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項補助,改善辦學條件,保障殘疾人教育健康發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殘疾人教育工作。財政、規劃、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殘聯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教育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做好殘疾人教育的宣傳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形式,經常開展殘疾人教育的社會公益宣傳。第五條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教育機構或者捐資助學。第六條殘疾人家庭應當維護殘疾人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關心、支持並為殘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條件和幫助。第七條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壹)有條件的殘疾兒童教育機構應當分別為聽力、言語、智力和視力殘疾兒童開設班級;
(二)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受重聽、弱視、輕度智障兒童隨班就讀。有條件的,根據殘疾兒童的殘疾狀況,可以分別設立聽力、言語、智力、視力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班;
(三)殘疾兒童福利機構可以根據殘疾兒童的類型開設特殊教育班;
(四)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應當結合康復訓練,參照國家兒童教學大綱進行教學;
(五)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根據殘疾兒童的數量和殘疾狀況,開辦學前班,實施學前教育;
(六)普通小學的學前班應當承擔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第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將殘疾兒童的早期發現納入健康檢查的內容並建立檔案。對進入學前教育階段的殘疾兒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學前教育機構提供其體格生長發育的相關材料。
醫療保健機構和實施學前教育的機構應當為殘疾兒童的家庭和監護人提供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的咨詢和指導。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和當地實施的義務教育進行統壹規劃、統壹評估和驗收。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劃撥義務教育經費和征收教育費附加,並根據殘疾兒童、少年的分布和數量安排相應的經費,用於發展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第十壹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第十二條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肢體殘疾、輕度弱智、弱視、重聽,但能適應正常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
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年齡和年限應當與當地兒童、少年相同。根據殘疾兒童、少年的生活自理程度,其入學年齡和就學年限可以適當放寬。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就學咨詢和殘疾狀況鑒定,根據殘疾種類和程度實施下列形式的義務教育:
在普通學校或附屬的殘疾兒童和青少年特殊教育班學習;
(二)就讀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
(三)對因身體狀況不方便上學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以采取巡回教學、家庭隨班就讀等形式實施義務教育。第十四條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堅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和身心補償相結合。根據殘疾兒童少年的殘疾類別和殘疾狀況,實行分類或個別化教學。加強殘疾學生適應社會生活能力的培養和心理、生理缺陷的矯正和補償。
普通學校應當根據隨班就讀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和康復的特殊要求,貫徹因材施教的原則,提供幫助,使其接受適合自身發展需要的教育和訓練。第十五條殘疾人職業教育以普通職業教育機構為基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置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第十六條殘疾人職業教育應當以發展初等和中等職業教育為重點,適當發展高等職業教育,開展以實用技術為主的中期和短期培訓。第十七條普通職業教育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人。普通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積極招收殘疾人入學,並為其學習和生活提供便利條件。
職業教育學校和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求、地方行業特點和殘疾人身心特點合理設置專業。教學應當強調實踐性,加強職業技能訓練,根據教學需要和殘疾人的特長開辦校辦企業,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