事務所主任代表律師事務所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開合夥人會議;
(二)組織實施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三)主持律師事務所的日常工作;
(四)合夥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二條合夥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合夥人會議,對律師事務所的重大事務行使表決權;
(二)律師事務所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監督合夥人會議決議的執行;
(四)律師事務所終止時,根據章程參與律師事務所剩余財產的分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合夥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執行合夥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四條合夥人退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其支付壹定的離職費,但因律師事務所遭受重大損失被開除律師事務所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除外。第十五條合作律師事務所聘用行政助理人員,應當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就業期間,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第十六條合作律師事務所應當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第十七條合作律師事務所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浮動薪酬制度。在確定合夥人的工作標準和級別時,應考慮合夥人的年齡、資歷、處理法律事務的質量和數量。第十八條合作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立職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和培訓基金。第十九條合作律師事務所應當統壹接受業務委托,統壹收取服務費並入賬。第二十條合作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報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第二十壹條合作律師事務所存續期間,其財產不得隨意轉移或者挪用。第二十二條合作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報送被審計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第二十三條合作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依法納稅。第二十四條合作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律師事務所律師人數不足三人,且三個月內未滿的;
(二)律師事務所財產不足65438+萬元,且三個月內未補足的;
(三)合夥人會議決定解散;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解散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條合作律師事務所解散或者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當對該律師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
清償債務後有剩余財產的,由合作律師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