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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的時間規制與工資支付的違法性

勞動法沒有規定工資支付時間,具體支付日期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但協議不能違反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工資的原則。

壹、《勞動法》關於工資支付時間的規定

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條件。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1)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6.所謂“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支付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7.妳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附加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需支付相當於工資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工資的概念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比如月薪,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但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下列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職工的費用不屬於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支付的壹次性補償費;(五)計劃生育費;(六)不屬於工資的其他支出。在政治經濟學中,工資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工資是生產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什麽是工資制度

工資制度是指與工資確定和工資分配有關的壹系列原則、標準和方法。包括薪酬原則、薪酬水平、薪酬形式、薪酬等級、薪酬標準、薪酬支付等。

四、加班費怎麽算?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單位未安排年休假,或者未休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天數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本年度日工資收入的三倍,其中包括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期間支付的工資收入。

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但如果員工因自身原因提出無休止的書面要求,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計算年假的日工資收入,用員工月工資除以帶薪天數(21.75天)進行換算。

《辦法》明確,月工資是指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前,職工扣除加班費後的月平均工資12個月。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這裏定義了兩點。壹點是月平均工資是單位發三倍工資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第二點,月工資不包括加班收入,但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相對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少了壹塊加班收入。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約定或者合同約定,在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7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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