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是農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本物質,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最近很多朋友都在問,最新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是什麽,我們應該如何在法律範圍內行使對宅基地的權利。今天給大家帶來浙江省最新的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看看具體地方政策方面,相關政策是怎麽樣的。
為進壹步加強我省農村宅基地管理,促進農民節約集約建房用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嚴格控制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規模。
1.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嚴格執行村莊和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村莊和集鎮規劃,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同時,在新壹輪村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要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體原則和城鄉建設用地統籌安排的總體要求,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範圍和用地規模。
2、各地要積極探索確定村莊和集鎮規劃用地規模的辦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應嚴格按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確定,自然村、中心村和集鎮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分別控制在60、80和90平方米以內。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
3、各地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村建設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和“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計劃,撤並分散的自然村,積極推進農村宅基地整理,促進農村土地集約利用。
4、要積極引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有計劃、有步驟地逐步向集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要以統建、聯建公寓式農民住宅小區為主;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以集中聯建的形式建設農民新村;停止審批規劃撤並村莊範圍內的新建、改建和重建房屋。
第二,努力保證農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嘎查等存量建設用地和低丘緩坡等非耕地安排農民建房;確需占用農用地的,可以在年度土地整理補助指標和建設用地復墾周轉指標中安排農用地轉用指標。通過村莊整治復墾取得的建設用地復墾周轉指標,應當優先用於農村村民建房。
三、嚴格界定農村宅基地的申請條件
堅決落實農村宅基地“壹戶壹宅”的法律規定。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含附屬房屋、庭院用地)面積標準不超過1.25平方米。其他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地、荒坡的,最多不超過160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1,因國家建設、墾區安置、災害等需要搬遷的;
2、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3、常住人口已領取結婚證,確需分戶建房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宅基地:
1,有宅基地;
2.出賣、出租、贈與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上的建築物;
3.所有家庭成員作為壹戶申請並獲得批準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理由;
4、其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
根據上述規定和當地實際,各地可制定相應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
四、切實規範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1、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應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並公布。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布審批結果。
2.農村村民使用農用地建房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市、縣(市、區)、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時間、審批權限等有關規定和農村宅基地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向社會公布。
五、依法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
1、各地要根據農村村民建房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規範審批行為,完善辦理制度,提供優質服務。2.市、縣(市、區)可根據年度農村住宅建設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壹次性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後,逐筆審批住宅用地供應;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使用村莊記憶作建設用地和原建築拆除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村民委員會同意,村民原有宅基地可以流轉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流轉雙方應當在流轉協議生效後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六、不斷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監督檢查。
1.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要做到“三在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去實地查看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後,應當實地定點丈量、立樁,掛牌施工,隨時接受群眾監督檢查;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去實地查看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2.宅基地自批準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過批準的面積占用土地建房的,責令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施工的,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可以查封或者暫扣施工用的工具、設備和建築材料。未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壹律拆遷還田,並以非法占用基本農田處罰相關責任人。
3、各地要進壹步完善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制度,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設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
七、全面實施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
1、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範清晰,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變更登記,壹戶壹改、壹案壹登記,充分發揮地籍檔案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實保障“壹戶壹宅”法律制度的落實。
2.農房竣工驗收後,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登記,並發放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
八、積極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
1.各地要因地制宜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房、“壹戶多房”的排查清理,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力度盤活現有建設用地。村內有庫嘎查和舊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新的宅基地。
2.對“壹戶多宅”和空置房屋,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本村村民調劑使用富余宅基地。農村宅基地建設拆遷的,要采取提前簽訂協議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移交舊房基地。
從《浙江省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不難看出,政府在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過程中,嚴格加強了農村宅基地用地規模管理,嚴格界定了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規範了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依法完善了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農村宅基地申請審批制度日趨完善,我國農村宅基地相關政策極大地促進了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解決了農村宅基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