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醫院,首先要確定向哪個法院起訴,也就是法院的管轄問題。壹般來說,醫療糾紛都是在區縣壹級的基層法院提起的。除非訴訟標的故意擡高到幾千萬,有可能在中級法院立案,但是得不償失,因為法院判不了那麽多,當事人還要交很多訴訟費。
壹般來說,醫療糾紛多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是法定管轄,當事人無法選擇,而當地法院與醫療機構的關系是大多數患者忌諱的。
但是很多醫療機構,尤其是跨省市的醫療機構之後,就要註意法院管轄的選擇了。誇張點說,有時候法院管轄權的選擇決定了案件的成敗。
筆者去上海之前在江西實習,曾經接診過壹起因股骨頸骨折引發的醫療糾紛案件。在縣醫院保守治療後,患者轉到上饒某醫院手術治療,主刀醫生說延誤了最佳治療期。出院後,患者準備起訴當地縣醫院。筆者接案後,建議壹並起訴上饒市的醫院,這樣可以在上饒市立案,避免縣法院管轄。但原告對上饒醫院的手術是發自內心的感激,不忍心將其放在被告席上。作者向他解釋這只是壹種訴訟策略,最後說服了他。縣醫院收到訴訟文書後,表示願意賠償並與原告和解。
前段時間,筆者接到壹位外地患者的咨詢。他沒能在外國醫院治療腎結石。他去上海的壹家醫院看專家。這位專家指出,在當地醫院的手術失敗了,因此他申請在當地醫學會進行鑒定。結果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病人問作者怎麽辦,作者建議他把上海醫院和當地醫院壹起起訴,這樣可以在上海立案,這樣可以在上海鑒定,當地醫院的保護網就被打破了,勝訴的幾率就比較大。
以上是從選擇法院管轄的角度來嘗試打贏醫療官司。
第二,案由的選擇
由於對鑒定和法律適用的態度不同,醫療糾紛中仍然存在案由選擇的問題,但各地法院的處理方式不同。
在上海,無論選擇什麽訴因,醫療糾紛壹般都要經過醫學會鑒定,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上海以外的其他地方,比如北京,可以選擇醫療事故或者醫療過錯作為案由。
其實醫療糾紛的含義並不明確,案由的選擇還是可以做的,有時候還能決定案件的結果。
壹個老太太骨折後去上海某醫院做髓內釘固定,後來做了三次手術,留下了膝關節功能喪失等後遺癥。患者認為醫院在醫療上有過錯,而醫院認為手術是正當的。為了得到賠償,病人在醫院呆了六年。患者家屬找到了作者。看了材料,作者建議她不要糾結於醫院的手術,應該先看看當初植入的產品質量,再打產品侵權官司。雖然病歷中沒有植入物斷裂的記錄,但仔細看x光片,髓內釘有壹顆螺絲斷了,病歷中關於植入物的信息也不全。另外,筆者還註意到壹個細節,因為醫院告知髓內釘是進口的,可以終身保留。第二次手術後,家屬特意讓醫生給他們看,醫生卻說已經丟了,找不到了。果不其然,筆者代表患者提起產品侵權訴訟後,醫院因無法證明產品的正規來源,不得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努力避免醫學鑒定
實踐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在患者心目中往往缺乏公信力和權威性。提起醫療訴訟後,患者壹般會對醫學會的醫學鑒定提出異議。
在實行醫療糾紛雙軌制的地方,繞過醫學會鑒定問題不大,但在醫療糾紛全部實行醫學會鑒定的地方(如上海),醫學鑒定似乎不可避免。但其實還是有漏洞可鉆的,就是挑病歷的毛病。
因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如果醫院的病歷不真實,醫聯體可以不做鑒定。根據舉證規則,醫院對醫療侵權糾紛承擔舉證責任。如果醫學會不鑒定,就意味著被告不能舉證,被告要承擔民事責任。
接到壹起醫療糾紛案件,原告的前期證據保全工作已經完成,該復印的已經復印,該封存的已經封存。下壹個案子要做的工作就是看法官和醫學會能不能從病歷中找到不能接受鑒定意見的線索。這種工作難度大,不是說法官和醫學會壹定會拒絕認定塗改病歷、簽名不壹致等證據,因為這還涉及到是否“實質性修改”的問題。筆者曾經遇到過壹例司法鑒定後病歷被修改,醫學會還在鑒定的情況。
作為代理人,律師的工作就是把病歷的不真實和爭議的焦點結合起來,說明病歷的不真實很可能影響鑒定。
