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食宿4000-5500元/月,11-17元/小時。
上班壹周可以借200-500。
招聘條件:性別:男女不限,年齡不限,身體健康。
職位描述:可以選擇自己的行業,比如電子服裝五金等。
工作時間:長白班或兩班倒,輕松自由工作。
臨時寒假和暑假可以安排很長時間。
V x:976 110 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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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批判和論述,其中對法律內容多樣性的論述,顯示了哈特的“規則論”對奧斯汀的“命令論”的致命壹擊。1.法律內容的多樣性——“強制性規則”&;“權威法則”:奧斯汀的指揮模式可以在刑法和壹些侵權法中得到驗證。而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中的簽約規則、遺囑法中的立遺囑規則、訴訟法中的法院管轄規則等,都不是法律的“命令論”所能涵蓋或類比的。哈特將這些規則稱為“授權規則”,並概括為“授予私權的規則”和“授予公權力的規則”兩種。
哈特認為,授予私權或公權力的規則是給予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機會和條件,而不是強制要求行為人必須做或禁止;而且違反這樣的“授權規則”只會使其行為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並不會導致制裁。在這方面,賦予私權和公權力的“授權規則”與刑法、侵權法等“強制規則”有很大的區別。
2.法律淵源的多樣性——以習慣為例:
奧斯汀的法律“命令論”預設壹切法律都來自審慎合法的立法活動。換句話說,“法律必然以明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為特征。但是,隱性的權利義務在數量上遠遠超過顯性的權利義務,因為即使立法技術再先進,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權利義務都羅列出來。更何況,權利和義務背後的利益關系總是在流動和發展的過程中,難免會有疏漏。”認識到這壹點,哈特以習慣為例,指出了奧斯汀法律“命令理論”的致命缺陷。
3.適用範圍的普遍性:
在奧斯汀的命令模式中,命令只對除發出命令的人以外的其他人發出,對發出命令的人沒有約束力。但以此類推,即使簽訂合同,承包人簽訂的合同對自己也是有約束力的。哈特也對此進行了闡述。他認為,“我們是在行使規則賦予我們的‘壹種權力’這樣做,我們可以區分要約人‘內部’的兩個人,即壹個充當自願創始人,另壹個充當約束者。”
法律不是壹個像命令壹樣使立法者在定義上超越其命令範圍的人。本質上,立法沒有什麽只是針對別人的,立法是自我約束的。法律以抽象概括的規範形式,使立法者和全體公民壹樣享有法律權利,履行法律義務,受法律約束。
(B)法律的考驗:承認規則與主權。
哈特對奧斯汀的“主權不受法律限制”的概念持否定態度,並在此基礎上認為需要壹種新的理念。因此,他提出了“壹階規則”和“二階規則”的結合。接著,哈特提出了“承認規則”來確定這兩個規則是否屬於法律規則。
哈特的“承認規則”更為復雜,在許多法律制度中都沒有明確闡述。它主要是在法官、法院等權威人士和機構認定某壹特定規則是否為法律規則時形成和存在的。哈特還提出了“終極承認規則”的概念,認為在承認規則體系中存在著最高層次的終極承認規則——比如“古代封建時代國王制定的規則就是法律”、“現代女王議會制定的規則就是法律”。
遵守法律的基礎:內部觀點與遵守習慣
哈特否定了奧斯汀“遵守習慣”理論在法律連續性和連續性方面的解釋力。在對法律連續性的論述中,哈特批評了古代封建國王交替時期缺乏服從習慣。關於法律連續性的討論,哈特批評古代立法者因其死亡而失去了人們的服從習慣。因此,哈特認為,法律是在“內部觀點”的基礎上被遵守的,而不是對習慣的遵守。“內部觀點”理論認為,只有人們認可、接受和遵守法律規則的真正的內部觀念,才是人們遵守這些法律規則的基礎——即“應該/有義務作為/不作為”;而“遵守習慣”只是外在表現,而不是內在概念,即“被迫作為/不作為”。由於這些內在的觀點,法律贏得了人們對它的長期忠誠,人們也因此服從和服從了法律。
第二,壹個全新的分析框架:語義分析法
《法律的概念》以壹種創新的分析方法——日常語言的法律分析方法,展開了壹個全新的分析和論證框架。
(壹)縱向分析框架:背景調查
