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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修正1999)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穩定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促進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件。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根據壹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允許占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法定程序劃定的對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的區域。

基本農田保護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內的壹項重要職責,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劃定、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和農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基本農田保護。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投資基本農田農業開發的各項事業。

依法在基本農田上從事農業開發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侵占、破壞基本農田和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者有權抵制違反本條例侵占、濫用基本農田的行為。第八條對保護基本農田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劃定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容之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範圍、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第十條本省劃定的基本農田數量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要求和我省人口及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第十壹條下列耕地應當納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壹)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良好的耕地;

(三)已經治理、改造和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並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四)蔬菜生產基地;

(五)農業教學、科研、技術推廣試驗示範用地和農作物育種基地。

需要退耕還林的耕地不應納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第十二條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組織區劃,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基本農田保護區壹經劃定,應當逐壹定位、劃定,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並予以公告;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建立檔案,並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市人民政府和省或省授權的地區行政公署受理和確認。第十三條、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後,不得改變土地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和質量不減少。第十五條制定基本農田保護和管理責任書,並逐級簽訂責任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負責保護其所有的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土地承包方是基本農田保護的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第十六條國家和省對農業的投資應當優先發展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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