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主要包括《漢語拼音方案》、《簡化字匯總》、《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現代漢語通用字表》、標點符號用法等。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將推廣普通話和推廣規範漢字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對農民(包括農民工)和其他人員進行普通話培訓,規範推廣使用漢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推廣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語言文字法制,依法制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檢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的實施;
(三)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各行業推廣使用普通話和推廣使用規範漢字;
(四)組織實施語言文字工作評估;
(五)管理和監督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的培訓和測試;
(六)受委托鑒定因語言歧義和誤解引起的糾紛;
(七)組織本系統推廣使用普通話和推廣使用規範漢字;
(八)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與語言文字相關的職責。第七條教育、人事、民政、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公安、交通、建設、文化、體育、衛生、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部門和鐵路、民航、銀行、保險、證券、郵政、電信等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本系統、本行業推廣使用普通話和推廣使用規範漢字的工作,並予以配合。第八條國家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語言為普通話。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直接面向公眾的公共服務行業以及各類會議、展覽和大型活動的工作語言,應當使用普通話。
中文廣告和出版物應當使用普通話。第九條下列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符合相應等級的要求:
(壹)省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音員、主持人達到甲級,其他廣播電臺、電視臺播音員、主持人達到乙級;
(二)影視劇演員達到壹等乙級;
(3)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漢語語音教師達到I-B級,漢語教師和對外漢語教師達到II-A級,其他教師達到II-B級;
(4)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播音與主持藝術、影視劇表演專業畢業生達到壹級乙等,師範漢語專業畢業生達到二級甲等,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的其他專業畢業生達到二級乙等;
(五)國家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達到三級甲等,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為特殊情況的,不得低於三級乙等;
(六)直接為公眾服務的公共服務行業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三級乙等以上,其中播音員、電話接線員、解說、導遊等公共服務崗位工作人員達到二級乙等以上。
前款規定的人員未達到相應等級要求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組織其參加培訓。第十條有關單位在招聘和聘用本辦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崗位工作人員時,應當對應聘者的普通話水平提出具體要求。第十壹條普通話水平測試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管理規定、測試大綱和等級標準。普通話培訓測試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普通話水平達到相應等級標準的,由省級語言文字主管部門頒發等級證書。第十二條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使用普通話或者普通話為基本語言的,下列情況下,可以使用方言:
(壹)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地方戲劇、民間藝術、影視作品等藝術形式需要使用的;
(3)出版、教學、科研中確需使用的。
廣播電視播出確需使用方言的,應當依法報國家或者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並在規定時間內播出;如果是在電視上播出,還應該配有規範的中文字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