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訴訟流程:1。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條例》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二、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勞動合同文本或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其他有效證明復印件;(2)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制定。第六條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認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認定工傷時,不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明的部門重新提供。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和非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第十六條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用人單位全稱;(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身份證號碼;(3)受傷地點、事故發生時間、診療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過程及鑒定、醫療基本情況及診斷結論;(四)認定為工傷、視為工傷或者不屬於工傷或者不視為工傷的依據;(五)結論;(六)不服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七)作出決定的時間。工傷認定決定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章。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工傷認定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相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五、不服工傷決定,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六、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後傷情相對穩定,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七、工傷賠償事宜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應及時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八、壹方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十二個月的;(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九、不服第壹審判決,15天提出上訴。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送達後發生法律效力。工傷訴訟需要多長時間?《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天,但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所以工傷訴訟壹般需要三個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貼;(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