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框架。非法放貸涉及犯罪的,以刑法中的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就表現而言,是“定期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即兩年內以借款或者其他名義向不特定對象(包括單位和個人)發放資金超過10次。從上面可以知道三個關鍵詞:未指明-2年-10次。需要註意的是,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貸款發放次數按1次計算。
2.利率。實際年利率超過36%不僅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還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處罰會加重。非法借貸的數額,以實際借給借款人的本金數額為準。如果非法出借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收取利息。或者提前從本金中扣除,相關金額計入實際年利率計算。
3.錢從哪裏來?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己的。出借人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並高息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如果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能證明貸款人仍欠銀行貸款,壹般可以推定貸款人套取了信貸資金。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要點及裁判標準》發布於2009年4月2011日(地方標準請參考)。還說,出借人以自有財產從銀行抵押貸款取得資金用於出借的,不同於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信貸額度牟利,仍屬於個人理財的壹種方式,不屬於擾亂金融秩序。壹旦認定貸款被高息轉讓,至少會否定貸款行為的有效性,借款人占用資金期間的費用按照LPR確定。
4.專業貸款人。職業出借人:未依法取得出借資格的法人,以及從事民間借貸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依法認定為無效。同壹出借人在壹定時間內多次從事有償民間借貸的,壹般可以認定為職業出借人。壹旦認定為專業出借人,至少會否定出借行為的有效性,借款人占用資金期間的費用按照LPR確定。
5.借給誰。如果只是借給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則不構成犯罪。我們團隊的理解是,股東和商業夥伴之間偶爾借款是可以的,因為商業目的才是主要目的,而不是壹方以借款為生。因此,在撰寫借款合同時,“鑒於”部分應說明清楚借款的背景。
6.借錢的目的。資金的使用也很重要。作為以上五條的邏輯,需要表明是針對特定對象,針對特定的商業用途。使用委托貸款時要註意,如果有大量的資金可以放貸,律師壹般會建議通過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方式操作。但從棗莊中院2020年3月中旬的二審裁定書來看,法院裁定利用委托貸款是逃避金融監管,從事非法民間借貸牟利,從而裁定債權和抵押權無效。
所以這種方法的操作也要謹慎。利率不應約定為最高月利息的2%,這是肉眼可見的。我們團隊認為,即便是通道業務,畢竟是金融借貸,不是民間借貸,法院的判決開了個不好的頭。如果要加強監管,就要從行政角度入手;而司法機關直接判決無效,否定了債權人的抵押權和優先權,直接導致債權喪失,有簡單粗暴之嫌。
從貸方的角度來看
1.保持低調。不能向社會公開的,應該“點對點”。
2.如果貸款給多個債務人,請將貸款詳情和個人信息分開。
3.律師會介入這個過程。註意貸款協議的嚴格性和風險控制措施的規範性。當借款人無法還款時,律師會通過發律師函、訴訟等法律途徑介入維權,避免使用極端方式催債。
4.約定借款人不還款的,因貸款人追究其法律責任而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財產保全擔保費由借款人承擔。
5.爭議解決方式約定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