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已經成為商業銀行最賺錢的部門之壹。在西方發達國家,信用卡業務是許多大型國際銀行的主要業務和主要利潤來源。例如,花旗銀行的信用卡業務收入占其總利潤的三分之壹,美國運通的美國運通卡業務利潤業務占其總利潤的70%。
信用卡風險
隨著信用卡業務的進壹步發展,信用卡風險發生的越來越頻繁。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結算等諸多環節都可能存在風險。而且隨著發卡機構、特約商戶、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風險呈現覆蓋面廣、風險多樣、危害大的特點,發卡機構的利潤也在逐漸減少。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損失是由銀行的利潤彌補的。因此,信用卡風險的壹些法律問題凸顯。
我們知道信用卡風險的壹個主要原因是由發卡銀行自身造成的。比如,除了建行有兩種確認信用卡消費關系的方式,廣發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等銀行仍然采用簽名確認,持卡人刷卡消費不需要輸入密碼。這些都是發卡銀行自身操作的漏洞,也給信用卡違規者提供了很多機會,從而導致風險。
加強信用卡風險管理也是維護特約商戶和持卡人利益的需要。信用卡風險是另壹大原因,是特約商戶違規操作和疏忽,持卡人不按規定使用信用卡造成的。發卡機構在加強風險管理的過程中,重視對特約商戶的培訓,向普通大眾宣傳使用信用卡的意識。這對減少風險的發生,維護特約商戶和持卡人的利益有很大的作用。
二是三方對消費采用簽名確認制還是密碼確認制持有不同看法。
然而,近年來,對於信用卡消費采用簽名確認制還是密碼確認制,銀行的態度和行為不壹,社會各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支持密碼確認制的人認為這是為了滿足持卡人的消費習慣和安全需求,很多發卡銀行也已經付諸實踐。支持簽名確認制的人認為簽名確認制符合信用卡的國際慣例,密碼信用卡會給消費者帶來很多便利。簽名確認系統可以保證持卡人的資金安全,很多銀行仍然采用簽名確認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6月5438+0996+10月26日發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受理信用卡時,特約單位經辦人員應當審查以下內容:(1)確系本單位受理的信用卡;(2)信用卡在有效期內未被列入“止付名單”;(3)簽名條上無“樣品卡”、“專用卡”等字樣;(4)信用卡無打孔、偷工減料、銷毀或塗改痕跡;(5)持卡人身份證或卡片上的照片與持卡人壹致;(6)卡正面拼音姓名與卡背面簽名和身份證上姓名壹致。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銀行信用卡存在很多漏洞。
目前支持密碼確認系統的呼聲越來越高,采用密碼確認系統的銀行特別強調這是用戶的強烈需求。深發展發布的信息顯示,在深發展發行的近65438+萬張信用卡中,98.5%的持卡人選擇了密碼確認,只有654.38+0.7%的持卡人選擇了簽名確認。中國銀聯也表示支持該密碼系統。信用卡消費采用密碼確認系統似乎是眾望所歸,大勢所趨,也是最安全的手段。主張信用卡消費密碼確認制度的人提出的核心理由是,目前的簽名無法有效確認“持卡人”(向特約商戶提示信用卡情況的人)的身份,無法很好地防止信用卡被盜刷,以保證持卡人(經發卡機構同意向其發放信用卡的人,包括沒有其他特別約定時的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的用卡安全。
消費者用卡消費時,信用卡商戶需要核實持卡人身份,確認持卡人身份,即持卡人是經發卡銀行同意合法使用信用卡的持卡人。特約商戶究竟是如何確認“持卡人”身份的,依據是什麽?我們從發行量更大、持卡人更多、使用範圍更廣的發卡機構的消費和使用物品中觀察。
根據中國銀行長城信用卡章程,長城卡持卡人可憑長城卡及本人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在中國銀行特約商戶直接消費,無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
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章程規定,持卡人在使用龍卡時,需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彩照龍卡除外),並按銀行規定在取現、消費、轉賬等憑證上簽署真實姓名。
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持卡人持牡丹卡購買、消費或提取現金時,必須同時出示本人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探親卡),在中國工商銀行ATM機存取現金或在銷售點終端POS機轉賬時,必須遵守發卡機構的相關規定。
