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從事域外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0〕第203號)第壹條: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增設營業場所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批復》(工商企字[2000]第103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只能有壹個住所。 企業在住所以外自有或者租用、借用的固定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企業類型辦理相關登記。第二條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地方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向住所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的登記。未經核準登記擅自設立經營活動的,依據《公司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號)第三十二條進行查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企業增設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也明確,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無論是依照《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法人,還是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壹個。依照《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法人設立或者變更營業場所,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營業場所數量不限;《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沒有將“經營場所”規定為登記事項,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當按照其分支機構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壹致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
1.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出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罰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
2.接受警告、限期辦理登記、責令停業整頓、暫扣營業執照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處罰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給予警告,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沒有違法所得的,按6544處罰。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企業涉及訴訟事項的,對企業法人提起的訴訟由企業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的文書也將送達住所地地址。如果因為企業經營地址變更而沒有收到法院文書,失去出庭機會,法院可能承擔敗訴風險。(該法基於《民事訴訟法》第22條)
4.債務履行方面,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債務以貨幣支付的,在接收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壹方所在地履行。上述地點為公司住所,即註冊地。如果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壹致,可能導致債務履行困難。(該法律基於《民法通則》第88條和《合同法》第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