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民法沒有明文規定,可以適用類推規則嗎?

民法沒有明文規定,可以適用類推規則嗎?

是的。

第壹,類比原則

(壹)類比的概念。

類推是填補我國民法解釋學法律漏洞的方法之壹,是我們在民法適用中運用較多的壹種方法。關於類推的概念,理論界並沒有太大的分歧。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認為“類推適用,即法律規定的A類案件的法律效力轉移到法律沒有規定的B類案件中。”美國法律學者博登·哈莫(Boden Harmo)將其定義為“類比推理,即將壹項法律規則延伸到壹種事實情形,這種情形不在該規則的文字中涉及,但被認為在構成該規則基礎的政策原則的範圍之內。”我國學者梁慧星先生認為:“類推適用,是指法官受理的案件沒有法律規定,而采用類似案件的法律規則來審判這個案件。”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類推適用的案件必須是法律沒有為案件制定法律規範,即案件本身沒有法律依據;其次,現有法律規範中有規定,規定的案件類型與本案相似或相近;第三,法官通過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利用這壹規定來判案。其中,重點是案例之間的相似性。如果案件類型之間沒有這種相似性,就不能適用類推,只能考慮其他法律解釋方法。

(二)類推適用的理論基礎和理由。

1和類比應用的理論基礎

平等原則是類推適用的理論基礎。平等原則是現代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理念,而類推適用是基於“同壹案件應當同等對待”的平等原則,即當法律對具體事項沒有規定時,應當適用於其他類似事項,以貫徹正義理念。正如博登·哈莫所說,“類比適用壹項規則是否合法,不取決於演繹邏輯,而取決於對政策和正義的考慮。”

2.法律漏洞

由於成文法本身的缺陷,壹部法律制定出來,就已經落後於社會,社會經濟政治都在不斷發展。所以法律漏洞的出現是不可避免的。“所謂法律漏洞,是指壹個法律問題,法律根據其內在目的和規範計劃,應該有規定,而沒有規定。所謂沒有規定,是指法律的可能定義不包括它。”

第二,類比是適用的

類比的邏輯形式是類比推理,是壹種從“特殊到特殊”,從“個體到個體”的推理。類比推理通常被定義為:“根據兩個(或兩個)物體在壹系列屬性上相同(相似),並且已知其中壹個具有其他特定屬性的事實,推斷出另壹個物體也具有相同的其他屬性。”其邏輯形式表現為對象A具有屬性A、B、C、D;b對象有屬性a,b,c;所以類比B對象具有屬性D .民法中類比適用的形式規則可以表述為:法律規定A案的構成要件為A、B、C、D,其法律效力為M;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對B案的處理,但是我們可以知道B案的構成要件A、B、C,從中可以得出A案與B案相似,B案也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類比限制

適用類推的案件都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案件。因此,法官在處理類比案件時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壹定程度上可以認為是壹種“造法”行為。因此,法官在類推適用時應受到嚴格限制。

(1)法律保留絕對禁止類比。所謂法律保留,是指必須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包括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法律保留的事項不應屬於法律漏洞,而是國家在制定法律時,由於當時的政治、經濟、社會因素的影響而作出的政策保留。保留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不能類推適用。

(2)法官適用類推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合法合理。合法性主要是指法官在適用類推時所使用的法律規範必須是現行有效的;合理性主要是指類比的結果能夠被當事人乃至絕大多數人所接受,其標準應該是不超過壹般國家預測的可能性。

(3)適用類推時應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是調整社會關系和民法理念的綜合反映。因此,法官在運用價值判斷進行類比時,必須以民法基本原則為前提。如果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相違背,則不能適用類推。

類推適用是民法裁判中的壹種重要方法,尤其是在我國現階段,民法典尚未制定完成,民事立法尚未完備,存在大量法律漏洞的情況下,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適用類推具有重要意義。

  • 上一篇:美國有死刑嗎?
  • 下一篇:明星發祝福視頻成收費行業對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