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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項目的造價和監督管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工程的預計或實際工程造價,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具購置費和其他工程費用。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是指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據,對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組成部分進行預測或者確定。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市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市)、雙陽區、九臺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服務和協調作用。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包括以下內容:

(壹)編制和審查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標底、最高投標限價和投標報價;

(2)商定和調整合同價格;

(三)實施工程計量和支付工程價款;

(四)辦理工程索賠和簽證變更、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

(五)處理建設工程造價爭議,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第八條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標底、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建設過程結算、竣工決算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具備編制能力的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第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具體包括:工程估算指標、概算定額、壹次性補充定額、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工程量計算規範、工期定額、各種費用指數指標、市場價格信息、企業定額以及國家、省、市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依據。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平臺、基礎數據庫和市場價格監測預警機制,定期采集、計算和發布建設工程造價要素的市場價格、指數、指標等相關信息,運用大數據等手段開展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監測。第十壹條建設工程壹次性補充定額,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第十二條建築安裝工程費按建築工程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

費、稅、措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理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原則。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應當率先開展全過程造價咨詢。鼓勵非國有資本投資建設項目委托全過程造價咨詢服務。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計價或者其他計價方法。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和計算標準;定額計價,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建設工程定額標準;采用其他計價方法的,工程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鼓勵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第十五條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確定合同價格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格的影響。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單價確定合同價款。對於規模小、技術難度低、工期短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總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搶險、救災和施工工藝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確定合同價格。第十六條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期超過1年的建設工程,應當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結算。

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應當約定施工過程的結算周期或節點、計量和計價方法、風險範圍、驗收要求,以及價款的支付時間、程序、方式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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