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與人之間沒有好壞之分,所以壹個人做的事情在某個角度是正確合理的,但在另壹個角度卻是片面叛逆的。~由於觀察的角度不同,也有正反兩面的對立群體,即所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個時候,誰對誰錯,總有個對錯。這時,法律作為最具權威性和約束力的工具,明確規定了壹國公民應當遵守的規則。法律的制定當然是有利於大多數人和人民的。對少數人不好。所以只要有壹方違法,對公眾來說就是客觀公正的。~ ~ ~ ~ ~ ~至於妳說的人情,是主觀的,法律是客觀的。在更高的層面上,帶著情緒處理問題,多是道德協商,可能合理,但違反了法律。它可能也符合法律,但它背棄了道德原則。~ ~比如老實的農民父親壹怒之下砍死了他邪惡的兒子,他對家庭忠心耿耿。大家鼓掌,大家支持這種做法。理論上來說,只是為社會消除壹種危害。但是,這種行為顯然是違法的。仔細想想,壹個人隨便殺壹個人。這種行為,無論如何,都是違法的,是犯罪的。~ ~ ~後續:去掉吧,我又在尋求原諒,不是讓妳反駁。我不用回答:法律是為了維護人與人之間的和平而設立的法律,這是人類最基本的感情。所謂最基本的人情,就是不要違反政府苦心制定的法律。無疑是為了教育大眾,讓社會得到更好的管理。如果寬容能達到目的,法律為什麽不能寬容?條條框框太嚴是教條主義的錯誤,很多事實已經深刻表明,情緒化比依法懲處更有效。所以,法律寬容也不是沒有道理。在這個充滿個性的時代,“吃軟飯不吃硬飯”的同胞普遍存在,他們花大量的時間用法律懲罰小不法分子,而且是那種因為沒有生計而意外實施盜竊的小不法分子。這種懲罰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會產生大面積的逆反心理,這種逆反心理普遍存在,根本無法達到所謂的“教育”目的。這樣違背初衷的做法難道不應該改進嗎?不僅是我們,古人也在講究法律的寬容。三國時期,勇敢高傲的張飛面對刑部的各種懲罰,無所畏懼。對於這樣壹個勇敢無敵的人,他怕死,也會怕那些無聊的刑罰。但是,面對劉備的幫助和理解,再勇敢的張飛也是淚流滿面,再囂張的張飛也是百依百順。這是什麽?愛情比法律更有影響力!當然,我們永遠不能否認法律的作用,但對法律之外的人手下留情,對法律手下留情,是絕對有道理的。我們始終堅信,用情感換來的感恩,更有利於社會的管理和繁榮。相傳明朝時,商丘永城有壹條南北向的小巷,裏面住著廉、王兩個大家族。兩家在朝鮮都有官員。有壹年,兩家為宅基地發生爭執,互不相讓。修行者為了替家族打抱不平,在官邸給家族寫信。都督看後大笑,於是寫了壹首詩,遞給了來人。詩中說:“千裏書為墻,何不讓他為墻?”:萬裏長城今天還在,沒看到秦始皇。“修行人主動讓出了壹堵墻,王家看到修行人如此高調也讓出了壹堵墻。從那以後,兩家和解了。而且看,兩家都有朝中官員,都屬於“後臺很硬,背景很深”。帶著他們應有的霸氣,不局限於“紛爭”。然而,壹場本可以火上澆油、壹觸即發的戰爭,卻在訓練家的煽情信下被宣布“停火”。所以換來壹個皆大歡喜的結果。假設,練家對感情不重要,對法律重要。上壹次,皇帝要求正義。不可避免的,依靠權力,兩家大規模爭鬥,造成多人死傷。在這樣的情況下,情感的效力遠大於法律。在提倡“以人為本”的當今社會,在依法治國的同時,適度包容感情是絕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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