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非壹日之功。要堅持長期不懈的努力。學好法律才能真正保護自己,保護家人,維護社會穩定。比如:《新聞時空*與法國同行》2008年6月3日星期二親愛的聽眾朋友,歡迎來到《新聞時空》。由於房產價格在上漲,前幾年賣房的人心理不平衡,覺得自己吃虧了,就想盡辦法彌補損失的那壹塊,尤其是前幾年買賣房屋時沒有辦理更名手續的,現在買房人想辦理過戶手續。自以為吃虧的賣家不配合買家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必然導致買賣糾紛。在今天的“與法律同行”節目中,我們結合了與房地產交易、繼承等相關的案例。,依據《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本期《與法律同行》的關鍵詞是:學好法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記者、孟撰寫的“與法律同行”節目之後是“法律連線”。* * * * * * * * * *《與法國同行》頂級歌曲,聽眾:歡迎來到與法國同行。2005年,張某購買房屋時,未與賣房人李辦理更名過戶手續。2007年,張某找到李某,想辦理更名過戶手續,李某以當時賣房時價格太低為由威脅張某。為此,張將李告上法庭。文聖區人民法院第壹庭受理了此案。文聖區人民法院副院長何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房屋產權轉移是指房屋所有權的變更,是指原房屋所有人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過程。房屋買賣中,部分當事人因偷稅漏稅等原因不辦理過戶登記。眾所周知,只有經過房屋轉移登記後,房屋的所有權才會合法轉移,並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為了保護不知情的買受人,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出賣人沒有完全處分權,也不影響不知情的善意人的權利。不動產制度的調整是《物權法》的重點,它為權利的取得和變更建立了壹個相當完整的制度。這種立法的目的是保護交易的安全。何副院長表示,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房價上漲過快,人們往往會後悔以更便宜的價格賣掉自己的房子,於是找各種理由撕毀房產交易合同。文聖區人民法院副院長何介紹了根據相關法律對此案的處理結果。(1257#根據法律規定,當時雙方自願買賣,出賣人實際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房屋產權證交付,可以證明這是壹種善意轉讓,買賣行為合法。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做了雙方的工作。根據《物權法》第106條,出賣人實際出賣了房屋,買受人實際取得了房屋。本案主要適用於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根據物權法是否合法。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民法自成立時起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解除。《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取得所有權的方式。房地產所有權符合下列條件的,第壹受讓人善意接受房地產。動產或者不動產的轉讓應當依法登記,或者登記交付給受讓人。根據上述兩部法律的規定,本案原告善意接受買賣是有效的,也受法律保護。房屋原所有人應配合其辦理更名過戶手續。通過我們的調解,雙方對這個問題有了清晰的認識,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賣方已經配合買方辦理了更名過戶手續。作為壹個房地產,房子的價格隨時都會發生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在出售房屋時,已經按照房地產當時的價值取得了房款,也可以說是對買賣行為的認可。但是,因為房價上漲而要求賠償,確實不合適。房價降了,買家買貴了,賣家絕對不會同意補償買家。在此,也想提醒購房人,完成交易後,壹定要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相關過戶手續,以免給自己留下麻煩。* * * * * * * * * *《與法國同行》插曲2006年,壹對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時,雙方因房屋所有權發生糾紛,但糾紛房屋為單位房屋,雙方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文聖區人民法院何副院長介紹了審判結果。(錄音:雙方爭議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歸單位所有,無所有權。根據法律規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在離婚過程中是有爭議的。如果沒有經過協商,按照規定是無法判斷權屬的,因為房子本身就不是妳的房子。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由當事人使用,所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爭議方可以提起訴訟。根據這壹規定,我們采取了協商的方式,由當事人協商誰來居住使用權。通過這種協商,也可以達到化解矛盾糾紛的目的。最終,審理此案的壹方獲得了房屋的使用權。擁有房屋使用權的壹方已向另壹方支付了數萬元。文聖區人民法院副院長何說,婚姻法中,對夫妻離婚時的住房分配有明確規定。(錄音:1270#離婚案件中,關於房產的糾紛較多,房產是他家的主要財產,所以雙方在離婚過程中可能會主張分配這套房子。在沒有其他財產可以分配的情況下,這套房子是屬於壹個人的,所以那個人很難得到那部分對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解釋如下。第二條規定,離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第壹,雙方都主張房屋的所有權,都同意如果是通過競價取得的就應該允許,也就是說雙方都想要房子,我也想要。可以說,妳出30萬,我出35萬。另壹種方式是壹方主張所有權,評估機構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對另壹方進行相應的補償,即雙方對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委托評估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明確,然後按照明確的價值取得未取得房屋價值部分的房屋返還。那麽第三條規定,如果雙方都沒有主張房屋所有權,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分配房屋收益,通常是在雙方自願出售房屋的基礎上。或者賣房後,雙方直接均價,也是壹種解決方案。* * * * * * * * * *《與法律同行》插曲2007年5月,文聖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壹起案件:壹位老人生前立下遺囑,稱其去世後,只有壹個兒子繼承其家族的產權,妻子和另外兩個兒子沒有繼承權。這份遺囑提出後,遭到了大部分家庭成員的反對,隨後從家庭糾紛發展到訴諸法律。文聖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文聖區人民法院副院長何說,根據法律規定,繼承的第壹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文聖區人民法院副院長何介紹了本案的審理結果:(錄音:1271 # 2007年5月,我們辦理了壹起繼承案件,當事人起訴的原因是帶走了壹個被繼承人,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死者。他生前立下遺囑,提出將自己的家和房子全部給本案原告,也就是將房子給自己三個兒子中的壹個。他拿著這份遺囑到我們法院起訴,因為房子是壹個老人繼承的,他的配偶還健在,他的配偶也享有壹半的所有權。他只能處理自己50%的遺產,他把所有的房子都給了兒子,其中50%是無效的,侵犯了配偶的繼承權。根據法律規定,我們認為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是真實的,處理自己的那部分遺產是有效的,處理配偶是無效的。對於普通人來說,房產是家庭中最值錢的財產。很多家庭不僅花光所有財力購買房產,還背負著沈重的債務。所以要想保證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在房產交易過程中不受損害,就必須學習和了解《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運用法律保護合法權益。* * * * * *“法律聯系”第18號2008年5月,有關部門對成都市武侯區健力體育文化用品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4-5人用帳篷,無任何產品說明和質量保證。地震前帳篷的銷售價格是480元/丁,地震後是800元/丁。成都市武侯區健力體育文化用品店構成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責令其立即整改,並依法處以654.38+0萬元罰款。成都長運彭州錦程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王輝於5月1日下午2時左右,帶3名乘客到彭州西門膽結石醫院天府路市場,未按計價器計費,實際向乘客收取10元。成都市物價局對成都長運彭州錦程運輸有限公司罰款4萬元,原因是其違法行為高於政府定價。同時,責令該公司立即糾正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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