中國農業銀行單向金穗信用卡:金穗信用卡持卡人憑金穗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在中國農業銀行指定的機構存取現金,辦理轉賬,在特約商戶購買特約消費。
從上面列舉的幾家銀行的信用卡規定和說明分析,不能根據信用卡姓名拼音和簽名與身份證姓名的壹致性、身份證照片與“持卡人”圖像的壹致性,或者信用卡照片與“持卡人”圖像的壹致性,得出特約商戶的身份應當由“持卡人”出示的身份證件確認的結論。
如果簽名是確認持卡人身份的壹種方式,對持卡人的簽名風格沒有特別的要求,甚至持卡人可以用通常的字體隨便寫幾個字,通過書寫習慣識別書寫者的身份。那麽特約商戶應該有鑒別簽名的措施,這包括壹定的技術設備和有良好鑒別經驗的人員,但實際上特約商戶並不具備這樣的條件。並且這樣做是不實際的。除了考慮識別技術本身的發展水平之外,從經濟角度來說是沒有必要的,成本非常高。畢竟信用卡消費是交易,交易要求方便快捷。嚴格的筆跡鑒定在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但在民事活動中並不重要,民事活動總是建立在壹定的信用基礎上。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推定當事人對某些事實的信任。
所以在中國,簽名並不是特約商戶驗證“持卡人”身份,確認“持卡人”和樣本持卡人身份的手段。要求持卡人簽名壹致,真正意味著簽名是持卡人交易意圖的證明。
當我們使用現金進行消費時,交易及時結算,消費者從商家處獲得商品或服務,並向其支付現金。雙方之間不需要某種形式的合同,因為合同實際上是未來雙方之間的買賣。商家只提供壹定的收據給消費者報銷、退貨或作為商家承擔產品責任的證據,或者根本不提供任何證據。
信用卡消費是信用消費的壹種。商戶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持卡人未向商戶支付價款,給予其壹定額度的信用,然後由發卡行向商戶支付。這樣的商家壹定要保留向持卡人提供過商品或服務的證據,證明自己與持卡人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發卡行作為給持卡人授信的人,有自己支付的業務。“持卡人”在簽購單上的簽名是“持卡人”對交易認可的表示,而這張簽購單就是雙方交易意向壹致的證明。同時,“持卡人”的簽名與信用卡上的簽名壹致,證明該意思表示是具有發卡銀行信用的合法持卡人所為。特約商戶與持卡人之間建立信用關系。根據發卡行與持卡人之間的信用關系,發卡方即銀行向特約商戶支付價款,然後持卡人向發卡方還款。
可見,在整個信用消費交易關系中,特約商戶與持卡人之間的真實交易關系是基礎。沒有這個基礎,發卡行與特約商戶之間、持卡人與發卡行之間的關系就無法成立,而有持卡人合格簽名的簽購單就是雙方這種真實交易關系的證明。此外,發卡行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申請信用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或親屬申請附屬卡,說明信用消費是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需要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所以,實際上持卡人簽名和信用卡簽名的壹致性是特約商戶和發卡行的利益所在。他們對簽名真實性的確認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采購訂單是信用交易的有效憑證。這樣,各種盡職調查義務和責任就被發卡行和特約商戶轉嫁給了持卡人,發卡行和特約商戶並沒有承擔自己的義務和責任。
信用卡是銀行發行給那些經濟條件良好的人,用於在指定的商戶購物消費,或在指定的銀行機構存取現金的專用卡。它是壹種具有消費信貸、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是壹種特殊的信用憑證。信用卡消費交易的流程是持卡人在特約商戶消費,發卡行向特約商戶支付價款,持卡人向發卡行還款,涉及三方,即持卡人、特約商戶和發卡行。在信用卡消費過程中,發卡行承諾對合法授信的特約商戶進行支付,所以從民事角度講,特約商戶與“持卡人”進行信用交易時,必須先進行確認。其實這種註意義務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並不是為了別人的利益而增加額外的負擔。從刑事角度來說,信用卡盜刷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特約商戶負有確認“持卡人”身份、預防犯罪的義務。如果其未盡到註意義務,或者故意未盡到註意義務,則在某種意義上是* * *犯了信用卡詐騙罪。如果信用卡因特約商戶未盡到註意義務而被盜刷,損失應由本人承擔,發卡行不應賠付,持卡人沒有義務向發卡行還款。然而,註意義務和損失都被銀行和特使巧妙地、不公平地、隆重地轉嫁給誠實的持卡人。發卡機構均在信用卡章程中註明:“掛失24小時免責條款”。(持卡人辦理掛失之日起24小時內發生的損失由持卡人負責,掛失後24小時內發生的損失由銀行負責)。
