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新政主要包括兩類:
壹是小微企業退稅政策,即2022年,對所有行業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存量免稅額壹次性退還,增量免稅額按月退還;
二是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等制造業退稅政策,將存量退稅壹次性退還,增量退稅每月全額退還。
今年的新退稅政策有三個特點:
壹是聚焦“小微企業和重點支持產業”;
第二,“增量津貼和存量津貼”和撤退;
第三,“制度性、壹次性、階段性”的安排要同步進行。
這裏突出強調了五個問題:
壹是將先進制造業增量免稅額按月返還的政策範圍擴大到所有小微企業和六大重點行業,作為壹項長期政策。
二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制造業企業,全部退還1,2019年4月前形成的存量稅收抵免。這個股票退稅政策是壹次性政策。這裏的“壹次性”是指納稅人在獲得股票免稅額後,將不再擁有股票免稅額。
再次,2019實施的普遍退稅政策,設定了“連續6個月增量免稅額大於零,第6個月不低於50萬元”的退稅門檻。這壹退稅門檻是針對小微企業逐步取消的。14號公告第壹條規定,執行期限為2022年2月65438+365438。
第四,小微企業和制造業退稅政策的適用主體不僅指企業,還包括按照壹般稅法納稅的個體工商戶。
第五,從政策分類和條件來看,小微企業退稅政策和制造業退稅政策的適用主體可能存在重疊,也就是說,壹個納稅人,比如制造業的小微企業,既可以適用小微企業退稅政策,也可以適用制造業退稅政策,納稅人可以選擇獨立適用,其政策執行的效果是相同的。
二、關於退稅新政策適用主體的確定。
首先是關於制造業等六個行業的確定。對制造業等6個行業適用退稅政策的納稅人的確定,延續了先進制造業退稅政策“從屬”適用的原則,根據納稅人主營業務判斷納稅人是否符合行業相關條件,而不是根據納稅人註冊的行業。也就是說,只要從事制造業等6個行業的納稅人增值稅銷售額合計占增值稅銷售額總額的50%以上,就符合制造業等6個行業的主體條件。
這裏需要強調三個問題:
第壹,銷售比例的計算區間。銷售額比例按照納稅人申請退稅前12個月的連續銷售額計算確定。需要註意的是,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計算公式的分子是六個行業下的增值稅銷售額合計。
第二,關於行業註冊信息。對於六類收入占比超過50%,但納稅人登記的行業信息不屬於這六個行業的納稅人,特別是當六個行業中某壹類收入為納稅人各類收入的最高值時,建議納稅人按規定及時變更行業登記信息。
三是先進制造業退稅政策停止。先進制造業增量退稅政策擴大到制造業等6個行業,對存量免稅額實行退稅後,制造業等6個行業的退稅政策已完全覆蓋此前先進制造業的增量退稅政策。因此,新政實施後,先進制造業的增量退稅政策同時停止。
二是關於企業規模的標準。目前,有關部門公布的分類標準主要有兩種:
壹是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發布的《金融企業分類標準規定》,按照“總資產”1指標對金融企業進行分類;
二、工信部等四部委發布的《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使用“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從業人員”壹兩個指標分別對16個行業進行分類。此外,還有“教育”、“健康”等六類行業未納入本次分類標準。
為有效保證退稅政策的實施,堅持規範、統壹、全覆蓋的原則,退稅政策采用上述兩個標準中的“營業收入”和“總資產”兩個指標確定企業規模。同時,對於這兩個標準中未設置“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指標的行業,以及未納入兩個標準分類的行業,分類標準為:微型企業的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654.38+0萬元以下(不含654.38+0萬元);小企業的標準是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的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這裏強調三個問題:
首先,總資產指標是根據納稅人在上壹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的價值確定的。
二是營業收入指標根據納稅人上壹會計年度的增值稅銷售額確定。增值稅銷售,包括納稅申報銷售、檢驗和賠償銷售、納稅評估和調整銷售。適用增值稅政策差異的,以差異後的銷售額確定。
再次,中小企業分類標準條文中分類指標的應用,有的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指標,有的只需要滿足其中壹個。納稅人應根據其不同的國民經濟部門適用相應的分類指標。
三、關於退稅的基本條件。
2022年,留抵退稅新政策延續了先進制造業增量退稅政策的基本退稅條件,即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A或B;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不存在騙取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
4.2009年4月1,2065438起,您未享受“按需退款”和“代收後退款”政策。
這裏需要解釋三個問題:
第壹,這四個條件同樣適用於小微企業退稅政策和制造業退稅政策;
第二,這四個條件同樣適用於增量退稅和存量退稅;
再次,新政出臺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2019第39號)中規定的壹般退稅政策,意味著將繼續執行舊政策。與新政策相比,舊政策需要同時滿足這四個條件,還需要滿足“連續6個月增量免稅額大於零,第6個月不低於50萬元”的退稅門檻。
四、關於退稅的計算。
首先是關於存量免稅額和增量免稅額。免稅額的允許退稅額是根據免稅額的余額計算的,包括增量免稅額和存量免稅額。
存量免稅額是指退稅制度實施前納稅人形成的免稅額。在確定存量免稅額時,以納稅人2065438+2009年3月末的最終免稅額為標準值。納稅人本期期末抵稅額大於2019年3月末的期末抵稅額的,以2019年3月末的金額作為存量抵稅額。納稅人本期期末免稅額小於2065438+2009年3月末期末免稅額的,納稅人本期期末免稅額為存量免稅額。需要註意的是,股票免稅額壹次性退還後,股票免稅額為零。
增量免稅額是指退稅制度實施後,即1,2065438年4月以後,納稅人新增加的免稅額。如上所述,如果納稅人當期期末免稅額大於期末免稅額2065438+2009年3月底,則增加的部分為增量免稅額。需要註意的是,納稅人壹旦取得存量退稅,就不再需要與2065438+2009年3月末的期末免稅額進行比較,當期的期末免稅額就是增量免稅額。
二是關於投入比例的規定。為簡化操作,減輕納稅人核算負擔,新退稅政策不區分存量退稅和增量退稅,全部設定統壹的投入構成比例。同時,計算範圍與舊政策相同,統壹設置為2065438+2009年4月至1,方可申請退稅。
需要註意的是,進項抵扣憑證中包含的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數字化電子發票和收費公路收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進項構成比例計算公式的分子增加,本次調整也適用於繼續執行的老政策。
第三是關於可退稅的免稅額。將納稅人當期的增量免稅額或存量免稅額乘以投入比例,即計算出納稅人當期應退的增量免稅額或存量免稅額。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增值稅期末退稅政策實施的公告
壹是強化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退稅政策,將先進制造業增量增值稅留抵稅額按月全額返還政策範圍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壹次性返還小微企業留抵稅額。
(壹)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自2022年4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65438+2022年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剩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可從2022年5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