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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詐騙罪司法解釋的理解

法律主觀性:

詐騙罪最新司法解釋全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法於3月11日公布。現將最新的詐騙犯罪司法解釋全文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12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次會議公布。2010 11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於10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5438年4月8日起施行。2011年3月1日,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物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 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絡、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詐騙不特定多數人的。;(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壹)依法有從寬處罰情節的;(2)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及賠償款已全部退還;(三)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理解;(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第四條詐騙近親屬財物,近親屬知情的,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確需以騙取近親屬財物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第五條詐騙未遂,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的;(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第六條詐騙既遂與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從重處罰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論處。第七條明知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渠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 * *罪論處。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九條案發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騙取的款物占本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但應當扣除已經退還的賠償金。第十條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繳: (壹)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三)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4)對方取得的詐騙財物源於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第十壹條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法律客觀性:

【刑法規定】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文件的;(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相關法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借款人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貸款詐騙罪(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12.16法發法發[1996]32號)(無效)四。根據《決定》第十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1)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二)攜款潛逃的;(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個人貸款詐騙金額65438萬余元,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自管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21法〔2006 54 38+0〕8號)(三)關於金融詐騙罪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貸款詐騙是目前最常見的金融詐騙犯罪之壹。審理貸款詐騙罪應註意以下兩個問題:壹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履行借款合同,明顯欺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第二,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合法取得貸款後,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未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條件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犯罪時有償還貸款的能力,或因經營不善、欺詐、市場風險等非其意誌的原因,在犯罪時不能償還貸款。,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3.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及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基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的規定執行。在認定金融詐騙犯罪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由行為人支付,用於實際的金融詐騙活動,或用於賄賂、饋贈等。,應當納入金融詐騙罪的犯罪數額。但案發前返還的金額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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