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我找到了新工作,但我是乙肝專業的。我怕我的新同事知道。我應該告訴他們嗎?如果他們知道了,我該如何面對?

我找到了新工作,但我是乙肝專業的。我怕我的新同事知道。我應該告訴他們嗎?如果他們知道了,我該如何面對?

現實生活中,入學、就業等常規體檢都要檢出“乙肝兩對半”。為了在入學和就業的道路上跨過這道“門檻”,乙肝病毒攜帶者壹直試圖獲得法律和法規的支持。今年7月30日,衛生部政法司發布《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規定,托幼機構不得拒絕接收乙肝表面抗原陽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兒童。7月24日正式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勞動者,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應當將其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工作崗位。根據這壹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再被禁止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雖然乙肝病毒攜帶者進入食品行業的健康“大門”已經打開,但要跨過這道打開的“大門”並不是壹帆風順的。起初,22歲的雷闖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靈隱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索要健康證,得到的答復是“妳是大三陽肝炎,拿不到健康證”。杭州市西湖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西湖區衛生局醫政科也以同樣的理由拒絕。無奈之下,雷闖決定去找浙江省衛生廳廳長,事情有了轉機。被告知“如果沒有檢測出其他傳染病,同意申請食品工作健康證。”1年9月的下午,雷闖終於在半個月後拿到了食品衛生的“健康證”。相比雷闖,周宗權的辦證經歷還算平淡。8月31日,當周宗全說“我有個‘大三陽’,想辦理健康證”時,合肥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員盡管很驚訝,但還是迅速向上級匯報。合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馬健回答:依法依規辦。4天後,9月3日,周宗權拿到了“健康證”。

雷闖和周宗權的勝利得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頒布,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勝利可能會繼續擴大。8月,媒體報道稱,已有專家向衛生部提交建議,取消入學、入托、就業、健康證申請等常規體檢表格等候名單中的“兩個半”這壹項。我國乙肝病毒感染者超過65438+億人,占總人口的10%。這樣壹個龐大的群體,或多或少感受到了來自社會各界的壓力和歧視。見諸報端的典型事件有:2003年,浙江大學畢業生周壹超參加嘉興公務員考試,因被查出乙肝陽性而未被錄取,周持刀捅傷兩名人事工作人員並殺死其中壹人,自己被判死刑;2004年,Xi交通大學的壹名研究生因無法承受攜帶乙肝病毒的壓力而自殺。2005年,廈門大學壹名在職博士生因乙肝上吊自殺...

雷闖和周宗權的成功試水,無疑讓廣大乙肝病毒攜帶者感到欣慰。有評論家對此高度認可:這是發給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食品行業準入健康證,也是全社會反對乙肝歧視的宣言。從這個意義上說,授予雷闖的食品行業健康證,也是壹份公民權利的證書和宣言。但是,在體檢中刪除“乙肝兩對半”檢測項目,允許乙肝病毒攜帶者取得食品衛生行業準入證,就能徹底消除根深蒂固的社會歧視嗎?用人單位能否對“健康證”壹視同仁?拿到健康證的周宗權高興之余,也有些擔心。他對媒體說:“如果用人單位以其他借口拒絕錄取,健康證就成了毫無意義的卡。”《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並沒有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行業。面對“法無禁止即可為”,如果用人單位以適應性差、綜合素質不理想為借口拒絕招聘,乙肝病毒攜帶者將無所適從。合肥壹家服裝店老板的觀點很能代表壹部分人的心態:不怕壹萬,就怕萬壹。即使我從事非食品行業,我也不願意與HBV承運人雇傭或成為同事。作為客戶,我會盡量避免這種接觸。顯然,很難將“健康證”等同於消除“乙肝歧視”。公眾早就形成了乙肝病毒攜帶者具有傳染性的認知。如果不改變這種認知,乙肝病毒攜帶者仍然很難從事食品或其他企業。壹張“健康證明”將毫無用處。從科學上講,乙肝病毒攜帶者不是乙肝患者。乙肝傳播的主要途徑有母嬰傳播、性接觸、不安全註射等。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觸不會傳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攜帶者在生活、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中不會對周圍人群和環境構成威脅。

但是,公眾理解科學,然後接受科學,是壹個漫長的過程。擔心乙肝病毒攜帶者會傳染給自己,這種意識已經深入普通大眾的頭腦,單壹的法律無法解決公眾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回避和恐懼。中國疾控中心免疫規劃中心副主任莉莉·李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要雙管齊下——“自上而下”逐步去除歧視性“門檻”,跟進相關政策,加強健康管理;“自下而上”改變長期以來對“乙肝”的誤解,不再談“乙肝”色變。進壹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至關重要。雖然新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並未將乙肝列為食品行業“禁忌癥”,但條例也提出“相關檢查項目由各地自行制定”,這可能造成各地健康證的體檢項目不同,導致不同地區的乙肝病毒攜帶者無法辦理健康證。另壹方面,乙肝病毒攜帶者進入其他行業也需要法律法規的批準。盡快明確法律規定,是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制度保障。在反對乙肝歧視,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過程中,政府部門應該更加積極地承擔責任。政府部門不應止步於下發文件,而應及時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宣傳,普及科學知識,消除公眾認知誤區。在公眾的認知心理沒有太大變化的情況下,政府相關部門應該給予HBV載體更多的關懷,增加適合HBV載體的工作崗位。融化社會歧視任重道遠。從自身做起,消除世俗世界給乙肝病毒攜帶者帶來的不公平待遇,以自覺理性的態度對待乙肝病毒攜帶者,整個社會都會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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