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關於國家賠償法的最新情況是怎樣的?

關於國家賠償法的最新情況是怎樣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010,12年6月0日起施行。對決定中的27條進行了修改,對原國家賠償法中的35條進行了全面修改,突出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擴大賠償範圍,暢通賠償請求渠道,完善賠償程序,提高賠償標準,完善經費保障。

擴大賠償範圍

壹是通過修改前置確認,確定司法終局判決原則,將賠償義務機關必須先確認其職務行為違法的客觀條件,改為賠償請求人認為侵權機關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職務行為,並在壹定條件下造成損害的,可以請求賠償的主觀條件,從而擴大了管轄範圍內的侵權範圍。比如,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分別刪除了“依法確認”的字樣。通過取消預先確認程序,清除了索賠的“絆腳石”,改變了申請賠償的“遊戲規則”,擴大了索賠範圍。

二是通過歸責原則的修改,將單壹的違法歸責原則改為“違法歸責、結果歸責、過錯歸責”等多重歸責制度,擴大了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範圍。比如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刪除了“違法”二字,結合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公民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被拘留,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的, 不起訴或者解除無罪判決追究刑事責任”和“公民決定撤銷案件,采取逮捕措施後不起訴或者解除無罪判決追究刑事責任”。 改變了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落實了刑事訴訟法中的“無罪推定”原則,糾正了“疑罪從無”、“疑罪從輕”、“疑罪從無”、“疑罪不賠”的錯誤觀念,消除了相對不起訴案件是否應當賠償的爭論,實際上擴大了索賠範圍。

第三,通過對侵權範圍的修改,明確部分不作為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形式修改為將財產的征收、費用的分攤規範為“財產的征收、征用”,從而擴大了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範圍。如《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第17條第4項將“放縱”他人毆打、虐待行為納入侵權賠償範圍,將原來的“暴力”侵權行為修改為“毆打、虐待”,既明確了不作為的賠償責任,又將“虐待”等“冷暴力”納入賠償範圍。再如,將原《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產、攤派費用”修改為“非法征收、征用財產”,擴大了非法征收財產可以要求賠償的情形。

四是擴大侵權客體的保護範圍。修改前的國家賠償法沒有將精神權益納入保護範圍,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壹,對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受害人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壹規定被轉移到第四章“補償方式和計算標準”。顯然,增加精神損害賠償是此次賠償法修改的壹大亮點,也是賠償範圍擴大的重要體現。

五是擴大損害賠償範圍。比如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造成身體傷害的護理費用、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護理費用、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康復費用、繼續治療費用等。,並在第三十六條規定,變賣財產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返還罰金、罰款、追繳或者沒收的款項、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並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些規定擴大了賠償範圍。

打開索賠渠道

在這次《國家賠償法》的修改中,立法機關為了改變受害人請求國家賠償難、請求渠道不暢的狀況,決定取消國家賠償程序中的確認前置程序,並相應刪除了原第九條第壹款、第二十條第壹款中“依法確認”的字樣,刪除了第二十條第二款關於投訴確認的規定。主要考慮:壹是確認程序和賠償決定程序分離,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二是將違法行為的確認權賦予侵權機關本身,違背了“自己的案件自己做主”的法律原則,導致確認權被濫用,受害人難以啟動賠償程序。

雖然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確認程序,但並不意味著今後的國家賠償案件絕對不存在確認問題。行政賠償或者違法賠償原則,賠償請求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確認職務行為是否違法或者侵權;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應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並作出判決。在刑事賠償案件中,事先確認結果仍然是主張賠償的前提條件。只有壹部分國家賠償案件在2010 12 1之後會采用“確認與賠償相結合”的方式處理。

疏通請求渠道,除取消確認前置程序外,具體操作和保障程序有以下變化:

1.方便。即可以書面或口頭申請賠償;可以自己申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賠償請求人不限於受害人本人。

2.負責任。即賠償請求人親自提出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其專用印章的收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民主。即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

4.制約因素。即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無論決定賠償還是不賠償,都應當作出賠償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理智壹點。即賠償決定必須說明理由,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6.解脫。即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在三個月的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請求人應當在法定期限30日內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決定。

改進補償程序

今天閉幕的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專家指出,這次國家賠償法的修改不是全面修改,而是針對法律實施中最突出、最迫切的問題進行修改完善。新法在完善賠償程序、暢通賠償渠道、保障賠償金發放等方面有諸多亮點。

“修改後的法律有利於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專家指出,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因侵犯公民權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是推進中國人權保障事業的重要裏程碑。合法權益受到國家侵害的公民有權要求賠償,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國家賠償法的修改,通過進壹步完善國家賠償制度,確保受到公權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充分體現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和“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執政理念。