這樣的“掛失24小時免責條款”,看似是銀行和持卡人之間的風險和責任分配。以掛失後壹定時間為界。信用卡被盜刷,由此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由持卡人承擔,此後的風險和損失由銀行承擔。持卡人掛失前24小時信用卡被盜刷使用時,風險和損失由持卡人承擔,銀行向特約商戶賠付,持卡人向銀行還款。此外,央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奎富卡銀行有義務且應當為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應當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並提供兩種書面掛失方式,書面掛失正式掛失。並且在章程或相關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發卡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這似乎是銀行“掛失24小時免責條款”的法律依據。
而民法的歸責原則卻不是這樣,以過錯為基礎,有過錯的人承擔責任。持卡人有義務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如果他們失去了對信用卡的控制,有時會出現問題。但如果這只是壹般過錯,積極履行了掛失義務,信用卡的“掛失-盜用-掛失”之間沒有必然聯系,不可歸責。畢竟信用卡被發卡行和持卡人推崇的壹個特點就是“安全性”,即信用卡不像現金。所以我們不能因為持卡人對信用卡失去了控制,就要求他承擔損失。
在美國,聯邦法律對持卡人的保護如下:消費者丟失信用卡後,只承擔最高50美元的非授權消費責任;可以說美國法律為刷卡消費提供了足夠的保障。
這樣,加強信用卡風險管理可以有效促進發卡機構業務人員依法經營,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提高發卡機構的業務水平和維護發卡機構權益的能力,促進銀行建立規範有效的信用卡風險防範機制,使整個發卡機構的信用卡風險防範工作有序進行。
三、具體分析信用卡風險管理的手段
1.風險規避
風險規避是指發卡機構因發現從事某項業務活動可能帶來風險損失而有意識地采取規避措施,放棄或拒絕某項業務。也就是說,發卡機構在分析這項業務中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承擔這種風險所能獲得的收益的基礎上,認為收益小於損失,並加以規避。可以說這是最簡單的風險管理方法。比如,在申請信用卡的過程中,由於發卡機構很難對申請人的信用狀況進行全面的調查,也很難確信申請人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所以為了規避未來風險而主動拒絕給申請人發放信用卡的行為屬於風險規避。
風險規避措施幹凈利落,發卡銀行不需要擔心未來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即成本很小甚至為零。但是我們要看到,零成本是伴隨著零收益的。因為放棄或者拒絕某項業務,也會放棄從事該項業務可能帶來的收入。商業銀行是企業法人,應以“三性”為經營方針,((特別是盈利性,沒有盈利性銀行就沒有生命力。而且目前信用卡業務的盈利能力比較高,國內各大銀行都在競相發展信用卡業務。如果經常采取規避風險的做法,對他的業務發展影響很大,很難和其他銀行競爭。所以,雖然規避風險極其有效,但是非常不劃算。在把風險擋在外面的同時,也把利益擋在外面。所以是避免被動防禦性質的權宜之計。銀行不能因噎廢食,不管風險大小。
2.風險防範
預防策略是指發卡機構提前采取壹定的預防措施,在信用卡風險發生之前降低或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預防戰略與規避戰略的最大區別在於,它是壹種積極主動的戰略,銀行主動通過采取措施來減少風險的數量和損失的規模。目前風險防範的手段壹般有持卡人風險防範、特約商戶風險防範、發卡機構內部風險防範和信用卡詐騙風險防範。
與其他信用卡風險戰略手段相比,防範具有安全可靠、成本低、社會效果好等優點。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它能有效地防患於未然,真正達到“防消結合”的目的。如果防範措施做得好,非法信用卡活動的幾率會大大降低,可以從源頭上杜絕風險的發生,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當然,也要註意如何正確面對風險。因為風險不等於損失,有些風險不壹定真的會發生。要權衡風險和可能收益的比例,確定收益大於風險帶來的損失就大膽去做。
在實踐中,銀行可以采取很多防範措施,比如加強特約商戶的培訓,引導持卡人用卡知識,加強透支掛失管理等。這裏只詳細分析透支和掛失止付的管理。
