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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5 438-2009年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全文及解讀

15年2月,省政府發布《關於印發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經2月65438+22日省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誰需要居住證?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辦法》規定,在本地居住且不在市、縣登記的人員,應當按照《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向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申請的條件是什麽?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實際居住並進行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以及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經濟適用房、出租房、用人單位或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繼續就讀是指取得學籍,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就讀。

如何辦理居住證?

《辦法》規定,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身份證、近照、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滿1年前30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理完簽註手續後,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連續居住期限從辦理完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時限超過1年的,恢復居住證使用功能,但居住證持有人的連續居住期限從辦理完簽註手續之日起重新計算。

可以在居住地繳存公積金。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就業;

(二)參加社會保險;

(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情況;

(四)參與民主選舉以及相關公共決策和社會事務管理;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享受當地義務教育和公共服務。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就業失業登記、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

(五)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七)按照規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務;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可以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或考試,以及專業(執業)資格考試和專業(執業)資格註冊;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件;

(七)子女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後可以參加中考,畢業時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教育並有兩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可以參加高考;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

各地落戶條件新規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在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居住地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壹)在縣級市、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當地常住戶口。

三河市、涿州市及環首都所轄鎮,大廠回族自治縣、香河縣、永清縣、固安縣、懷來縣政府駐地鎮等鎮,可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落戶條件。城市綜合承載壓力,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居住證積分落戶制度。

(二)市區人口1萬以下的承德、張家口、秦皇島、滄州、衡水、邢臺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可申請當地常住戶口。

環首都廊坊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落戶條件,也可建立居住證落戶制度。

(三)在市區人口654.38+0萬以上的石家莊、唐山、保定、邯鄲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其他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夫妻雙方父母,可以申請當地常住戶口。

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和創新人口服務管理,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證的申領、發放和使用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推進財政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建設,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和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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