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標準化工作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調推進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標準化戰略實施,加快標準化在經濟社會各領域的普及和融合,發揮標準化在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先行省中的基礎性和戰略性作用。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政策制定,監督檢查政策實施,推進標準化重大改革創新,研究解決標準化工作的重大問題,協調本省標準化工作的重大事項。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協調本行政區域標準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省、設區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標準化研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規劃和計劃;
(二)負責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查、批準、編號、出版、宣傳和審查;
(三)指導和監督標準的制定,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
(四)管理本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5)加強國際標準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標準化部門按照法定職責,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第七條省、設區的市有關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建立標準化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規劃實施的工作機制;
(二)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申報、起草、征求意見並提出審查建議;
(三)推動和指導本部門、行業團體和企業標準的制定;
(四)組織宣傳和實施本部門、本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協助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六)推進本部門、本行業的國際標準化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標準化工作數字化改革,促進多方參與、業務協同和數據整合,提高標準化工作水平和效率。第二章標準制定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突出本省優勢和特色,建立新型標準體系,促進政府制定的標準、團體標準和市場自主制定的企業標準協調發展。
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標準;鼓勵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高於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第十條省、設區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標準化服務機構,借助數字化技術,系統研究本級地方標準的先進性、適用性和有效性,準確把握地方標準制修訂的要求。第十壹條推進數字化改革、促進* * *繁榮等重大決策和部署,需要統壹技術要求的,省、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制定相關地方標準。
省、區、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向社會公布技術難度大、影響重大或者急需制定的地方標準,鼓勵有能力編制標準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和攻關。第十二條省、區、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發布地方標準制定指南,並向社會征求制定地方標準的建議。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省、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建議。
省、設區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收到的項目建議書通知同級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制定地方標準的,可以向同級標準化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地方標準的項目分析報告、草案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