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浙江省產業基金管理辦法》
(壹)統壹運營省級產業基金。原省轉型升級產業基金、省鄉村振興投資基金、省農產品流通基金整合為省產業基金,省財政廳、省項目主管部門、省金融控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司其職,促進省產業基金政策目標的實現。年度投資運營計劃的編制,省金融控股公司科學預測年度資金滾動可用額度,每年年初向省財政廳提出計劃,經常務副省長批準後實施。
(二)項目投資分類。省產業基金投資項目分為三類:戰略類、技術類和效益類。政策項目包括戰略類和技術類。戰略性項目是指圍繞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重大戰略性產業項目、“六個壹千億”產業投資項目、十大標誌性產業鏈引領示範項目、強鏈修復項目、省市縣長項目和省級重大產業項目。技術工程是指以科技創新為驅動,處於世界科技前沿,以搶占技術制高點和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為重點支撐的重大創新工程。效益項目是指圍繞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以市場化運作方式,發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強的項目。
(3)建立統籌協調和分類決策制度。建立省級產業基金投資運營聯席會議制度,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協調推進省級產業基金投資運營工作。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成立投資決策委員會,由省級分管領導或相應省級政府副秘書長擔任主任,負責政策性項目的投資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壹般不少於5人,其中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成員占不少於三分之壹;與投資決策項目直接相關的其他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高級專業人員等外部專家比例不低於三分之壹。審議通過的事項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省級金融控股公司負責效益項目的運營管理,可作為政策性項目投資決策的參考部門。
(四)明確投資模式和標準。政策性項目投資壹般采用直接投資和定向資金,經省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後可采用非定向資金運作;效益項目可以通過直接投資、定向資金和非定向資金來運作。政策項目采用直接投資方式的,省產業基金出資最高不超過20億元,持股比例不超過20%,不得為第壹大股東;采用定向基金模式的,省產業基金出資最高不超過20億元,定向基金對項目間接持股比例不超過20%,定向基金不是第壹大股東;采用非定向基金模式的,省產業基金出資比例不得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科技和農業戰略項目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不超過30%。對特別重要的項目,經省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後,可不受比例限制。
(5)進行分類評估。省政府對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戰略和技術項目決策工作進行考核,省財政廳對省級產業基金運營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納入省級金融控股公司年度績效考核體系。
(6)重點支持省級重大創新主體。明確省級以上重大創新平臺專項政策。重大創新平臺可發起設立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子基金。省級產業基金對上述單個主體設立的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基金規模的30%,累計出資不超過6億元。省級金融控股公司按照相關程序進行投資決策,並根據政策性項目進行評估。
(7)管理費支付與績效掛鉤。管理費的收取與基金整體運行的績效評價掛鉤,並設定分類支付標準。投資效益項目的省產業基金應當根據省產業基金績效評價結果,分期支付委托管理費。績效評價結果合格的,按0.6%/年的費率支付委托管理費;良好的,按投資額的0.8%/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優秀的,按照投資額1%/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達不到要求的,按投資額0.4%/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費。
(八)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要求,省市場監管局對《辦法》進行了審查,並反饋了相關意見。省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基金管理公司,以市場化方式收取基金管理費,省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委托省金控管理公司負責省產業基金的投資管理,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為此,《辦法》對省級金融控股公司直接委托省級金控管理公司的方式進行了調整。省級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基金管理公司,並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同時,對於投資效益好的受益項目,可以從項目投資收益中提取壹定比例獎勵基金管理公司的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