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連續電子出版物,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國內統壹連續出版物號,不得使用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連續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範。
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者其裝幀的顯著位置,明示電子出版物的生產者、出版者的名稱、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國內統壹出版物的刊號、條碼、著作權人的名稱、出版日期等有關事項。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應當包括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內容簡介、許可方名稱、許可方簡介等內容。
(二)申請人的審查報告;
(三)樣品及必要的內容和資料;
(四)申請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著作權合同登記證明。
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遊戲出版物,還必須提交遊戲主要人物和場景、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發行機構的發行合同和批發許可證、遊戲腳本全文等材料。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受理境外著作權人授權出版電子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審批境外著作權人授權出版的電子出版物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和布局規劃。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當經主管機關同意,選題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受理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選題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應當載明名稱、載體形式、內容簡介、雙方名稱、基本情況、合作方式等。擬聯合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應當附有擬聯合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相關文字內容、圖片等材料;
(二)合作意向書;
(三)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出版單位申請與本版出版物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時,應當提交申請書、本版出版物和擬出版的電子出版物樣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與本版合作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制作者、主要內容、出版時間、份數和載體形式。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出版職業資格。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應當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在職培訓,取得在職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申請進口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應當載明名稱、簡要介紹、出版人名稱、地址、進口數量等內容。進口電子出版物的;
(二)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
(三)申請人對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審查報告;
(四)進口電子出版物樣本及必要的內容和資料。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受理進口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審批應當組織專家進行,並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和布局規劃。委托復制非銷售的電子出版物,應當向委托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非出售電子出版物的用途、名稱、內容、發送對象、份數和載體形式,並附樣本。
非出售的電子出版物內容限於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業務宣傳、傳播、商品介紹等。,不得標價、變相標價或者與其他商品搭配銷售。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和非賣品電子出版物,必須使用委托書,並遵守國家有關委托書管理的規定。
委托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壹印制。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和非銷售電子出版物的單位,應當保證出具的復制委托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並將出具的復制委托書直接交付復制單位。
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和非出售電子出版物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復制委托書轉讓或者出售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應當自完成電子出版物復制工作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本單位與復制單位簽署的委托書第二聯及樣本。
受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應當將《復制電子出版物委托書》第四聯保存2年備查。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進行年度驗證:
(壹)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年度驗證登記表;
(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兩年總結報告應當包括出版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出版業績、資產變動等內容;
(3)兩年內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出版目錄;
(四)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復印件。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年度驗證程序如下:
(壹)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在驗證年度15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年度驗證材料;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設立條件、經營活動、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並於當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查工作;對符合年度核驗條件的單位進行登記,換發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於核定年度的3月20日前將年度核定情況及相關書面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暫緩年度驗證:
(壹)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二)因違反出版管理法規,被限期停業整頓的;
(三)經審查,發現有應當予以處罰的違法行為的;
(四)因違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未認真整改,仍存在違法問題的;
(五)長期未能開展正常的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
中止年審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暫停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整改。暫緩年度核驗期滿,對符合年度核驗條件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予以登記;對仍未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註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吊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a)發出警告通知;
(2)通報批評;
(三)責令公開審查;
(四)責令改正;
(五)責令停止復制、發行電子出版物;
(六)責令收回電子出版物;
(七)責成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督促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整改。
警告通知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壹制定格式,由新聞出版總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向非法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發布,並抄送主辦單位和非法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管單位。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合並使用。未經批準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偽造或者冒用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名稱或者連續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電子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未經批準與本版出版物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等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條例》第六十二條予以處罰:
(壹)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
(二)向明知或者應知其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的他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出版單位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文標準書號、國內統壹連續出版物號、條碼和復制電子出版物授權委托書的。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罰:
(壹)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或者主管單位、業務範圍、資本結構,合並或者分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要求辦理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的;
(二)經批準出版的連續電子出版物,未辦理審批手續,增加或者變更連續電子出版物的名稱、發行日期、出版範圍的;
(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履行年度出版計劃和重大選題備案的;
(四)出版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發送電子出版物樣本的;
(五)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進口電子出版物的。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壹)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
(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壹條,未按規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國內統壹連續出版物號的;
(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的電子出版物不符合國家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範要求,或者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載明有關事項的;
(四)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的;
(五)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辦理選題審批手續,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報送樣盤備案的;
(六)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第四十壹條規定的;
(七)委托復制非銷售性電子出版物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條規定標明非銷售性電子出版物統壹編號的;
(八)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和其他授權復制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委托未經授權的復制單位復制,或者未遵守復制委托書管理制度的。本規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1997年2月30日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在此之前,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電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進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