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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物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來自環境

壹方面,自然界萬物有機結合,形成壹個具有健全進化能力的和諧統壹體;另壹方面,女神蓋亞(古希臘神話中的大地女神)的恩典使萬物受益,萬物都作為這個同體的壹員而存在和發展。人類作為其中之壹,在自然選擇的自然競爭中脫穎而出。他們在自身理性的指導下,不斷認識世界,同時也開始了征服、控制和占領世界的過程。人以世界的主人自居,視自然為己有。尤其是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的征服運動大踏步前進,但隨之而來的災難卻層出不窮。大自然給了我們幾個響亮的耳光,他要理性的人類反思自己的所作所為。人類的力量再大,也超出了創造人類的大自然的力量(否則能量不會守恒)。他要求人類低下高傲的頭顱,作為壹個卑微的人去追求自己的幸福。自然物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所謂法律關系主體,就是法律關系中某些權利的持有人和某些義務的承擔者。在人類的法律體系中,說到主體,我們自然想到的是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各種沒有法人資格的組織,當然國家也是不可或缺的。除了真正的自然人,所謂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是法律擬制。其中,法人的法人資格是以其財產為基礎的。可以說,沒有它,就沒有個性。所以公司資不抵債,就會破產,從戶口本(工商登記)上消失(法律術語叫註銷)。對於壹些基金和財團來說,裏面連壹個人(自然人)都沒有,是壹筆錢合法的變成壹個人。可見,在壹定意義上,財產可以成為人類法律關系的主體。那麽自然的東西呢?如果壹只鳥起訴壹個人或者壹家公司,如果壹只小貓或者壹只小狗可以繼承,如果壹只猴子可以納稅,妳壹定會覺得這是天方夜譚,荒誕不經。為什麽?因為在我們的觀念中,法律是用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而事物,包括動植物,壹直都是法律關系的對象。然而,事實並非完全如此。在美國,也出現過這樣的荒唐事。雖然社會和學術界壹直有不斷的討論和爭議,但在大自然壹次又壹次地給傲慢的人類響亮的耳光之後,壹些先進人士已經開始反思自然物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在中國,自然觀、認識論、人生觀和倫理觀在古代哲學中始終是融為壹體的。中國古代倫理具有濃厚的自然環境色彩,如天人合壹、天人相應、天人合壹、道家思想等,都蘊含著濃厚的生態倫理思想。不同的是,幾千年來西方倫理學中很少有環境思想。他們強調精神上的提升,重視彼岸世界,輕視現實世界。現代工業革命以來,科技的發展讓西方人有了征服自然和萬物的野心,隨之而來的環境問題引起了人們的反思。同時,由於科學技術的宏觀發展,環境科學揭示了人類對生態系統的影響以及環境汙染和破壞自然資源給人類和所有生命形式帶來的危機根源。西方人開始思考人類與自然環境、地球和宇宙的關系,相應地,以自然的固有權利為價值取向的環境倫理和生態倫理應運而生。傳統上,人們的頭腦中壹直存在著人類中心主義,認為人類優於其他低等生物,擁有動植物所沒有的智慧和靈性,是上帝的寵兒,世界的主宰,宇宙的中心。所有人的思維和行為都建立在人類中心主義的基礎上。總的來說,人們是從人類社會經濟利用的角度來考慮環境的價值的,自然的東西是多種多樣的。所謂所有權,即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力,自然物在人們的價值體系中只是客體主體可以自由操縱的客體。可以說,面對人類的征服,自然物只有義務沒有權利。在以人類利益為本位的倫理觀念指導下,人類以至高無上的人自居,試圖以自己的意誌控制和改造自然。由此產生的法律體系中沒有現代所謂的環境法。在西方,在起源於羅馬法的法律體系中,其發達的民法體系中的物權法是專門規定人們如何占有和支配各種物的法律,壹切自然物在人們眼中都只是財富。中國古代法律中沒有西方那樣精密的民法體系,但放眼世界,是王者之地嗎?在陸地的岸邊,自然物的地位是否基本壹致?中外古代法律中關於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內容只是為了保護人民的財產。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環境問題逐漸顯現出來。恩格斯曾經有壹個經典的論斷,我們不要太陶醉於我們對自然的勝利。每壹次這樣的勝利,大自然都會報復我們。