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他人遭受損失,自己獲得利益。不當得利有四個要件:壹方獲得利益;另壹方遭受損失;得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依據。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有三個要件,即替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圖,沒有法定義務。
(三)要約和承諾
要約是指壹方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向另壹方當事人表達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或對方。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以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要約。承諾的法律效力是壹旦承諾並交付給要約人,合同即成立。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為目的,善意取得財產的占有,即使讓與人無權轉移所有權,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善意取得既適用於動產,也適用於不動產。善意取得中的受讓人需要是善意的,不知道讓與人是無權處分人,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基於善意占有取得公信力的目的在於維護交易安全。
(五)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六)行政復議機關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屬於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向派出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終局裁決。
(7)自衛和緊急避險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是指當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處於危險之中,並且通過其他措施無法避免時,為保護較大的權利不受損害而損害另壹個較小的權利的行為。
㈧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十)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同壹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經復議機關復議後,最初造成侵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應當就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十壹)補償方式
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
財產能夠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返還或者恢復原狀。
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十二)公務員回避
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公務員,不得在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同壹機關任職,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因地區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靈活實行崗位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在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3)懲罰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職級,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
處罰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住大錯,十八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被撤職的,按照規定予以降職。
開除公務員以外的處分,在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沒有進壹步違紀行為的,處分期限屆滿後,處分決定機關將解除處分,並書面通知本人。
處分解除後,晉升的工資等級、職級、職務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視為恢復原職級或者職務。
(14)繼承
繼承按以下順序: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為第壹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15)婚姻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歸* *共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夫妻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四)夫妻壹方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
父母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基礎知識(二)1:憲法
憲法是壹個國家的根本法,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它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政權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作為大學生,妳首先要了解的是憲法,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執政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按照自己的意誌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當承擔什麽刑事責任,對犯罪分子給予什麽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作為壹名大學生,了解刑法是非常必要的。壹旦觸犯刑法,將受到嚴懲。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人將受到處罰。大學生應該了解這個規定。
把後輩帶大,和孩子交朋友,為人處事,用溫暖的愛,懂得感同身受,多溝通,用美德的培養去鼓勵和教育孩子,這都不是錯。孩子也有他們的尊嚴,侮辱他們的人格,也不總是斤斤計較,罵人,也不是用愚蠢的方式帶大的。不要用別人的孩子羞辱他們。每個人都應該活得有尊嚴。沒有尊嚴,他就會失去為人處事的方式。孩子也想要自己的尊嚴。沒有人有完美的人生。提醒孩子做了壞事要盡快改正錯誤,用我們家長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