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做:
1,責權利三位壹體,即責任、權力、利益統壹於責任承擔者,他既是責任的承擔者,又是權力和利益的享有者。
2.責權利相互掛鉤,使成員有責有權利,克服有責無權或有責無利的責權利脫節局面。
3.明確責任和權利,讓成員知道具體的責任、權力和利益範圍。
如果責權利失衡或者監管缺失,後果會很嚴重,影響會很惡劣。
根據亞當斯的“公平”,人們以“報酬/投入”的比率來評價公平。在這裏,我們把這個尺度改為“利益/責任”的比率(簡稱“責任比率”或“工作時間報酬率”)。在公式中,“福利”是指成員在壹定時期內應得或已經獲得的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收入的總和,“責任”是指成員在同壹時期內本應完成或已經完成的負責任的工作時間。分析過程:算出每個成員的“責利比”,然後互相比較。比較中有三種情況:
A成員的“責任-收益比=”B成員的“責任-收益比”:
這是壹種理想的情況,因此,成員A的責任和利益與成員B相同..雖然A成員的實際收益遠大於B成員,但其承擔的責任也相應遠大於B成員;反之亦然,達拉斯到禮堂這種情況如圖1所示。圖1表明成員A與成員B的責利關系相同(責利關系直線的斜率相同)。雙方都覺得公平。
利益A成員的責利關系=利益B成員的責利關系;a成員的“責任利潤比”> B成員的“責任利潤比”:
這是不公平的,至少對B是不公平的,即在甲乙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情況下,甲方獲得的利益比乙方多;或者在甲乙雙方獲得的利益相等的情況下,甲方承擔的責任比乙方少..在同壹個集團內,由於既定的責任和利益,如果甲方收益多,那壹定是乙方收益少。如果甲方承擔的責任少,那肯定是乙方承擔的責任多。這和B的熱情有直接關系。對於B來說,必然要求提高分子的利益或者降低分母的責任。這種情況如圖2所示;
對於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下成員的“責任-利益比”,集團經理應考慮采取壹定的措施加以糾正。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比較分析僅限於A和b兩個成員,這種分析在群體中有多個成員的情況下不再適用。這時候就需要有壹個統壹的“責任-利益比”標準,與各成員的“責任-利益比”進行比較,從而確定對成員采取相關措施的力度。統壹的“責利比”是將每個成員的利益和責任分別相加,通過群體的總利益與總責任相比較而得到,即群體的責利比=群體的總利益/群體的總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 * *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