每壹次勝利在第壹步確實達到了我們預期的結果,但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卻產生了完全不同的、意想不到的效果,第壹個結果往往被取消。美索不達米亞、希臘、小亞細亞等地的居民為了得到耕地,砍伐了所有的森林,但他們做夢也想不到這些地方今天已經變得貧瘠。現代工業革命以來,隨著人類征服的進步,大自然的報復愈演愈烈。工業化、城市化、人口爆炸、資源消耗、科技濫用,導致了無盡的苦果。人們在咀嚼苦澀的同時,也在不斷意識到大自然自有其意誌。在自然意誌面前,人類的力量總是那麽弱小。原來人類再厲害,也跳不出大自然的詛咒。人只是自然界的壹部分。於是,現代倫理學家頭腦中的思想也在轉向,動物權利、自然權利、人類對環境的責任等概念逐漸浮現。幾千年的傳統人文觀受到挑戰,出現了生態利益中心主義的新環境倫理觀。西方環境倫理學的開創者埃彭斯在1994年的論文《人與動物的倫理關系》中論述了人類中心主義假說,並對基督教創世中所描述的人類征服地球進行了批判。被現代美國人譽為環境倫理學之父的a·利奧波德在其著作《沙翔年鑒》中提出了土地倫理思想。他指出,個人是由各種相互作用的部分組成的* * *體中的壹員,而土地倫理就是把人類在* * *體中的地位從征服者的角色變為這個* * *體中的平等成員。現代環境倫理學家R.F .納什(R.F. Nash)在《自然的權利》中指出,倫理學應該從自然是人類的專屬財產的觀念轉變過來,把它的關註範圍擴大到動物、植物和巖石,進而擴大到壹般的自然或環境。倫理權利也應該從局限於人類的自然權利發展到構成自然要素的權利或所有自然的權利。在他看來,人類的倫理思想是從《創世紀》中人類對植物和動物的支配地位開始的,通過人類思想發展的歷史過程,形成了所有生物(人、動物、植物和無生命物體)之間平等的環境倫理思想。雖然這些想法還存在壹定的局限性和引發的爭議,但無疑對人們的觀念和行為產生了極大的震撼和影響。近代以來,環境主義和綠色主義運動蓬勃發展,各國環境立法逐漸受到重視並不斷發展完善。18世紀中葉至20世紀初,以公共衛生和自然資源保護為主要任務;20世紀初至60年代,以汙染防治和生活環境保護為主要任務;70年代後開始走向全方位的環境保護,即綜合環境立法。此外,環境立法日益國際化。聯合國和其他專門的國際環境組織在國際環境法的發展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國越來越從全人類和整個地球的高度來認識環境問題。在國際法中,不對人類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規範已經上升到國際強制法的高度。當然,到目前為止,自然物仍然難以成為人類法律體系中法律關系的主體,但這並不意味著不會有所突破。當某些人的犯罪行為破壞了鳥的生存環境,鳥可以將其告上法庭討回公道嗎?當孤獨無助的老人帶著壹只可愛的小狗度過晚年,他能把遺產留給小狗嗎?壹只幹猴可以很好地完成主人交付的工作,而不必雇傭另壹個勞動力。猴子要交稅嗎?在美國發生的荒唐事裏,確實有寵物繼承遺產的例子,稅務局也確實試圖對壹只幹猴子征稅,鳥的官司也確實上了法庭。尤其是小鳥的官司,引起了很大的反響。有人說,孩子不是魚,鳥既沒有意思能力,也沒有行動能力。誰將在這場訴訟中代表這只鳥?有人說,這都是壹幫陰險的巫師(律師)為自己賺錢的把戲。事實上,如果我們要以自然事物的無趣能力和行為能力來質疑其正確能力,我們可以做壹個不人道但壹致的類比。至少是生物的自然物和完全喪失了意義和行動能力的植物人、精神病人有什麽本質區別?更重要的是,自然物作為自然界的有機組成部分,享有維護整個自然界自我協調、自我進化能力的應有權利,這與全人類的根本利益是壹致的。僅僅從訴訟和法律技術的角度來反對自然物的權利是站不住腳的。無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可以被代表,但自然物的權利為什麽不可以?如果硬要問孩子是不是魚,恐怕很多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也會被動動搖。而且基於利益的壹致性,任何關心環保、熱心公益的人都可以對自然物主張權利。這可能與公益訴訟有異曲同工之妙,但它有更深刻、更冠冕堂皇的理由,能刺激狂妄貪婪之人的頭腦。另外,有必要擔心律師會變成陰險的巫師嗎?主張鳥類權利的賠償金,可以用於鳥類的生活凈化空氣,治理汙水,植樹種草,等等。受益的不僅僅是鳥類。鳥兒的歌唱不會給妳帶來甜蜜的微笑嗎?鳥兒唱歌和人類吃飯並不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當我們的法律到了這種程度,也許我們可以說:這真是壹個文明的社會,不僅是人類的,也是自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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