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俄羅斯聯邦——俄羅斯是壹個民主的聯邦制法治國家,實行政治制度。
2.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這兩個名字意思相同。
第二條人類及其權利和自由是最高價值。國家有義務承認、遵守和捍衛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文章
1.俄羅斯聯邦主權的體現和權力的唯壹來源是其多民族人民。
2.人民直接並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政府行使權力。
3.全民公決和自由選舉是人民權力的最高直接表現。
4.沒有人可以奪取俄羅斯聯邦的權力。奪取或竊取權力將根據聯邦法律進行調查。
第四條
1.俄羅斯聯邦的主權延伸至其全部領土。
2.俄羅斯聯邦的憲法和聯邦法律在整個俄羅斯聯邦具有最高地位。
俄羅斯聯邦保證其領土完整和不可侵犯。
第五條
1.俄羅斯聯邦由平等主體組成:中華民國、邊疆地區、州、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俄羅斯聯邦。
* * *共和國(國家)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邊疆地區、專區、直轄市、自治州、自治區都有自己的規章和法律。
3.俄羅斯聯邦的聯邦結構基於其國家完整、國家權力體系的統壹、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管轄對象和職能的劃分、俄羅斯聯邦各民族的平等和自決。
4.俄羅斯聯邦的所有主體在與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的相互關系中都是平等的。
第六條
1.根據聯邦法律獲得和中止俄羅斯聯邦國籍。它是統壹的,平等的,不管它獲得的原因是什麽。
2.俄羅斯聯邦的每個公民在其領土內享有《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的所有權利和自由,並承擔同樣的義務。
3.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剝奪國籍或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七條
1.俄羅斯聯邦是壹個社會國家,其政策旨在創造條件,確保人民的體面生活和自由發展。
2.在俄羅斯聯邦,人民的勞動和健康受到保護,規定了有保障的最低勞動報酬,保障了國家對家庭、母親、父親、兒童、殘疾人和老年公民的支持,發展了社會服務體系,並規定了國家養老金、補貼和其他社會保護保障措施。
第八條
1.在俄羅斯聯邦,經濟空間的統壹、貨物、服務和金融資金的自由轉移以及支持競爭和經濟活動的自由得到保障。
2.在俄羅斯聯邦,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財產和其他形式的所有權同樣得到承認和保護。
第九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被用作和保護相應地區人民生活和活動的基礎。
2.土地等資源可以屬於私有財產、國有財產、地方財產等多種所有制形式。
第十條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根據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原則實現。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是獨立的。
第十壹條
1.俄羅斯聯邦的國家權力由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法院行使。
2.俄羅斯聯邦各實體的國家權力由它們組成的國家權力機關行使。
3.俄羅斯聯邦國家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要國家機關之間的管轄權和權力劃分是通過本《憲法》和聯邦條約以及關於管轄權和權力劃分的其他條約實現的。
第12條俄羅斯聯邦承認並保障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在其權限範圍內是獨立的。地方自治機關不納入國家權力機關體系。
第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承認意識形態的多樣性。
2.沒有壹種意識形態可以被確立為國家意識形態或必須服從的意識形態。
3.俄羅斯聯邦承認政治多樣性和多黨制。
所有社會群體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5.禁止成立目的或行為是以暴力改變憲法制度基礎、破壞俄羅斯聯邦完整和破壞國家安全的社會組織及其活動,禁止成立煽動社會、種族、民族和宗教糾紛的軍事組織。
第十四條
1.俄羅斯聯邦是壹個世俗國家。任何宗教都不能被定義為國教或必須遵守的宗教。
2.宗教團體與國家分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在整個俄羅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直接效力和適用性。俄羅斯聯邦通過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違反俄羅斯聯邦憲法。
2.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公職人員、公民及其組織必須遵守俄羅斯聯邦的憲法和法律。
3.這項法律應該正式公布。未公布的法律不適用。任何關於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如果沒有以眾所周知的方式正式公布,則不適用。
4.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以及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是俄羅斯聯邦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如果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確立了不同於法律規定的規則,則應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則。
第十六條
1.《憲法》這壹章的規定是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的基礎,未經《憲法》規定的程序不得修改。
2.本《憲法》的任何其他條款都不得違背俄羅斯聯邦憲法制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