(1)透支風險管理。“信用卡透支本質上是發卡行發放的貸款,但與其他貸款不同,壹般是在支付結算和授權過程中形成和發現的。”信用卡透支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商譽透支屬於正常透支,壹般不會有太大風險。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惡意透支造成的損失直接構成信用卡業務的成本。特別是我國電子化手段發展滯後,止付單傳輸速度慢,自動授權設備不完善,業務管理部門的漏洞和特約商戶審查不嚴,正在造成越來越多的惡意透支,損失越來越大。但是妳能因為惡意透支會造成很大的損失而害怕透支業務嗎?我們來分析壹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信用卡透支按月復利,準信用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的0.5 ‰,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本次利率調整進行調整。可見信用卡透支的利率是很高的。信用卡業務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持卡人年費、信息交換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費用和收入,其中利息收入占比最大(很多外資銀行的透支利息收入占全部信用卡業務收入的80%)。
通過比較,我們很容易發現,透支業務的發展對發卡行是有利的,即使透支風險確實存在。所以不能輕易取消客戶信用卡的透支功能。關鍵是要正確區分合理透支和惡意透支。應該盡量增加合理透支的次數,減少甚至杜絕惡意透支的次數。實踐中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大風險大收益),把風險管理作為利潤最大化的途徑,加強信用卡透支的管理,按照央行對信用卡業務的相關規定,不搞約定透支,盡量減少信用卡交易資金的結算環節,提高結算速度,以便及時核算信用卡透支額,保證銀行的正常收益。
(2)掛失止付的風險管理。信用卡止付是發卡銀行在信用卡業務中,因掛失、被盜、惡意透支、違反信用卡章程等原因,為保護持卡人和發卡銀行利益而實施的行為。止付可以提高發卡行和持卡人的資金安全,有效降低信用卡風險。實踐中,對於掛失時間的確定和止付後的風險責任,容易產生爭議。
確定掛失止付時間對於風險責任具有重要意義。《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發卡銀行應當為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應當設立24小時服務電話,以電話掛失和書面掛失兩種方式掛失,以書面掛失為正式方式。並且在章程或相關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由於沒有統壹的規定,各發卡機構對掛失止付的時間和責任都有自己的規定。對於掛失止付前的損失,各發卡行章程規定由持卡人承擔損失。但是對於掛失後的風險有不同的規定。根據國內銀行發布的信用卡規定(見王正中主編《信用卡業務管理通論》,人民出版社1996版),風險責任主要在掛失時、掛失後24小時、掛失次日24小時、掛失後36小時確定。(((那麽,銀行規定掛失後壹段時間內風險責任由持卡人承擔是否壹定有利?誠然,開證行這樣的規定可以減少由此帶來的風險損失,降低經營成本。但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這並不符合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根據該法的實證經濟分析,“必須將損失分配給能夠以最低成本承擔這種損失風險的壹方。”(((就是要先判斷每壹方對這個風險的預測和防範的成本,然後決定花費少的壹方來承擔這個風險和責任。從持卡人和發卡行雙方來說,毫無疑問,發卡行是最容易預測和防範這種風險的。發卡行在發放此項服務時,應預見到信用卡容易丟失和被冒用的風險,只有發卡行才能有效防止信用卡被冒用。再者,即使確實發生了損失,發卡行也可以通過向保險公司投保來轉移風險,從而有效避免由此產生的損失,這是持卡人很難做到的。可見,發卡行在防止掛失方面的風險成本明顯更低。
此外,在實踐中,爭議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令人懷疑。此外,國內信用卡業務正在蓬勃發展。如果發卡行果斷承擔掛失帶來的損失風險,可以有效吸引客戶,發展特約商戶,對樹立良好的銀行形象意義重大。深發展的做法無疑具有前瞻性。
3.分散的風險轉移。分散轉移法是信用卡風險管理中常用的方法。這種方式是指發卡行通過壹些合法的交易方式或經營手段,將其面臨的信用卡風險分散給其他經濟主體的壹種策略。風險轉移的對象壹般是擔保人、持卡人和保險公司。但是,我們應該清楚地看到,這種策略的壹個重要特點是,風險的分散轉移必須建立在有人的假設上。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分散轉移應該是合法的。
風險轉移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成本不同,收益也不同。只有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才能正確地使用它們。
