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營業場所必須設在地下室(含壹層)以上。
(2)出入口和疏散門的寬度不應小於1.4m,疏散樓梯的最小寬度不應小於1.1m,疏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於1.2m,二層以上和地下室兩處以上必須設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地面通道。
(3)疏散門應暢通並有明顯標誌,營業用房和疏散通道必須安裝應急燈。
(四)應與生活區和辦公區隔離,並有獨立通道。
(五)保健按摩室(箱)、套間、房間必須寬敞明亮,采用透明屏風窗簾或其他遮擋物,不得封閉。第七條申請從事洗浴、美容美發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提出審核意見後,符合條件的,報當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第八條申請從事洗浴、美容美發的經營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a)商業申請;
(二)有效身份證明;
(三)有效的《消防合格證》、《公共場所使用安全合格證》和《鍋爐使用登記證》;放映音像制品的,還應當提交音像制品許可證。第九條從事洗浴、美容美發的外來人員,必須持有身份證、工作證、暫住證,沒有身份證、工作證、暫住證或證件不全的,不準從事本行業。第十條經營者歇業、合並、遷移、改建、擴建、變更名稱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15日前按照原審批程序申請辦理變更、註銷手續。第十壹條《特種行業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經營者應當在每年65438+2月65438+5月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年審,經年審合格後方可繼續從事洗浴、美容美發經營活動。第十二條《特種行業許可證》嚴禁買賣、塗改、出租、出借。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到洗浴、美容美發經營場所執行公務時,應出示相關證件,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違反第四條規定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罰款。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違反第十壹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罰款。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禁毒條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所有權公安派出所對當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超出50元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的,按有關程序報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第二十條當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05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壹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