在《法律的概念》第三、五、六章中,哈特以“法律”壹詞及其應用的具體情境作為其論述的縱向分析框架。“強制性規則”和“授權性規則”的界定和劃分,三種規則即“承認規則、變更規則和裁決規則”的提出,以及“法律是壹階規則和二階規則的組合”的觀念,是對法律概念的縱向語境把握。哈特用“棒球”、“板球”、“國際(國際)象棋”等遊戲語言來類比和分析“法律”的用詞及其使用的具體情境。最初的遊戲情境相當簡單,就是規定參與遊戲人數、遊戲如何進行、如何得分、如何結束等等的“壹階規則”。然而,隨著人數的增加和情況的變化,人們已經不能適用原有的遊戲規則,迫切需要通過協商承認“壹階規則”,中途改變和爭端解決的“二階規則”應運而生,以彌補“壹階規則”的不確定性、靜態性和無效性。
(二)橫向分析框架:詞語比較
在《法的概念》中,哈特將“法”與“命令”、“道德”、“正義”等其他容易混淆和牽連的詞語的聯系和區別作為其論述的橫向分析框架。通過關聯詞之間日常用法的對比分析和概念語義分析的方法,在關聯詞的對比下,讀者可以進壹步橫向加深對法律“概念”的理解。分析語言的要素和結構,考察詞語和概念的詞源和語境,容易混淆詞語之間的聯系和區別,而不是直接采用定義的方法,這將充分展示語義分析的哲學方法,有助於緩解法律問題討論中的“定義洪水”。
第三,哈特“規則論”的背景、思想基礎和知識體系
(壹)哈特“統治理論”的時代背景
哈特的“規則論”產生於現代國家和社會孕育了相對成熟完善的現代法律體系的時期,先進的“法治”理念取代了“人治”思想,並被公民廣泛接受,被社會廣泛實踐。
(二)哈特的“統治理論”的思想基礎
如前所述,已經深入人心的“法治”理念已經成為社會治理和社會控制的重要思想武器。哈特強調法律的社會性,法律產生、存在並協調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終極承認規則”本身也是壹種社會事實。哈特還強調了法律社會功能的多樣性,“授權規則”與“強制規則”的關系揭示了法律的主要社會功能在於指導和治理社會活動,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強制。
(三)哈特的“規則論”知識體系
1.社會學的興起:
哈特時期,社會學開始興起,《法的概念》壹書也綜合運用了社會學的許多研究方法。因此,哈特將法律視為壹種社會控制和社會治理,強調法律的社會功能。
2.語義分析哲學:
現代哲學的重要特征是轉向了對語言的分析和理解,其中語義分析的哲學是最重要的部分,以哈特為代表的牛津學派是最重要的學派。因此,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巧妙地運用了語義分析法來研究法律的概念和基本問題。
四。結論
盡管從那以後,出現了很多像德沃金這樣的人。
法律內容的多樣性——“強制性規則”&;“權威法則”:奧斯汀的指揮模式可以在刑法和壹些侵權法中得到驗證。而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中的簽約規則、遺囑法中的立遺囑規則、訴訟法中的法院管轄規則等,都不是法律的“命令論”所能涵蓋或類比的。哈特將這些規則稱為“授權規則”,並概括為“授予私權的規則”和“授予公權力的規則”兩種。
哈特認為,授予私權或公權力的規則是給予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機會和條件,而不是強制要求行為人必須做或禁止;而且違反這樣的“授權規則”只會使其行為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並不會導致制裁。在這方面,賦予私權和公權力的“授權規則”與刑法、侵權法等“強制規則”有很大的區別。
2.法律淵源的多樣性——以習慣為例:
奧斯汀的法律“命令論”預設壹切法律都來自審慎合法的立法活動。換句話說,“法律必然以明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為特征。但是,隱性的權利義務在數量上遠遠超過顯性的權利義務,因為即使立法技術再先進,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權利義務都羅列出來。更何況,權利和義務背後的利益關系總是在流動和發展的過程中,難免會有疏漏。”認識到這壹點,哈特以習慣為例,指出了奧斯汀法律“命令理論”的致命缺陷。
3.適用範圍的普遍性:
在奧斯汀的命令模式中,命令只對除發出命令的人以外的其他人發出,對發出命令的人沒有約束力。但以此類推,即使簽訂合同,承包人簽訂的合同對自己也是有約束力的。哈特也對此進行了闡述。他認為,“我們是在行使規則賦予我們的‘壹種權力’這樣做,我們可以區分要約人‘內部’的兩個人,即壹個充當自願創始人,另壹個充當約束者。”
