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具體定義
法律是公平的規則,即人類在社會層面的規則和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範。它以正義為存在的基礎,以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和實施為手段。法律需要逐漸變得適當和寬容,以促進社會和諧。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由經濟基礎決定,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是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重要工具。因此,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鬥爭的產生和發展而演變,並最終隨著社會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法的概念指的是古代的法律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並由國家權力機關保證的行為準則。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的產物。從人類社會早期行為和社會關系習慣法的產生,到國家的誕生,訴訟和審判的出現,再到權利和義務的區分,法律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被賦予了不同的含義,但不變的是,法律是國家賦予的強制性社會規範。
2.對法律的其他解釋
基本法:壹般來說,是指壹個國家或地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其實際功能與憲法實際上是壹樣的。“基本法”就是壹根無常而權宜的針,不實施憲法也能達到合法維護憲政秩序的效果。這是指中國人民和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法律,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壹方面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又稱“壹般法律”,是指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憲法第六十七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如果其內容是規範性規定,而不是壹般性聲明或授權等文件,則視為狹義的法律。壹般包括憲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等。廣義的法律:指整個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如規章)。狹義法: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作出的行政命令只對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具有約束力,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規則除法律法規外,原則上對人民沒有約束力。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必須由人民選舉的立法機關制定(即後者,狹義的法律)。
3.相關法律術語
法律體系法律體系是指壹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或制度的分類標準。根據各國法律的淵源、存在方式和運作方式,法律體系可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法律淵源、法官權限和訴訟程序。法律體系在發達國家,主要的法律體系是獨立法院、代議制議會、負責任的內閣、軍事和警察系統、官僚系統、法律職業和公民社會本身。約翰·洛克在《政府論》中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行政和外交權力,孟德斯鳩在《法的精神》壹書中對其進行了完善,認為國家權力應劃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權,三權必須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他們的原則是任何人都不應該擁有國家的全部權力,這與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中的獨裁理論相反。到了近代,馬克斯·韋伯等人重塑了行政控制下的國家模式。現代的軍事、政治和官僚勢力給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帶來了許多特殊的問題,這些問題是洛克和孟德斯鳩等早期作家所無法預見的。法律職業的實踐和例子是使人們接觸公平和正義的重要部分;市民社會是指構成法律政治基礎的社會組織、社團和幫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