(1)轉給擔保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發卡機構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或單位,在簽訂協議的基礎上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持卡人不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責任,從而將風險轉移給擔保人。但是,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時間、金額、範圍往往存在爭議,尤其是在持卡人惡意透支的情況下。有的開證行規定擔保人必須從確定擔保之日起承擔全部透支額,值得商榷。雖然擔保人與發卡機構簽訂了合同,願意承擔持卡人的支付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擔保人願意承擔惡意透支的全部損失,尤其是信用卡被冒用掛失止付後的損失,因為這個數額很難確定。正因為如此,我國有學者建議保證人承擔最大保證責任。有學者認為,應根據銀行在技術上能否預防和制止惡意透支來分配責任。(((我們不討論發卡機構的做法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在實踐中是否會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至少這樣的規定會損害擔保人的積極性甚至發卡機構的社會形象,無疑會對擔保業務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因此,銀行開證行要註意如何設計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金額和範圍,最經濟,成本更少,收益更大。
(2)轉賬給持卡人。比如在申請信用卡的過程中,要求申請人用存單、有價證券抵押或質押的方式向銀行申請信用卡,並要求申請人繳納壹定的保證金。另外,也有常見的方法,通過透支賬戶的管理,掛失止付的方式,將風險盡可能轉移給持卡人。
(3)轉讓給保險機構。這是指發卡機構向保險公司投保,當風險損失發生時,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從而避免或減少實際損失的壹種形式。保險作為壹種風險管理策略,在金融風險管理中有著悠久的歷史。早在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後,美國就開始了存款保險制度。現在越來越多的應用在信用卡風險管理中,是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的重要手段。發卡機構可以通過少量的保費支出,對信用卡業務中的壹些意外損失獲得及時、滿意的賠償,從而降低或減少風險,這對發卡機構來說是非常經濟的。這裏要註意的是保險公司的風險損失劃分、保險期限、保費和保險責任。
4.風險補償。所謂信用卡風險補償,是指發卡行通過壹定的渠道,對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金融風險損失尋求部分或全部補償,以減少或避免信用卡風險損失。常見的方法是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即發卡和止付機構在信用卡業務過程中,主動將信用卡風險納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從信用卡業務獲得的利潤中提取壹定比例建立風險準備金,並在專門賬戶中管理準備金,用於彌補風險損失或壞賬,余額轉為利潤。
實踐中,總有壹部分損失是無法避免的,開證行要承擔這部分責任。風險準備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應對這種風險損失。而且這種方法花費不多,特別是可以和上述預防、分散轉移等措施配合使用。信用卡透支納入貸款管理後,在其他風險管理手段無效時,可以核銷。
第四,壹些建議
通過以上對信用卡風險管理的經濟學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信用卡風險管理部門要特別重視風險防範,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要重視對業務人員和特約商戶的培訓,特別是要加強發卡機構的內部管理。信用卡申請過程中,要求客戶交存備用金,並提供擔保。要加強透支掛失止付管理,制定合理的透支掛失止付操作規程,加強與保險機構的聯系,盡量向保險機構投保。同時要樹立正確的風險意識,建立風險準備金賬戶。如果實在沒有把握,就果斷采取風險規避策略。總之,有效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是信用卡風險管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