比如有壹個案例,患者死亡,已經進行了屍檢,結論對患者不利。接案後,筆者反復翻閱病歷,發現護理記錄與醫生病歷存在諸多不壹致之處。護理記錄中護士簽名的筆跡不壹致。通過前後對比病歷,發現不在班的護士也在護理記錄上簽字。法官對涉案護士進行了調查,她們在事實面前不得不承認造假。醫學會了解這些情況後,向法院發函要求終止鑒定,法院判決醫院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如果不能在管轄法院、案由、醫學會鑒定上“另辟蹊徑”,只能圍繞醫學會的醫學鑒定來尋找突破口。
第四,仔細閱讀病歷。
毫無疑問,病歷是醫療訴訟的證據之王。查出病歷的不實,以堵住醫生的舉證之路,當然是上策,但這種機會不是每個醫療糾紛案件都能遇到的。
如果沒有這樣的機會呢?只有認真、誠實地閱讀病歷,才能發現醫方的漏洞,從而找到權威的醫學文獻,準備好醫學鑒定陳述材料。
筆者曾代理過患者閆與上海某醫院的醫療損害賠償案。是通過仔細閱讀病歷才發現問題的。壹提起訴訟,醫院就放棄了。
患者因賁門癌住院,術前腎功能檢查結果正常,術後死於急性腎功能衰竭。患者認為醫院的操作有問題,導致急性腎衰竭。但醫生認為患者急性腎功能衰竭是手術並發癥,術前告知中提到雙方否認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無法協商。
乍壹看,這場官司似乎很難打贏。但我不放棄,靜下心來認真看病歷,從三張化驗單、醫囑、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化驗單上壹字不漏地看。
術前化驗單顯示患者尿檢正常,但術後出現尿蛋白,並逐漸加重。和用藥有關嗎?醫院手術後給病人用的藥是壹清。
搜壹清的正式藥名是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鈉註射液。問題是事實很清楚,患者的腎功能損害是藥物造成的。壹清(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鈉註射液)屬於氨基糖苷類抗生素,具有腎毒性。患者出現急性腎衰竭後,醫生並不知道壹清屬於氨基糖苷類抗生素。
醫生被美妙的名字蒙蔽了雙眼,根本沒有調查它屬於哪壹類。如果妳知道,妳就不會在發現病人腎功能輕度損傷後,繼續使用壹周才停藥。
五、慎重選擇文獻。
有報道稱,壹位老農通過研究醫學書籍,最終打贏了壹場醫學官司。事實上,很多醫療訴訟的患者都有查閱醫學資料的經歷。醫學文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並不意味著每個沒有醫學背景的人都可以用醫學研究資料作為證據。
即使看了壹定量的醫學文獻,對信息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也是壹件很難鑒別的事情。這也是醫療訴訟需要有醫學背景的律師的原因之壹。
在最近的壹次醫療訴訟中,患者因為聽神經瘤住進上海某醫院做手術,由知名醫生操作。但術後患者顱內出血昏迷,轉到另壹家醫院做腦外手術,留下了偏癱的後遺癥。患者與醫方協商,醫方表示術後可能出現顱內血腫,不存在違反醫療常規的情況,協商無果。
作者仔細查閱了文獻。有壹篇文章說,聽神經瘤手術中的出血是由於手術者操作不當造成的。本文作者是本市知名專家。作者論證了醫療方存在醫療過失,醫院後來同意協商解決。
六、註重鑒定程序的正確
許多患者不相信醫學會的鑒定,從心理上排斥這壹程序。其實,我們應該高度重視醫聯體認定的程序性權利。
上海某醫院高因食物窒息死亡壹案,屍檢證實患者系食物窒息死亡,專家討論結果為醫療事故。進入鑒定程序後,有壹個由鑒定專家組成的環節。醫學會認為,患者死於精神病院,精神科醫生是主要候選人。但筆者認為,患者雖然是精神病人,但卻是感冒高燒就診,醫生請了綜合醫學院的醫生會診。死亡與精神疾病關系不大,患者是精神病醫生顯然不利。所以作者代表患者要求專家是普通內科專家,結果被定性為醫療事故。
此外,在鑒定程序中,還有申請專家回避的權利和鑒定時的陳述權,應當引起重視。
七、從不利的評價中尋找漏洞
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很可能對患者不利。壹旦不利的鑒定結論出來,如果能爭取司法鑒定當然更好。如果無法進行法醫復檢,不要完全認為完全沒有希望,要努力從不利的鑒定中找出漏洞。
常見的方法是利用法官和專家對過失和因果關系的不同認知,從專家分析的意見中尋找突破口。在醫學會鑒定的初始階段,鑒定分析意見中往往會出現“不足”、“缺陷”等壹些術語,法官只是把這些術語變成了法律上的過錯。此舉被專家識破後,醫學會的鑒定分析意見很少出現“狐貍尾巴”,很少有“但書”的情況。這樣就需要從鑒定報告的鑒定分析意見和之前“診療總結”的臺詞中找出鑒定中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