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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價和串通最嚴重會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

無效投標是最簡單的懲罰。但也可能在1至2年內被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九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壹)投標人之間協商的投標報價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中標人是投標人之間約定的;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4)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的投標人,應當根據組織要求合作投標;

(五)投標人為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為。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壹)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的;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存在規律性差異的;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淆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個人的賬戶中劃轉。

第四十壹條禁止投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的;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的;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指示投標人替換或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便利;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為謀取特定投標人中標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為了中標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其投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的合同金額和《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在2年內依法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壹)以賄賂手段中標的;

(二)3年內串通投標2次以上的;

(三)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在招投標中嚴重串通的行為。

投標人在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內有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之壹的,或者串通投標、行賄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向同壹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不同項目信息的;

(二)設定的資質、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履行合同無關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者中標條件的;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國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或者組織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要有明確的要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的投訴,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答復期限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壹條投訴人就同壹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不予受理。

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中標的,其投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數額按照招標項目的合同金額和《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在3年內依法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壹)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騙取中標的;

(二)3年內以他人名義投標2次以上的;

(三)以欺詐手段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嚴重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

投標人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內有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之壹,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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