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發布,根據2008年7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2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市場監督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行政處罰聽證。
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效率的原則,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理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回避制度。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翻譯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聽證員、記錄員和翻譯人員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壹)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
(三)對自然人處以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的罰款;
(四)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總值達到第3項所列數額的;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罰款、沒收的數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時,應當書面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七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後簽署意見,也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當事人口頭提出的,辦案人員應當將情況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在通知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該權利。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要求聽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三章聽證組織、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
第八條聽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或者其他機構組織。
第九條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
第十條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辦案人員、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第十壹條聽證主持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定。必要時,可以指定壹至二名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具體負責聽證的準備和記錄工作。
辦案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
第十二條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序中行使下列職責:
(壹)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二)審查聽證參加人的資格;
(三)主持聽證會;
(四)維護聽證會秩序;
(五)決定中止或者終止聽證,宣布聽證結束;
(六)本辦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聽證主持人應當公開、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不得幹涉當事人、第三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十三條要求聽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聽證當事人。
第十四條與聽證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聽證,或者由聽證主持人通知其參加聽證。
第十五條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代為參加聽證。
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代理人撤回聽證申請或者明確放棄代為聽證權利的,必須有委托人的明確授權。
第十六條調查人員應當參加聽證會。
第十七條與聽證案件有關的證人、專家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出席聽證會。
第四章聽證準備
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確定聽證主持人。
第十九條調查人員應當自確定聽證主持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材料移交給聽證主持人,由聽證主持人審核案件材料並編寫聽證提綱。
第二十條聽證主持人應當自收到辦案人員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並在舉行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聽證的時間、地點以及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和翻譯人員的姓名,並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第三人參加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第三人。
第二十壹條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辦案人員,並返還案件材料。
第二十二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公開舉行聽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三個工作日前公布當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500篇社區工作總結論文1
園冶社是由河北秦皇島市燕山大學法法學院xx級學生周靜創辦的。xx年底,在大學校園裏住了壹年多的周目睹了壹些同學亂扔垃圾、隨地吐痰的惡習。大學生對環境的破壞讓這個年輕女孩感到悲傷。
經過壹番思想鬥爭,周決定“挺身而出”。她寫了第壹封《致全體大學生的公開信》,在信中,她呼籲同學們改變自己的不文明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