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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機構比選規定

各計劃單列市計委、監察局:

近日,省政府頒布了《四川省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辦法》(以下簡稱第2004號令)。省政府191),以及眾多投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電話發函,稱《辦法》第十三條第壹款中的內容與《四川省國家投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第十二條第壹款相沖突。為了嚴格執行省的法規,正確理解和執行省政府第2001號令。191,經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意見,現將招標代理機構的比選情況通知如下:

壹是嚴格執行招標代理機構比價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04〕56號)第六條指出,“要進壹步探索通過招投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工程咨詢、招標代理等投資服務中介機構”。《省條例》第十二條第壹款明確規定“采取委托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比較、遴選等競爭方式自行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比價制度的實施不僅符合國務院文件精神,也是落實省規定的具體措施。各地、各委員會成員和招標各方必須嚴格執行招標代理機構選擇制度。對於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省發改委、省招辦將根據執行情況繼續完善。

二、正確理解“招標人有權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含義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招標人有權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為有效解決國家投資建設項目選擇招標代理機構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省條例規定,招標人應當通過比較、遴選等競爭方式自行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法律上設置競爭機制,要求招標人在規則範圍內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以保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立法目的的實現。

法令第壹條。省政府191開篇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因此,實行招標代理機構比選制度,不僅與招標投標法、省條例和省政府191號令不沖突,而且有助於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也是落實招標投標法、省條例和省政府191號令的具體措施。比較選擇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關系,在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等部門編制的《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招標投標條例解釋》中已有明確說明。

三、嚴懲不執行招標代理機構選擇制度的行為。

《省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於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未按照規定確定招標機構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招標無效的,評標和中標無效,並責令招標人重新招標;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四川省國家投資項目招標投標違紀違法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川政發〔2004〕25號)第四條規定,“委托招標項目不得采用比較、擇優等競爭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情節較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或者行政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地方發展改革(發展計劃)部門和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比選的監督。對不按規定進行評比、選拔的,要追究法律責任,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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