專家還指出,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充分體現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應賠償的精神。這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程中又壹部具有裏程碑意義的重要法律。通過修改國家賠償法,嚴格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國家權力的法律責任,有利於進壹步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服務水平。國家賠償法的修改是我國民主法制不斷進步、文明程度不斷提高的體現,也是與當前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和全社會法治意識發展相適應的。此外,國家賠償制度具有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是國家救濟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從有效解決國家賠償糾紛出發,既考慮了被侵權人因公權力侵害所遭受的損失,又考慮了國家的支付能力和社會承載能力;既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又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任意分割,對於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現行法律:賠償請求人請求刑事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予以確認。

修訂後的法律:該條款被廢除。

解讀:我國國家賠償制度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根據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予以確認。實踐中,申請人申請國家賠償時,壹些賠償義務機關以各種理由拒絕確認或者拖延確認申請,申請人往往無法向上壹級機關申訴。

為了保障賠償請求人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這次修改了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刑事賠償中的確認程序,暢通了賠償請求渠道。

完善賠償案件處理程序,增加雙方協商制度的規定。

現行法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支付賠償金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金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修改後的法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與賠償請求人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原《國家賠償法》只在原則上規定了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沒有規定國家賠償程序的時限要求、辦理程序和方式,也沒有規定雙方協商制度,無法保障公民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新法增加的時限要求、辦理程序、方式、協商等規定,有利於保障和方便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

進壹步完善賠償範圍,規定虐待可以獲得賠償。

現行法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同時,它規定對錯誤拘留和錯誤逮捕造成的損害進行國家賠償。

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毆打、虐待或者教唆、縱容他人以毆打、虐待等方式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拘留公民,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公民被逮捕,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解讀:此次修改完善了國家賠償的範圍,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完善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國家賠償。原規定沒有明確規定虐待和監管人縱容他人毆打或者虐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案件,國家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在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原因中,主管人員虐待或者放任他人毆打或者虐待,占了相當大的比例,對原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規定:毆打、虐待他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是完善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權利的國家賠償。現行法律只規定對錯誤拘留和錯誤逮捕造成的損害進行國家賠償。實踐中,對什麽是錯誤的拘留和逮捕有不同的理解,影響了賠償請求的處理。根據刑事拘留、逮捕的不同性質和不同情況,本次修訂進行了修改完善。

明確規定雙方的舉證責任,強化賠償機關的舉證責任

現行法律:沒有舉證的規定。

修改後的法律: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就其主張提供證據。

在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舉證。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就其主張提供證據。被拘留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拘留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舉證。

解讀:現行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應當如何舉證,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如何辦理刑事賠償案件。

在壹些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損害的原因有不同的意見。因為沒有舉證責任的規定,法院很難判定。另外,如果被害人在羈押期間死亡,索賠人也無法舉證。

修訂後的法律增加的上述舉證責任規定,無疑有利於保障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的權利。

界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可以由司法解釋規定。

現行法律: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修改後的法律:有本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給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受害人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解讀:現行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在民事侵權賠償中,可以要求賠償財產損失,也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實踐中,許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考慮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也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規定。同時,考慮到現實中這種情況非常復雜,法律很難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作出統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實踐中的具體問題作出具體的應用解釋。

完善補償費支付方式。繳費時限具體明確。

現行法律: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修改後的法律:賠償請求人應當持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解讀:現行國家賠償法沒有對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作出具體規定。目前的做法是,賠償責任確定後,賠償義務機關先向賠償請求人墊付賠償金,再向同級財政申請核銷賠償費用。這種做法不利於申請人及時獲得賠償。這次修改國家賠償法,完善了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

提高補償標準

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特別是生命健康權的賠償,在人身受到傷害的情況下,除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增加的護理費外;在身體傷殘的情況下,增加了因傷殘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如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繼續治療的必要費用等。除了向死者或者無行為能力人的撫養人支付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外,生活費補償標準修改為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體現了補償標準的提高。

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侵犯人身權造成他人精神損害的,不僅要在侵權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從法律修改中的討論意見和司法實踐的考察來看,精神損害撫慰金重在撫慰,應從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行為人的過錯程度、補救措施等方面綜合考慮。明確以金錢方式賠償精神損害,無疑是修改《國家賠償法》的重要進步。

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第36條增加了罰款、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款項、未凍結存款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或者財產權受到損害的匯款。出售財產的價格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這也是在綜合考慮現有國情的基礎上,立法上的壹大進步。

提高經費保障

關於賠償費用的支付保障,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除明確賠償費用應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外,還增加了壹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這徹底改變了原有的“器官先行墊付,財政核實”的賠償支付機制。財政部門直接支付賠償金的,賠償請求人不再受賠償義務機關行政經費的限制。由於支付依據明確、程序清晰、時限明確,從理論上講,壹般情況下,賠償請求人根據生效決定提出申請後三周左右就可以拿到賠償金,這顯然是法律修改的重大進步,國家賠償決定的執行有了制度保障,賠償決定“執行難”的困境將得到改善。

  • 上一篇:蚌埠的律師費怎麽收?
  • 下一篇:北京公司註冊地址和辦公地址不壹致有什麽影響?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