法律不是壹個像命令壹樣使立法者在定義上超越其命令範圍的人。本質上,立法沒有什麽只是針對別人的,立法是自我約束的。法律以抽象概括的規範形式,使立法者和全體公民壹樣享有法律權利,履行法律義務,受法律約束。
(B)法律的考驗:承認規則與主權。
哈特對奧斯汀的“主權不受法律限制”的概念持否定態度,並在此基礎上認為需要壹種新的理念。因此,他提出了“壹階規則”和“二階規則”的結合。接著,哈特提出了“承認規則”來確定這兩個規則是否屬於法律規則。
哈特的“承認規則”更為復雜,在許多法律制度中都沒有明確闡述。它主要是在法官、法院等權威人士和機構認定某壹特定規則是否為法律規則時形成和存在的。哈特還提出了“終極承認規則”的概念,認為在承認規則體系中存在著最高層次的終極承認規則——比如“古代封建時代國王制定的規則就是法律”、“現代女王議會制定的規則就是法律”。
遵守法律的基礎:內部觀點與遵守習慣
哈特否定了奧斯汀“遵守習慣”理論在法律連續性和連續性方面的解釋力。在對法律連續性的論述中,哈特批評了古代封建國王交替時期缺乏服從習慣。關於法律連續性的討論,哈特批評古代立法者因其死亡而失去了人們的服從習慣。因此,哈特認為,法律是在“內部觀點”的基礎上被遵守的,而不是對習慣的遵守。“內部觀點”理論認為,只有人們認可、接受和遵守法律規則的真正的內部觀念,才是人們遵守這些法律規則的基礎——即“應該/有義務作為/不作為”;而“遵守習慣”只是外在表現,而不是內在概念,即“被迫作為/不作為”。由於這些內在的觀點,法律贏得了人們對它的長期忠誠,人們也因此服從和服從了法律。
第二,壹個全新的分析框架:語義分析法
《法律的概念》以壹種創新的分析方法——日常語言的法律分析方法,展開了壹個全新的分析和論證框架。
(壹)縱向分析框架:背景調查
在《法律的概念》第三、五、六章中,哈特以“法律”壹詞及其應用的具體情境作為其論述的縱向分析框架。“強制性規則”和“授權性規則”的界定和劃分,三種規則即“承認規則、變更規則和裁決規則”的提出,以及“法律是壹階規則和二階規則的組合”的觀念,是對法律概念的縱向語境把握。哈特用“棒球”、“板球”、“國際(國際)象棋”等遊戲語言來類比和分析“法律”的用詞及其使用的具體情境。最初的遊戲情境相當簡單,就是規定參與遊戲人數、遊戲如何進行、如何得分、如何結束等等的“壹階規則”。然而,隨著人數的增加和情況的變化,人們已經不能適用原有的遊戲規則,迫切需要通過協商承認“壹階規則”,中途改變和爭端解決的“二階規則”應運而生,以彌補“壹階規則”的不確定性、靜態性和無效性。
(二)橫向分析框架:詞語比較
在《法的概念》中,哈特將“法”與“命令”、“道德”、“正義”等其他容易混淆和牽連的詞語的聯系和區別作為其論述的橫向分析框架。通過關聯詞之間日常用法的對比分析和概念語義分析的方法,在關聯詞的對比下,讀者可以進壹步橫向加深對法律“概念”的理解。分析語言的要素和結構,考察詞語和概念的詞源和語境,容易混淆詞語之間的聯系和區別,而不是直接采用定義的方法,這將充分展示語義分析的哲學方法,有助於緩解法律問題討論中的“定義洪水”。
第三,哈特“規則論”的背景、思想基礎和知識體系
(壹)哈特“統治理論”的時代背景
哈特的“規則論”產生於現代國家和社會孕育了相對成熟完善的現代法律體系的時期,先進的“法治”理念取代了“人治”思想,並被公民廣泛接受,被社會廣泛實踐。
(二)哈特的“統治理論”的思想基礎
如前所述,已經深入人心的“法治”理念已經成為社會治理和社會控制的重要思想武器。哈特強調法律的社會性,法律產生、存在並協調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終極承認規則”本身也是壹種社會事實。哈特還強調了法律社會功能的多樣性,“授權規則”與“強制規則”的關系揭示了法律的主要社會功能在於指導和治理社會活動,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政治強制。
(三)哈特的“規則論”知識體系
1.社會學的興起:
哈特時期,社會學開始興起,《法的概念》壹書也綜合運用了社會學的許多研究方法。因此,哈特將法律視為壹種社會控制和社會治理,強調法律的社會功能。
2.語義分析哲學:
現代哲學的重要特征是轉向了對語言的分析和理解,其中語義分析的哲學是最重要的部分,以哈特為代表的牛津學派是最重要的學派。因此,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巧妙地運用了語義分析法來研究法律的概念和基本問題。
四。結論
雖然,此後像德沃金這樣的壹批法學家對哈特的理論進行了批判和修正,但正如哈特自己所說,《法的概念》並不是為了提出壹個明確的、權威的法律概念,而是通過提供壹種創新的分析方法和更深層次的理解方式來推動法學理論的改革和發展,這也正是這部巨著所應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